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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分派市场 承保高风险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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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性是任何商业性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选择,主动放弃亏损的车险业务无可非议,甚至可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毕竟,保险公司在规模和效益之间最终还得向效益回归。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出险率高的车辆由谁来承保?

从理论上说,对于高风险群体的驾驶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风险对价原理,通过限制承保条件并提高费率予以承保,但这在实际经营中有三大制约因素。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风险分类、承保标准以及承保价格的限制,有可能让保险公司不足以收取足够高的保费弥补对高风险驾驶员提供保险的成本,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承保高风险标的。其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调整费率,需要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如果保险监管部门不同意费率随着期望索赔成本的增加而相应提高,保险公司将有可能不愿接受新的高风险投保人。最后,按照风险对价原理,保险公司对高风险群体驾驶员收取的保费可能非常高,被保险人难以承担,不得不选择退出保险市场。

在国际上,为了使高风险群体驾驶员获得保险保障,从而使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赔偿,一些政府通常通过建立一个特殊渠道接纳此类被保险人。其做法一般是按各保险公司正常业务量来分派各保险公司承保高风险业务的数量,或者规定该业务的经营盈亏按各公司正常业务量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由政府规定形成的市场一般称为分派市场或剩余市场。分派市场一般有两个共同特征:首先,保险公司保证以政府规定的费率承保;另外,分派市场的经营亏损(损失和费用超过保费部分)由所有的汽车保险人和车险保单持有人分摊。

我国现行汽车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失对于高风险标的的分派市场。随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深人,保险公司经营目标逐渐由注重规模向注重效益转变,特别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后,通过建立分派市场为高风险标的提供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参照国际上特别是美国各州处理高危险投保人方式的不同,我国未来的车险分派市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形态:一是建立风险分担计划。在这一计划下,一个地区内所有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依照该公司正常市场年度所获得的业务量的一定顺序比例分配分派市场。

二是建立联合承保协会。在这种制度下,一个地区内所有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加入高危险群汽车保险业务联合承保协会,制定统一的保险单与费率及处理承保、理赔等事宜。相关的经营费用及核保盈亏则由全体参加联合承保协会的保险公司依照各公司正常市场年度签单业务量比例分摊。

三是建立再保险计划。在这种制度下,被保险人无论是否为高危险群,保险公司均按照正常业务签单并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内部作业时将高危险群业务纳入再保险计划内。

四是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在这种制度下,一个地区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使无法由正常市场购买汽车保险的高危险群驾驶员获得汽车保险保障。该基金的经营盈亏由正常市场的所有保险公司依照业务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