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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争议 如何通过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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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国内企业纷纷“走出去”的大背景下,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工程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因为国际工程项目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和宗教,不同的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不同的参与方及其国家的利益,因而各方不易相互理解,极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市场将逐步国际化,国内的国际工程项目也会逐步增多。这些项目也存在以国际通用的方式解决争议的问题。著名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专家何伯森将通过以下文章介绍DAB/DRB这种国际通行的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方式及其程序,以期对参与其中的企业有所帮助。

国际工程项目堪称跨国的经济活动,因为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和宗教,不同的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不同的参与方及其国家的利益,因而各方不易相互理解,加之一般履约时间很长,涉及不同国家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以至公司的声誉,因而矛盾和争议不可避免。

由于在一个陌生的国家,每次接触的都是不同的业主,咨询,分包和供货商,再加上各国的法律不同,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外国承包商管理的规章和要求不同,以及陌生的自然条件,因而国际工程项目的风险更大。

另外,我国已加入WTO,国内市场将逐步国际化,国内的国际工程项目也会逐步增多。这些项目一般都将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款,因而存在在国内也采用国际通行方式解决争议的问题,比如通过DAB(争议裁决委员会)和DRB(争议审议委员会)。DAB/DRB这种国际通行的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方式是什么?解决程序究竟如何运作?

世界银行在项目中采用DRB方式

我国的几个世行贷款大型工程项目(如二滩水电站、小浪底水利枢纽、万家寨引黄工程等)均已采用DRB的方式调解争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拟定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已规定了采用“争议调解组”的方式调解争议。随着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引入,预计我国其他部委在修订他们的合同示范文本时,也将会引入“争议调解组”的方式。

争议评审委员会DRB(Dispute ReviewBoard)是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的隧道工程中发展起来的。第一次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使用,价值1.28亿美元的土建。电器和装修的三个合同,在4年工期实施过程中,发生了28起争议,均通过DRB的调解得到了处理而未走向仲裁或诉讼,这些调解意见均得到双方的尊重和执行。这种调解方式的成功引起了美国工程界的广泛关注。之后在许多地下工程,水利工程、路桥工程以及民用工程中逐渐推广了DRB的方式。

世界银行关注到DRB这样一种新的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Alterl7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以下用ADR),并开始在其贷款项目中试行。1980-1986年间,由世行和泛美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洪都拉斯的EL CAJON水电站工程(坝高780英尺,水电站装机容量300兆瓦,总造价2.36亿美元)开始采用DAR方式,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五次争议全部金额达2030万美元,均由DRB调解成功,调解意见为双方接受并执行,工程按期完成且未发生仲裁或诉讼。DAB的费用仅用了30万美元。

由于世行在随后的项目中采用DRB方式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因此在1995年1月世行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正式规定了DRB来替代工程师解决争议的作用。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DAB,1000万“5000万的项目可由合同双方商定采用下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一个方式来调解争议;DRB(三人);DRE(位争议审议专家);FIDIC“红皮书”中的工程师。

DAB的工作程序

我国已经加/XwTO,国内市场将逐步国际化,国内的国际工程项目也会逐步增多。这些项目一般都将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款(在我国采用FIDlc合同条件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都存在一个在国内也采用DAB/DRB的问题。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提出了用DAB来替代过去依靠工程师解决争议的办法。

DAB的工作程序如何?由于DRB和DAB都是借鉴最初在美国采用DRB的经验,因之二者之间的规定大同小异,DAB的委员一般是三人,对于小型工程也可是一人,下面以三人DAB为例介绍委员的选聘。DAB委员的聘任是由业主方和承包商方在投标函附录规定的时间内各提名一位委员并经对方批准,然后由合同双方与这二位委员共同商定第三名成员作为DAB的主席。如果委员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聘任到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另外聘任一位委员。

如果组成DAB有困难,例如一方的提名对方不同意,或合同中任一方未能在投标函附录规定的日期内提出人选,则采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机构(如FIDIC)或官方提名任命DAB成员,该任命是最终的和具有决定性的。为此提名所花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各出一半。

一般在结清单生效时,DAB委员的任期即告期满。如果要中途终止对某一个委员的聘任,必须经双方同意。

DAB方式解决争议的程序包括:

(1)合同任一方均可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不同意工程师的任何决定)直接提交给每一位DAB委员,同时将副本提交给对方和工程师,z合同双方均应尽快向DAB提交自己的立场报告以及DAB可能要求的进一步的资料。(2)DAB在收到提交的材料后的84天内(或经DAB建议,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应就争议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如果合同双方同意则应执行本决定。如果合同任一方同意DAB决定,但事后又不执行,则另一方可直接要求仲裁。(3)如果合同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他可在收到决定后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或在DAB收到合同任一方的通知后84天未能作出决定,合同任一方也可在此后28天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并可就争议提出要求仲裁。但在发出不满通知后,双方仍应努力友好解决,如未能在56天内友好解决争议,则此后可开始仲裁。(4)争议应在合同中确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裁决。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工程争议产生的十大原因

根据美国建筑行业协会的争议预防与解决研究小组对191个单位(业主与承包商约各半)的调查,总结出项目施工阶段中产生争议的十大原因:一是合同条款不公正:合同条款中不切实际地和不公正地将风险转移给那些尚无准备或无力承担有关风险的当事人;=是将不切实际的希望寄托于那些没有足够财力完成他们目标的当事人(一般指业主);三是模糊不清的合同文件;四是承包商的投标价过低;五是项目有关各方之间交流太少;六是总承包商的管理、监督与协作不力;七是项目参与各方不愿意及时地处理变更和意外情况;八是项目参与各方缺少团队精神(Team SpiHt);九是项目中某些或全部当事人之间有敌对倾向;十是合同管理者想避免做出棘手的决定,将问题转给组织内部更高的权力机构或律师,而不是在项目这一级范围内主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