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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驰名”,所以“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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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是企业自封的。因此,如果“驰名商标”用在歪处,就必须受到相应制裁。

【典型案例】

原告A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开始使用“大地软件(化名)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大地软件及图”商标。因此,A公司正式B公司。原告认为,“大地软件及图”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大地软件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大地软件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0000元。

【案例解读】

本期案例主要涉及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经注册的商标。

作为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商业活动中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A公司的“大地软件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属于商品商标,B公司对“大地软件及图”商标的使用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属于服务商标,两者明显属于不同类别。

现A公司指控B公司侵权,主要基于“大地软件及图”注册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为了证明这一点,根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即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条件,A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在“大地软件及图”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被司法认定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B公司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商标的行为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与计算机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产生混淆误认,误导公众。

即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驰名商标在经营主体和商业信誉方面有着某种特定联系,比如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或者使行为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获取商业利益,另外还有可能导致降低或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其商业形象、毁损其商誉价值的不良后果。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内容规定: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B公司侵权行为成立,从而实现了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跨类保护。

【律师坐堂】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侵权人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中,对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有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该经济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当两者均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家建议】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只在具体个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事实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的判决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驰名商标更是蕴含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价值,已成为企业财富、品牌、商誉的象征,企业应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