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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究竟维护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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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最早把“无理由退货”写进地方法规的辽宁,最近通过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原有的“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删去了。议论随之而起。“无理由退货”“成为一种普遍推行的商业原则,根本没必要删除”。为什么它能够成为国际惯例?为什么它受到沈阳乃至辽宁众多商家欢迎?从“无理由退货”推行的几年情况看,效果很好,连沈阳大商场管理人员都把它看作“一种促销手段”、“竞争的需要”,“局外”的立法机关却为其鸣不平,真是怪事。(6月9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我们不是停留在“无理由退货”的表象上去图解“无理由退货”,而是理性地、冷静地去面对删除这一条款的做法,特别是透过“无理由退货”的实质去看问题,也许不会有那么多的抱怨和指责。那么,什么是“无理由退货”的实质所在呢?那就是,“无理由退货”究竟维护谁的利益

从表面看,“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似乎是给了消费者以自由退货的权利和机会,似乎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实则不然。

按理说,商家应当珍惜每一笔生意。商家的业绩就是由一笔笔大大小小的生意积累、堆砌而成的。在商业竞争十分激烈的当下,一笔生意好不容易做成了,几天之后却遇顾客“无理由退货”,眼看着到了锅里的鸡又飞走了,总归是一种损失。奇怪的是,商家反而“欢迎”这样的“无理由退货”,乐于接受这种损失。事实上,“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了商业炒作的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大商场管理人员都把它看作‘一种促销手段’、‘竞争的需要’”,恰好印证了“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了一些商家吸引顾客、招徕生意的十八般武艺中的重要一招。

于是要问,商家在推行“无理由退货”中,有没有遭受什么损失呢?一笔生意退回来了,看起来是一种损失。但是,商家不仅把退回来的商品仍然以原价卖出去了,而且以此引来了更多的顾客。因此,“无理由退货”对商家来说,不是遭遇“损失”,而是获得“丰收”。这就不难看出,“无理由退货”对商家有利。

有人在说,“无理由退货”至少对退货的消费者来说,是直接受益的。对此,笔者同样不敢苟同。退货了,付出去的钱收回来了,实无“受益”可言。当然,“受益”的人还是有的。一年前,上海市消协有一则“无理由退货只是美丽谎言”的消费警示。当时媒体有一则报道,说一顾客买了一件数万元的貂皮大衣,只为参加一次盛大宴会,风头出足后,就马上要求退货。这样的“受益”,虽然只是占了一点便宜,但是已经践踏了诚信原则。在众多“无理由退货”个案中,谁能说这样的“恶性退货”只是个别人的作为呢?这里所以举这个例子,是想提出一个问题:这件貂皮大衣已经被人穿用过了,又“无理由退货”了,商家会把它撤下柜台或作打折处理吗?显然不会。下一个顾客即真正的消费者不知此情,又以原价买走,只能说商家已把损失转嫁给了这个消费者。可见,在“无理由退货”中,只要有一个人占了便宜,就必有一个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实际的侵害。

既然“无理由退货”只对商家有利,而于消费者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好处,那么还有什么理由要把它保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里呢?把一个被认为“普遍推行的商业原则”,一个被商家看好的“促销手段”,写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你不觉得奇怪吗?因此,辽宁在新近通过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删去“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并没有错。

笔者注意到,一些人认为不应该把“无理由退货”从地方法规中删去,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国际上有这样的惯例。我并不怀疑这样的国际惯例。但我以为,在这一点上,既要看到国际惯例,也要看到我们的国情。这是因为,“无理由退货”应当建立在双向诚信的基础上。在社会诚信度并不很高的情况下,或者说在诚信常常被一些人肆意践踏的情况下,“无理由退货”应该缓行。当然,商家有权选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促销手段,那是另一回事。问题是,“无理由退货”应当以不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商家做得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