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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创新视角下的农村商品流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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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商品流通市场普遍存在着流通渠道长、渠道成员利益不均等、信息不流畅、渠道不稳定、宏观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些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农村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发展的不利因素。解决农村流通问题关键在于解决农业生产与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消费品供应等流通渠道问题,并且要在现有流通渠道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很多厂商企业在开拓农村市场时,建立了独特的流通渠道模式,这些企业及模式为进一步繁荣农村市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另外,21世纪的网络时代,网购将成为农村市场一种新型的流通渠道方式。

【关键词】农村市场;流通模式;渠道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5-01 09-04

商品流通渠道是指商品从生产领域到达消费领域所经过的经济组织和流转路线,包括商品流通的途径、环节、形式等(夏春玉,2006)。我国农村市场潜力巨大,在城市市场逐渐饱和及国家政策倾向农村的情况下,众多厂商企业将目光投向农村市场。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水平低、农业基础比较差,农村的商品流通还处于低水平阶段,农村商品流通存在交易方式原始落后、市场秩序混乱、流通不畅、物品种类单一、流通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农村市场的繁荣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要发展农村市场,就要解决农村商品流通渠道问题,开拓一种或多种适应农村市场的商品流通渠道模式。

一、我国农村商品现有主要流通渠道模式

在农村市场中,农民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销售出去,然后再购进日常生活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这使得农村商品市场的流通复杂多变。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农民是卖方;从日常生活用品和农资消费的角度来看,农民是买方。

(一)从日用消费品和农资流通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这种模式主要是日用消费品的流通模式。这种模式以农户个体兼营为主要特色,分布随意散乱,经营环境差,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种类单一,经营面积小。这种经营模式投入非常少,农户经营目的就是在不耽误农业生产的基础上附带获得一些额外的生活补贴。当前农户个体经营的主要流程是从周边县镇集市批发商那里以较低价格批发回商品,回乡后再出售给村民,从中赚取批零差价。农村市场点多面广、地处偏远,政府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模式二:中间商+消费者。这种流通模式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模式。农资销售季节性比较强,在春耕和秋收时节农户对农资需求比较集中,中间商要提前备好货仓储起来,中间商从厂商或上一级中间商那里得到商品,在农村多表现为农资销售点。目前我国农资流通领域大量存在着假冒伪劣、肆意涨价、服务性差、监管乏力等市场混乱现象,这种现象普遍涉及到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基础性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模式三:企业+消费者。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最近几年的家电下乡市场流通中。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将产品直接运输到农村,撇开众多的中间环节,与消费者直接交易。尽管个别企业开始尝试进入三、四级物流市场终端,但是由于没有前期的物流渠道积累,三、四级市场搭建物流平台的难度和费用都将是巨大的。另外,这种流通模式是由国家政策导致的,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家电下乡国外并无先例,其流通存在许多问题,如目前家电下乡产品大多为一些低端产品,款式、档次都较低,并且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产品种类甚少,消费者选择的范围过于狭窄,致使相当一部分农村消费群体买不到称心如意的产品。

(二)从农产品流通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农户+收购商+批发商+零售商。该模式是农村目前存在的最普通的一种农产品流通模式。在农村,存在着一些自发筹集资金而组织的农产品收购小贩,农民的产品在生产出来之后,一般直接卖给他们,他们在进行小范围内批量收购后再将农产品转卖给高一级的批发商,批发商再转卖给零售商,从而完成农产品的流通。在这种模式中,农户和收购商的交易是一次性的,交易完成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告完结,在交易的过程中,农户和收购商都寻求利益最大化,交易对象频繁转换,他们并不期望建立长期交易关系。

可以看出这种传统方式下的流通模式不仅流通渠道比较长,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契约保障,农产品收购者往往对于农户的产品百般挑剔,产品的价格很难得到保障,对于农户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

模式二: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在这种模式中,农户和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签订合同,龙头企业再和批发商签订合同,这就是所谓的“订单农业”。(徐丽艳,周林洁,2010)这种模式里的龙头企业一般由农产品加工企业担当,他们直接与农产品生产者进行交易。农户按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生产制定农产品,企业则为农户提供种子及种植技术,并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然后将农产品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农产品卖给零售商。

在这种模式中,龙头企业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规模,能更快地掌握市场信息和应对市场变化,所以对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强,而农户和龙头企业签有固定合同,这样就将农户的风险一部分转嫁到了企业身上,农户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由于处于买方地位,农户对企业的依赖度高,企业在和农户的博弈中具有优势,农户的权益并不是全部都能够得以实现,尤其是在市场发生变动的时候,企业会存在着违约的机会主义动机。另外当市场价格高于企业收购价格时,农户也存在着把农产品销售给市场的动机。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觉得农户生产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造成企业自身履约成本较高。

模式三:农户+合作社+批发商(或企业)+零售商。这种模式中,农户还是负责指定农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但这种模式里,农户和企业不再签订契约,而是由农户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和企业或批发商签订合同,合作社充当了农户和企业交易的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与企业和批发商谈判,话语权与谈判能力都大大强于单个农户,可以在谈判中为农户争取到更高的收购价格和相应的其他方面的权益。但是当前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并不很成熟,很多地方的农民合作社并没有实现预期的作用反而对农产品销售带来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