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信用证议付法律关系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信用证议付法律关系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依据UCP600,信用证议付是一种对汇票或单据的购买行为。议付不等同于票据法律关系,也不等于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它兼具买卖和票据的特征。并且强调融资功能。

关键词:议付 出口押汇 追索权 风险防范

当今,信用证及相关问题在我国贸易法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信用证的操作过程涉及多方当事人。其中,议付行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议付以及议付行

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原来按信用证付给出口商钱的是开证银行,或者是付款行(保兑行),但是出口商在出口地一般会找一个银行交单,这个银行审核单据一致后,如果该银行认可,可以先把信用证金额给出口商,然后拿出口商的单子去付款行索汇。如果付款行正常付款,一切顺利,如果拒付,交单行可以向你追索。这就是本文的的议付。所谓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按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的银行。

二、议付行与相关当事人

(一)议付行与开证行

议付行是按照开证行的议付邀请和付款保证,并按照议付申请人的申请,按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单据,经核实如果单证相符,就向议付申请人融资,且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要回所预先垫付付款项的银行。但是,有时,议付行像是议付申请人的人。一般而言,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没有委托关系,而是一种票据关系和信用关系。

(二)议付行与议付申请人

议付行与议付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尤其是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但在限制议付情况下,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待商榷。这时议付行与议付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是已经确定的,议付行和议付申请人同样受信用的约束。议付申请人在办理议付时,往往开立跟单汇票,这样在议付行议付了货款后,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除非议付行对信用证加了保兑或者议付申请人出票时写明无追索权,议付行对出票人及其前手背书人享有追索权。

(三)议付行与通知行

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议付申请人的银行,通常为议付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上的往来关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来,通知行与议付行都是受开证行的委托为便利信用证的流转而提供服务的中介性质银行,都处于议付申请人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很多议付行与通知行是同一银行。

三、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议付行的权力

议付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权利,主要有免责权和追索权,同时在信用证中可能约定其他的权利。追索权又分为:向清算银行(又叫偿付行,有可能是保兑行、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由开证行指定)索偿;向议付申请人索偿,如果其偿付请求遭到清算银行拒付。并且无法追偿损失的情况下,议付可以凭单处置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1.免责权

UCP600中规定,议付行享有的免责权,有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的免责、对单据的有效性的免责和因申请人的原因而免责。

2.追索权

(1)议付行存在审单过错时的追索权

仅从票据的角度来说,各国票据法通常规定票据持有人丧失追索权的事由并没有包括银行审核单据的过错。因此,议付行并不因审核单据的过错,而丧失对议付申请人的追索权。从法理上来说,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汇票,则该票据可以与信用证相分离。因此,议付行谨慎审核单据的义务并不影响汇票上的权益。

(2)议付行向清算行索偿

关于向偿付行索偿,UCP600 明确赋予了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的义务,这也是信用证下银行信用的自然延伸。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示议付行向指定清算银行索偿,议付行(索偿行)则须以电传、电报、邮函向清算行索偿,并清楚注明信用证号以及开证行索偿的本金,任何附加的金额和费用。如开出以清算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索偿行必须寄送汇票同索偿书一起给清算行。

(3)议付行向议付申请人的索偿

如果议付行遭受开证行或其他清算行的拒付,便可以通过向议付申请人追偿的途径来获得救济。议付行可向议付申请人追索已付的款项及利息,即议付行享有对议付申请人追索的权利。但开证行自行议付的信用证和议付行同时又是保兑行的信用证中,议付行对议付申请人无追索的权利。现实中,议付信用证的议付情形有:有汇票的议付和无汇票的议付。从议付伴随着票据和单证的购入看,议付实际上是票据的转让和贴现。议付行的追索权来自票据法,由于票据无因性原理,在票据被清算行拒付时,议付行享有票据偿还请求权。有人认为议付行和议付申请人的关系就是票据法上的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关系,议付行享有对议付申请人的票据偿还请求权。

(二)议付行的义务

1.通知义务

如议付行发现所接受单据表面不符,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应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相关各方,如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应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且应在议付行收到单据的翌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否则,不享有追索权、单据项下货物处理权或其他债权请求权。

2.审单义务

这是议付行最重要之义务。如果议付行不能及时地按照UCP600 的要求谨慎审单,将要承担由此导致相关当事人受损的责任。议付行议付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事项,以便作为下次议付之参考,以防重复议付,批注后的信用证退还议付申请人。然后,议付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分两套,前后隔一天寄开证行。

参考文献:

[1]高晓力.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2(6).

[2]中国银行教育部编.国际结算业务指南[M].中国工商联合会出版社.1996 年版.

[3]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ICC CHINA 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8 - 2003)[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