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环境权就是可持续发展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环境权就是可持续发展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环境权是以全球环境危机为背景提出来的一项权利,反映了人类对于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以及保护环境的法理诉求。

环境权与发展权一样,都是在冷战趋于缓和,时生重大转变之际提出来的。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世界范围的资源稀缺日益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安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环境权问题。该宣言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此后,一些国际文件把环境与人权联系起来。一些国家也把环境权条款明确写入了宪法。

事实上,人们实现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一切权利,都必须以有一个良好环境(a good envi-ronment)为自然前提。环境权不会因为人的身份、地位不同,或者国家经济水平、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而有所不同,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要求”。权利的另一面就是义务,人们拥有享用良好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维护这个环境的义务。保护环境既是道义上的要求,也是具有法律性的义务。

环境权的主体并非单独的权利个体(不一定具体到个人,也可以是任何行为体),因为环境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共性或共享性。个体的环境消费不会影响他人的同样消费(即非排他性);即使个体并未承担生产环境公共品的成本,他也能“自动”(不管喜欢与否)享受环境公共品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效应一一正面是环境公益,负面是环境公害。这样,环境权就是一项兼具(个体)私益性与(集体)公益性双重属性的权利。环境权的公益性质(公权所要保护的)强烈地表现为对环境完整性、持续性的保护,但这种完整性、持续性不仅是一个抽象,同时又反映了个体性、当下性的私益性质(私权所要维护的),这里的核心就是承认人所享有的某种权利,亦即人权――环境权体现了围绕(environ)着人的(即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本”)、事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整体效益与个体效益、环境长远效益与眼前效益的统一――既是个人的权利,又是集体的权利,既是“代内的”(同一代人)权利,还是“代际的”(当代与后代之间)权利。

环境权把人权和环境保护结合了起来,追求在现有条件下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的自然条件优化。“环境问题无疑为人权问题增加了一个新的方面。首先,它再次表明所有人权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第二,人权问题实际上与人类社会的一切其他进程特别是从经济发展到科技进步的进程不可分。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最可接受的模式是可持续的发展”。作为个人的环境权确认自然人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但环境权又是一种集体权,是个体意义上的公民环境权和整体意义上的人类环境权的结合。从时间跨度看,当代人作为环境受益人享有环境权,同时作为受托人为后代人行使保护环境的义务,也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环境权的代际特征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仅指当代人,也包括了后代人,当代人在满足需要,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同时,不能伤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权又是可持续发展权。

环境权由个体扩展到集体,由当代人扩展到后代人,即表明人们对环境认识的“自觉”,但更实际的意义就在于为规范人们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并为制定一系列环境法规制度提供合法性依据。这在国内法上,更多地体现为公民环境权;而在国际法上,则更多地体现为“道义”宣示的人类环境权。问题在于,与环境有关的权利要求,富人(可放大到富国)与穷人(可放大到穷国)很不相同,不同利益群体对环境权的看法也大相径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开发环境似乎总要比保护环境更重要;环境权也远没有获得相称的人权地位,许多被认为与环境有关的权利表述还比较笼统,环境权要真正成为法定权利、现实权利,还有许多难题有待解决。

尽管各个群体、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不同,所呈现的环境问题也不一样,但在追求人类过上健康而富有成果化的生活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因此,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l responsibili-ty)。道理很简单,没有发展,就既解决不了生存问题,也解决不了环境问题;但是任何发展都必须是可持续的(sustainable),即不能以造成环境严重破坏的方式来谋求发展。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个权宜之计。而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发展,它要求在发展计划中充分考虑世代人们公平地享有发展成果和良好环境的权利,后代人同样有这样的权利主张(其实,当代人也是前代人的后代),人类的环境权利就是这样传承下来的。

《人类环境宣言》(1972)指出,“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再次强调,“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并要求在国际、国家两个级别上进行目标是可持续发展的改革。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SSD)制定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在多数项目上确定了行动时间表,特别是要求化计划为行动,把可持续发展与消除贫困结合起来,落实旨在增进基本人权的工作事项来解决环境问题。

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切实纠正过分追求“物化”发展的取向,就必须认真领会发展的人权意蕴,以及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促进和实现人权(“以人为本”)的过程。在发展中实现人权,当然有赖于经济增长,但还必须使人民尽可能公平地分享发展的成果,在发展进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维护世代人们公平地享有发展成果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我国的环保事业也表明,(公民)环境权入宪乃立法发展的趋势,理应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对这一权利给予宪法上的确认,才能使环境权的法律地位获得合法依据,进而规范相关的保护措施。

我们现在非常强调公平正义(公正),而公正即权利必须受到尊重的原则。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都应纳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生态系统的退化和环境资源的“透支”势必会削弱后代人的发展能力,造成代际之间的环境不公平;但是,代际公平又必须通过当代人来“”,这就必须联系代内的公平,即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如果一部分人连最起码的生存要求都无法满足,又怎么谈得上维护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呢?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之所以重要,不仅仅出于道义,也出于人类环境保护的需要。

社会不公平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环境不公平导致资源利用低效率自然生态条件恶化,这些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而要求我们的政府从经济主导型转向公共服务型,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包括将更大的公共开支投放于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领域――向人民投资就是向劳动者能力投资,向国民素质投资,向社会和谐投资;花更大的力气治理环境,维护适合人民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保护环境也就是保护发展的潜力,保护每个人的发展选择机会。政府的积极作为不排斥市场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可以通过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来解决资源浪费和利用率低下等问题;就环境治理而言,公众要求政府提供的不是良好的环境本身,而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措施、政策和规制,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环境新秩序。环境维权,一是要建立环境权利诉求的表达机制,维护潜在利益受害者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为环境利益相关方建立沟通、协商和解决问题的机制,特别是有倾向地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权益:三是使环境权益保障制度化。这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构成长期的制度支撑。无论如何,如果一部分人承担了环境风险或增加了环境安全成本而没有获得必要的补偿,他们的环境权益就受到了侵犯,这不仅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持续的。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围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规定了近年我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落实《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强化环境法治、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发展可再生能源、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实施生态修复的具体指标――伸张环境权利,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