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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又丧偶,居住权利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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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多年后,白大妈与丧偶的赵先生结了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房改时,白大妈主动拿出积蓄多年的退休金,两人各出资一半买下了他们的住房,因房子原是赵先生单位的,房产证上也是赵先生的名字。今年2月,赵先生突发心肌梗塞去世,老人的百天不到,赵先生的子女以继承父亲房产为由要把白大妈赶出家。现在白大妈无证据证明当初购房时的出资行为,也无其他住处。面对无家可归的困境,请问赵先生的子女有权将白大妈赶出家吗?

云南曲靖读者徐 丽

本刊特约记者答:老年人再婚后又丧偶,其居住权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如果老年人自有住房或租有住房,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也就是说,老年人再婚后又丧偶,仍然拥有对自有住房或者租赁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任何人无权干涉或侵占。

二、如果老年人自己没有住房,而是与配偶一起居住在配偶的原有住房之中,当老年人的配偶去世以后,老年人依然有权继续居住下去。因为对于房产权属于老人配偶的房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生者拥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虽然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产也应均分,但在具体划分遗产时,则要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要,除非老人他处另有住房。如果老人与配偶原有其他约定的,则按其他约定履行。无论是从遗产继承权来讲,还是从敬老、养老的社会主义道德来讲,自己没有住房的老年人,继续居住在已去世老伴的住房中,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三、如果老年人和再婚后的配偶都没有自己的或承租的住房,当老年人再婚又丧偶之后,应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的规定,由其履行过抚养教育义务的亲子女或继子女予以解决。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老年人特别是女性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都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本刊特约记者答:你儿子这种单方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以达到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你仍有权利要求其尽其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跟儿子关系不好,家庭矛盾一直不断。如今生活压力很大,入不敷出。我向儿子提出每月给我们老两口200元的赡养费,他以各种理由拒绝。最近,他还扬言要和我断绝父子关系。我想问一下,儿子声明跟我断绝父子关系后,是否就没有赡养义务了?

黑龙江大庆读者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