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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拿死胎当医疗废物处理 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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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死胎当医疗废物处理,医院败诉。法官认为死胎不属医疗废物而是特殊物 产妇享有合法处分权。

案件回放

2005年2月5日,怀孕7个月的焦霞在北京大兴区一家无照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在长达20天的治疗中,胎动逐渐减少,到大兴旧宫医院治疗时,胎动已经消失,医院诊断为胎儿死亡。焦霞被转到北京航天总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男性死胎。医院建议对死胎进行尸检,焦霞及丈夫并未同意。

警方举报无照经营诊所的问题,警方告之需要对死胎进行尸检以作为证据。当其找到该医院要求领回死胎时,医院告诉他,该死胎已经作为医疗废物被处理掉了。为此焦霞夫妇将北京航天总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等损失4.5万元。

6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北京航天总医院给付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道歉。判决后,双方均表示要上诉。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所有?如果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是合法的。如果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本案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

死胎不是尸体

杨教授说,死胎和尸体确有不同。尸体是自然人死后身体的物化形态,法律保护尸体的法理基础,是法律对自然人死后的身体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相比较而言,孕妇产出的死胎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没有以人的形态存在过,自始就没有享有过法律人格,也没有享有过民事权利。

死胎具有物的属性

如果就此认为死胎不是尸体,因而就不予法律保护,也是不对的。死胎与尸体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物,而是特殊物,对于死胎的法律保护,是向人出生前的延伸保护,即人的先期人格利益,保护的是人的先期形态的身体利益。认为死胎是医疗废物,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对人的感情的亵渎,对死胎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亵渎。

(中国医疗设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