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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作:社区协作治理的必经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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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集体合作是公共协作治理的重要保证,是其必经之途。集体合作能够在公共协商获取了充分信息、问题磋商、议题商订和方案抉择之后予以展开。在社区治理实践中的集体合作包括专业化合作、民主化合作、社区化合作几种方式。

【关键词】 集体合作 社区 协作治理

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基层社区如何实行优化治理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传统的居民委员会模式碰到了各种困难和难题,尤其是如何最大程度发挥社区居民的参与和贡献成为重点。那么,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实现所有社区居民共同治理的最大化呢?这就要求我们要寻找一种新的集体合作方式。集体合作是完成协作治理的关键环节。无论什么时代的公共治理,要想实现一种最大化和最优化的目标,就必须在与治理密切相关的主体客体关系上达到一种和谐共赢的状态。只有主客体对象的融合与合力才能确保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以及各种要素的力量的最大化发挥。集体合作正是这样的关系。

集体合作是通往协作治理的必经之途。集体合作能够在公共协商获取了充分信息、问题磋商、议题商订和方案抉择之后予以展开。集体合作是决策执行环节的重要条件。即使经过多重反复商议的决策如果没有公众的集体合作仍然不能够保证它按照公共的利益要求来执行下去。集体合作包含了社区中的公民、责任委托的代议者和专业服务人员,必须是多重力量的互相支持和互相取长补短才能取得成功。集体合作不是抽象的概念争论,而是具体项目的执行,所以集体合作表现为一系列的具体的政策项目,在这些项目中相关团体提供各种条件支持,帮助政策项目的顺利执行。集体合作常常是在微观层次的社区中展开,它切近每个公民,成为公民认知政治民主性与合法性,体验政治价值的直观经验。集体合作也是对公民认识能力和参与政治能力水平的检验,不具备良好参与能力的人也不具有合作能力,反过来,没有较好合作能力的人也不具有较好的政治参与能力。如果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地方和社区的民主水平显然需要大力提高。

在社区治理实践中的集体合作包括专业化合作、民主化合作、社区化合作几种方式。几种方式分别从不同角度要求集体中的成员根据不同标准来合作执行政策项目。所谓专业化合作是指根据社区项目的特殊要求,大力吸收专业人才提供专业。这些专业人才扮演着提供帮助者角色。专业化合作试图改变专业知识人员和社区公众之间隔离的关系,改变专业知识精英高高在上的垄断者角色,向广大公众提供在地的、平等的、专业的服务。专业人才在协作治理中不再成为知识技术的专制者,而是将知识技术努力普及,帮助普通公民接受和学习新的知识技术,共同进行社区的专业性治理工作。专业化合作要求专业人员走出狭窄的专业性机构,将自己的技术特长和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和社区公民一起致力于良好的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专业技术的开放直接带动了社区公民治理能力的提高,社区公民不再完全依赖于专业人员的工作,而是通过自己的学习逐渐学会在有限的领域内自我治理、自我服务。专业化合作包括社区医疗、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经济等方面,专业化合作的全方位展开还能够带动社区的文化整合,有效地专业服务直接推进社区间的互相支持、互相了解,从而形成一种互相依赖的地区亚文化。专业化合作也能够创造出一种自我治理、自力更生的独立的亚文化,促进社区公民之间的认同和融合。

民主化合作是指社区所有公民都和公共管理机构一样享有民主参与、发表意见、提出政策参考的权利,社区的每一件重大事情都通过最大范围的、有效的参与来决定,并基本上置于公众的知情、监督之下,保证社区公共决策为公共利益谋取福利而不偏向于任何个体和小团体的利益。民主化合作和专业合作不同的地方在于,后者指的是专业人员和社区公民之间横向的合作,而前者指的是社区治理机构和公民之间纵向的合作。民主化合作重在社区治理机构授权给公民,融入社区之中,带动社区公民一起商量、研究和执行政策项目,最大化的激励公民参与到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来。社区治理机构必须改变以往与环境隔绝、关闭门户制定决策的模式,将决策的轴心从总体制度的需要转移到地区公民需要上来,逐渐成为社区环境的知情人、帮助者和协调人。社区治理机构摆脱了等级制下的权威模式,有机地融入到社区环境中,和社区公民建立起平等、切近、和谐共进的良性关系。这种模式不仅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加实在和及时的服务,还能够提高公民的社区责任意识,增强公民和谐共同体的思想。

另外一种是社区化合作。社区化合作指的是如何在社区中激发所有的公民积极参加社区治理事务,为自我和他人提供各种服务,从而实现整合社区、构建和谐社区亚文化的目的。社区化合作的主体除了前文所讲的专业服务者、社区治理机构以外,主要指的是社区的常住居民。任何地方和社区真正的服务主体和客体都是社区公民,他们既是服务的享受者也是服务的供应者。如果不能够让社区公民成为积极服务的主要供应者,单靠专业服务人员和公共机构仍然不能帮助社区治理摆脱单一治理的模式。只有越广泛的自我参与、自我服务,社区协作治理才真正能够建立起来。社区公民要有一种自我组织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带动和组织各种专业和非专业。例如成立公民协调委员会和公民理事会就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公民协调委员会是将民选管理当局从中心决策者角色转变为公民协调者角色。公民理事会可以协助地方政府在警务、消防、公共设施、公园、娱乐设施等社会服务工作。将社区服务推动到更加细致、周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