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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致新病可以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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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前,正在骑自行车行驶的张女士被同样是骑自行车的张先生撞倒致伤。通过打官司,张先生对张女士进行了经济赔偿,但在两年前,张女士又查出患了“外伤性癫痫”,且该病与那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张女士据此继续向张先生追讨经济赔偿,张先生则以此事早已处理完毕为由拒不赔付,张女士不得已再次向法院提讼。记者日前获悉,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一次意外“埋藏”二次诉讼

1981年10月,张女士骑车在公路上由西向东行驶,张先生骑车右转弯进入公路向东行驶,两人在同方向行驶过程中相碰,张女士摔倒时,右眼角被自行车闸把扎入酿成重伤。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左中枢性偏瘫,右上睑裂伤”。经过两次开颅手术,张女士的左肢、左下肢仍有痉挛、无力症状,右额颅骨还存在不规则缺损且张力不高等疾患。

事故认定结果为双方都有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张女士在医院治疗期间以及恢复期间的一切经济损失各负担一半的协议。直到1983年底,张先生共支付张女士医疗费、生活补助费1000多元,之后,不再支付。1984年,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7328.44元,并请求安排工作。法院于1985年12月出具调解意见,双方同意张先生除已负担的张女士伤后经济损失外,再一次性给付张女士人民币2500元。之后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张女士自理。

2006年11月,医院又诊断出张女士患了“外伤性癫痫”,张女士及家人立即想起20多年前那起撞车事故。由于从那次受伤至今,张女士一直闲在家里不能外出工作,加上经常上医院为她看病,家里不仅花光了张先生赔付的那么一点儿钱,还为此背负了数万元的债务。家人再次找到张先生协商新的治疗费用分担方案,被张先生严辞拒绝。张先生认为,这件事法院已经判决,不存在再次赔偿一说。

诉讼时效可非肇事日算起

与张先生协商无果,张女士立即申请法医鉴定,寻找法律支持自己合法要求的依据。2007年8月,法医鉴定认为:“张女士自2005年8月始发生的癫痫,与1981年10月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同年9月,法医鉴定又认定张女士“智能情况构成级伤残,外伤性癫痫程度构成Ⅴ级伤残,颅骨缺损情况构成级伤残,左侧偏瘫情况构成Ⅵ级伤残,左偏身深浅感觉障碍情况构成Ⅷ级伤残。综合评定其伤残赔偿系数为70%”。

医生嘱咐张女士要及早进行癫痫病灶切除手术,同时要做颅骨修补术,这两项手术的费用在6万元左右。为治病,张女士家不等不靠,借遍亲朋好友才勉强凑够2万元钱,距离6万元手术费还差2/3。为顺利完成手术,她把希望寄托在取得张先生对她的赔偿上。获悉张女士再次将自己告上了法院,张先生开始仔细查阅国家政策法规,翻阅相关条款后,张先生自信自己不会输掉这场官司。

张先生查阅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规定明确说明“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张先生认为张女士在被撞伤之时就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而这个侵害后果已经通过诉讼一次性妥善解决。张女士为此再告自己,无论从“一事不二诉”原则出发,还是从诉讼时效性出发,均占不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方面的优势。

然而,一审法院没以案发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而以张女士患上癫痫,且知道此病与20多年前的事故侵害有因果关系之时开始计算。如此算来,张女士的诉讼时间可以推迟到去年8月。如今,一审法院已经判令张先生赔付张女士14万元,张先生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旧伤致新病可再诉

记者就本案采访了北京兆泰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

陈律师介绍,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益,由于他人的过错造成侵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律师说,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被驳回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张女士当年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明显侵害,已经法院认定且相应赔偿业已审结并执行完毕。但其癫痫及癫痫所导致的身体伤残并未经过诉讼,故张女士有权就此提讼。二是张女士的癫痫病因至2006年11月始由医院确定为外伤引起,至2007年8月经司法鉴定,才确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故张女士知悉其人身权利受交通事故侵害而引发癫痫至之日,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张先生的抗辩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被法院采信。

至于法院为什么没有全额支持张女士提出的28万多元手术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陈君玉律师解释说,这是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张女士诉求中无关癫痫的部分已获张先生赔偿,不应重复主张。有关癫痫的部分,像祛除癫痫病灶手术费、两次鉴定费、癫痫致残之伤残赔偿金等,因为证据充分才得到法院支持。由于张女士在交通事故中也负有责任,所以,法院只能支持其诉求数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