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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价值的多维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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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隐私权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文明社会中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准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在当前中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正式以权利的身份开始向纵深发展之时,有必要从法理上对隐私权价值作出多维透视。鉴于此,试图从隐私权的价值维度来探讨关乎人的自由、尊严、独立、秩序和民主等理念及其内涵,为完善、发展中国隐私权立法制度做理论上探寻和基石性工作。

[关键词] 价值理念 价值内涵 隐私权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这也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2010年7月1日起已施行的中国《侵权责任法》,在民事诉讼法领域首次并直接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将公民受保护的隐私利益上升为独立的法律权利。二者相得益彰,互为促进,表明中国法律从宏观到微观领域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和完善。这既有利于充分地体现中国司法制度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实施这一宪法原则。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创了中国法律对人权尊重和保障的新时代。

一、隐私权价值的理念

理论上探讨隐私权价值对于司法实践中确立隐私权法律制度是一种逻辑上的先导,立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前提是因为社会有呼吁权利的必要。若社会呼吁没有充分的理由,则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脚步势必滞后。社会的超前性与法律的滞后性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法律是死的,而法理是活的,唯有用活的法理去解释死的法律,才能使相对滞后的法律与变化发展的社会同进步、相协调,这是社会赋予法律人的使命。因此,探求隐私权价值的理念,对进一步完善中国隐私权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必将成为隐私权立法前瞻性的绸缪工作。

当前,隐私权利之所以越发凸显,是因为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赋予公民个人隐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新的权利,如此,文明社会关注并保护公民隐私权利就应当有一种与时俱进的价值理念。

美国社会对隐私权的基本价值理念建立在自由之上。美国人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从沃伦和布兰戴斯论独处权时起,强调要以自由作为隐私的基础。欧洲国家则是以保护人格尊严为隐私权价值理念基础的。欧洲人之所以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因为二战时期,欧洲各国公民的人格尊严遭受了德国法西斯的严重摧残。虽然同是西方社会,但由于两种价值理念的不同,因而产生了美国与欧洲关于隐私权在价值内涵上有很大的区别。诚然,不同国家、不同时空条件下对隐私权的价值理念及其内涵要求是不同的,是有其本土化和传统文化传承及其特定历史原因的。隐私能够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新的权利,究其内核,有哪些价值理念应当予以尊重,有哪些价值内涵应当予以确立呢?中国社会隐私权价值理念及其内涵又该如何构建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如果一项权利能够具有促进关乎人的独立、尊严、自由、民主和秩序等人权内涵丰富和发展的价值理念,那么它必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必定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把利剑,必定是维护社会和谐的一剂良方,就应当在立法制度上予以确立、尊重和保障。

二、隐私权价值的内涵

隐私权的价值当指隐私权所体现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目的在于强调公民个人内在的自主地位,在于促使其他更高价值的达成。隐私权同人的其他权利一样,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今日之世界,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已被法治国家广泛承认与接受。一方面,隐私权具有彰显独立价值,即独立、自主地思考是公民意志自觉、人性自由的反映;体现尊严价值,即通过个人自由意志的实现,保障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保障自由价值,即个人活动空间的自由和对隐私控制的自由。另一方面,隐私权具有实现民主价值,即隐私的实现是保证民主多样化的体现,是个人实现民主自治的先决条件;维护秩序价值,即隐私权的实现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实现平衡的结果,是伦理道德和行为规则的反映。可见,隐私权承载的法律价值、蕴涵的法律理念极其丰富。

1.隐私权能够彰显独立的价值。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拥有自由和尊严,体现于个人独立自主,不受他人的操纵及支配。换言之,若一个人可以被任意监视、窃听或干涉,则他将无法对自己的事务拥有最终决定的权利,势必听命于他人,不再是自己的主宰,丧失其作为独立个体的地位。[1]一旦大多数人被剥夺独立思考及判断的权利能力,则势必人云亦云,趋炎附势,随主流将成为社会风气。独立的真义就在于它能使个人获得若干思想、判断和偏好,完全归属于自己,不受他人摆布,不能被强迫与他人分享,即使是最亲密或信赖的朋友也不例外。隐私具有极其特别的独立性,以确保私的领域之自利,必要时得以对抗现代社会各种压力。社会的任一个体都有独立思考和评价社会的权利,而隐私权正是实现个人独立思维的基本前提,因为个体的思考永远无法被社会化,它需要在个体的独立生活中得到提炼、升华。隐私权是私人生活的防火墙,是个人得以藏身、静心的场所,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之前得以静思、著述的城堡。虽然必须承认,再自由的社会,也离不开公权对私权的介入,不能一味强调私权神圣而毁弃公权,否则“世有私法,而无以之为基础的公法,私法内容,难以推行,私法精神,亦难以扩展”[2]。但是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必须合理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不能恣意妄为。隐私权天生地承载着私权与公权如何协调、共处的重任,然而,行走在权力刀尖上的隐私权是最脆弱的权利。因此,隐私权是最易遭受公权力践踏的、首当其冲被牺牲掉的私权。法治国度确认隐私权并进行独立保护,就是使人们在与公权逾矩对抗时于法有据,以保障公民的私权利益不受公权非法侵害。隐私权圈定出的这块专属于公民个人的“领地”,使得个体在公权日趋扩张而个人处于弱势的现代强权社会中,依然能够保持独立性,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独立思考、自由发声,以督促公权运行的程序化、规范化。

事实上,独立的人应当是有隐私的人,能够保留有自己的想法和判断,而不会感到且也不惧有外力去强迫他与别人分享每件有价值的事情。如果没有隐私,就完全没有了个体独立性,也就丧失了自我,那么人便成为一个无意义的空壳。“没有了隐私,便没有了个性。如果他从来没有机会独自面对自己的思想和感受,谁也不知道他在想些什么、他的感受是什么?”[3](P53)而且,个人隐私的实现,对于个人不受干扰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失去隐私的保护,一个没有任何隐私的透明人,既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也无力对抗强大公权力的整体化、支配扰。

可见,保护个人隐私,是为隐私的独立性构筑起一道以维护公民人格尊严为目的的钢铁长城,使个人隐私得以有所保留,从而对抗外力干预,实现隐私权人成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2.隐私权能够体现尊严的价值。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利益是一种观念性的要求,是一个人对自身主体性的认知。如果这种主体性能够得到自身之外的他人与集体的认可,也就成为了权利。隐私权是法律赋予隐私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隐私利益的力量,并且因为权利的确定性而具有排他性。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的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的尊严。“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即把人真正当作‘人’。”[4](P133)隐私权是人格尊严在个人领域的体现,是人格尊严不可缺少的基础。在隐私权被提出之初,沃伦和布兰戴斯还仅仅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侵扰的权利”,主张为不受曝光而享受安宁生活的权利,这仅是人格尊严中很小的一部分。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发展,隐私权渐渐地演变成个人事务自决的权利,保持独立、差异性与个性的权利,进而向人格尊严的内核逐渐迈进。可以说,隐私权确认、扩展和完善的历史正是不断实现人格尊严、赋予其积极价值内涵的历史。

尊严总是与个性相联系的。作为主体的人应该“怎样被对待”的先在性选择是立法的前置性工作。现代民法坦率地承认了体现人的尊严的差异性,而要求国家保护和尊重个人差异性与个性的制度设计就是隐私权。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下的隐私权人,因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有差别的,因而使人“成为一个人”,享有依据个体意思自治确定属于个人隐私的权利。表现在主体间的关系中,即是要求所有人“尊敬他人为人”的尊严,接受隐私差异性、多样化和个性存在的正当性。

隐私权体现人格尊严的价值是多方面的:首先,人虽具社会性,但并不意味着人该毫无保留地献身于社会,人只有在一定的保留基础上才可能有奉献。假若人始终处于一种紧张而戒备的状态中,那么人非但不能自在自为地生活,而且对于社会恐怕也是不利的。因此,隐私权内在体现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必然意味着对他人的一种权利尊重。若法律不保护某些属于个人领域的利益,则人格尊严必将荡然无存。其次,隐私权的客体是稳私,是由隐与私两部分组成。所谓私,就是纯属于个人的,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事,这是隐私之本质所在;所谓隐,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知晓或干涉的私事,或者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的领域。最后,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作为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隐私权,要求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公民的这种权利,从而使得个人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社会能够和谐有序地发展。

看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隐私权是一种已经深入到民事主体日常生活的具体细节和内心世界中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一种高层次权利。

3.隐私权具有保障自由的价值。法律的社会功能在于把自由化为公民从事自身活动对他人没有侵害的权利,授予权利就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事。同理,赋予隐私权即意味着隐私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自处理私事。“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5](P4)隐私权旨在保障个人私生活自由,体现他人无权干涉自由的价值。“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个显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6](P278)密尔认为:“自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7](P1)就是说法不禁止便是自由。“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7](P13)表明享有这种自由之价值是权利主体有权依法独自利用其隐私,坦露个人的真实想法、宣泄个体的自由意志,促进公民间的自由交流,以满足其从事各种自主活动的需要。

隐私权是自由的前提,消灭自由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对公民个体隐私权的剥夺。在文明社会中隐私权本身内含个人选择的自由,并且负有对自由之行动、言论、思想等的有力保障。自由的人应当是有隐私的人,应该有自己的思想和判断,其自主性不应被公权力所吞噬。在没有隐私的社会里,个人的私密和情感被无情剥夺,个体的行动和言论被无辜限制,公民成了任人摆布的傀儡而失去自由。公民一旦丧失了隐私权利,就不可能享有实际的自由权利,也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公共领域诸如言论、思想、信仰等各种自由都将成为空中楼阁,如同海市蜃楼,可望不可及。

隐私权本质上属于私权,私权具有自主性,它与公权的支配性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2000多年的皇权统治,中国社会一直以来就存在:权力的发达与权利的萎缩并存,权力对权利的践踏与权利对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权力的膜拜与对权利的漠视并存。常常造成私权成为公权行使下的殉葬品,而公民的隐私权更是首当其冲。现实中,公民隐私权遭受公权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延安“黄碟案”、银行客户信息外泄等等,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诚然,隐私权的确立是民主法治国家为公民个人的自由成长圈定的一块不受任何侵害的领地,如同“最贫穷的人在他的茅屋里也可以对抗国王。茅屋可能是摇摇欲坠的,它的屋顶可能会晃动,风可能会进来,雨也会进来,但英国国王却不能进来,国王的所有权力也不能跨过这破屋的门槛”[8](P27)一样。隐私权就是这道门槛:有了这道门槛,人们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自由发声,以谋求分歧冲突的和平解决与公共事务的民主协商;有了这道门槛,专家学者可以百家争鸣、探求真理,理论学术可以百花齐放、千紫万红;有了这道门槛,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可以倍受尊重,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权力的践踏。一旦逾越了这道门槛,公权对私权的侵害不可避免:独立的领地会被侵犯,自由的真义要被,个人的隐私权利也就荡然无存。因此,保障以隐私权为基础的自由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

当然,法律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因此,保障隐私权的自由同样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遵守自由不得滥用原则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4.隐私权具有实现民主的价值。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产生和发展,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民主进步,体现了人类对自身价值认识的逐步完善。对隐私权予以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公民对于社会管理的民利,有助于保护个人对于公共事务的平等参与。现代法治国家赋予公民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确为个人隐私权利的保障构筑起了一道不可违抗的道德伦理屏障,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个人实现民主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民主,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为前提。

首先,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保证民主的多样性。民主社会的多数决定必须建立在可以而且必然产生不同见解的基础之上,一种声音、一种意见本身将使民主失去意义,这是民主的真义所在,也是其个中应有之义。因而,要保护和实现民主的多样性,尊重和保障个人隐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其次,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为民主的社会塑造出鲜活的具有自治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个性公民。构建保障个人隐私不受外界恣意干涉的领域,将为公民发展个人秉性和发挥各自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进而可以帮助公民锻炼自决能力、丰富个人才干以及享有参政议政的、平等的民利。

最后,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使公民社会各种观点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民主机制的合理性在于无价值高贵低贱和区别对待的成见,能综合庞杂的民意,对各种社会意见都予以同样且平等的尊重。可见,意见的多样性是文明社会民主的多样性保持活力的重要保障。英国政治哲学家密尔指出:多样化是进步的佐料,充分的个性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个人隐私保护是现代社会和谐发展和民主多样化的体现。

5.隐私权具有维护秩序的价值。隐私权旨在合理划分公域与私域,保障公民私生活安定,以维护社会秩序,这是健康和谐的多元社会的根基所在。信息化时代,人的自由、尊严正遭受高技术的侵犯,先进便捷的工具为不法者刺探他人隐私欲望提供了方便。如果任其肆虐,人的自由、尊严便无从谈起,社会秩序将无以为继。人类对隐私权保护的渴望反映出人们对公序良俗社会氛围的追求和向往,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秩序意味着一定程度上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隐私权的确立、保护和完善,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普遍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有效安全性,实现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相对平衡,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表现在:

第一,为社会成员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区分权利的界限――“私人领域”和义务的边际――“公共领域”,是为了保护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际交往的稳定性和规则性。权利制度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明确的权利义务权属是隐私权人享有利益的正当理由和国家对该正当利益实施保护的依据。可见,区分权利义务归属对于安邦治国是至关重要的。如前所述,人类欲望在当下往往轻而易举地变成现实,个人隐私似乎无藏身之地,“欲望”与“隐私”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律正是通过设立隐私权,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以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第二,为个人行为制定行为规则。个人自由应当以法律为前提,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应该是人人都平等而充分地享有的。法律与自由的统一是人类理性的体现。理性使人类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出现实中的社会法,同时理性也使人们知道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任到什么程度。若人们抛开法律一味地追求所谓无限制的自由,则只会使人类社会变得混乱、野蛮并毁灭。因此,对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的维护是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的需要和必然。

第三,为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有了保障,社会成员不至于整天提心吊胆、把精力消耗在人身财产安全的防卫上。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可以维护个人的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成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目的,而且能够保障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工作学习,更好地享受生活并贡献智慧造福人类社会。如此,世界各国在人类和谐有序的氛围中得以持续且科学发展,公序良俗在个体自觉自为的状态中得以维系并垂之久远。

三、结语

我们有理由相信,隐私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应该而且必然得到确立、完善和保护。因为“个人隐私要想得到法律的承认而成为一种法律权利,就必须不但获得某种程度上的确切定义,而且还要进行仔细的研究,认定它所具有的特定的固有价值,而不仅仅为了某种其他法律目的才偶尔被利用一下”[9](P268)。事实上,隐私权所负载的价值内涵极为丰富,是一个多层次、多面向和多维度的体系,源于对隐私利益的维护,能够为现有的隐私利益寻找到权利家园。所以,隐私权最终指向可以实现个人自由、尊严、秩序、独立及民主等具有人性要求的价值理念及其内涵。中国立法制度确认隐私权,不仅是法律体系自身建设方面的题中之义,更是满足社会现实需要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势所趋。因为,法治的基础在人,个人隐私观念是其基本信条,私人生活优于公共生活,于是自由、尊严、秩序、独立及民主等理念对于体现人权的价值的优先性便是个中应有之义和自明之理。所以,法治当然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都要高度重视和珍视自己的权利,同时要求对他人的权利也都要给予同样的尊重与珍视,即自尊与相互尊重。唯如此,人类社会才能消除对立冲突、友好共处;才能拥抱秩序和谐、建设美好家园;才能保持久远的良性发展。这些既是隐私权价值的基本内涵,也是隐私权价值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参见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J].比较法学,2008,(6).

[2]王雅娜.私权所在,公权所止[J].法制与社会,2009,(6).

[3](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权:学说、判例和立法[M].冯建妹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英]弗・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8]秦立彦.面对国家的个人――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哲学[M].济南:泰山出版社,1998.

[9][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