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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兄弟对簿公堂诉争老母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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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黑风高夜盗抢骨灰

2010年11月底的一个夜里,在江苏沭阳的茆圩乡公墓,11点多,看管公墓的蒋大爷的房门突然吱的一声被闯进来几个不速之客打开。对方一进门就把刀架在蒋大爷的脖子上,让他交出“邹梦玲”的骨灰来。

蒋大爷被吓蒙了,威逼之下,蒋大爷只好告诉歹徒骨灰盒位置,歹徒拿着骨灰盒乘着夜色扬长而去。而被打伤的蒋大爷缓过神后立刻报警,公安机关马上立案侦查。可是在案发现场却没有留下一点有价值的线索,因为案发时为深夜,高度近视的蒋大爷眼镜被歹徒打飞,黑暗中他无法看清歹徒的面目。所以事后尽管他支支吾吾说了不少,但是有价值的信息似乎不多。

说来蹊跷,抢劫骨灰的事儿发生后第二天,邹梦玲老人的二儿子甘健军向警方举报,他举报的骨灰大盗不是别人,居然就是自己的大哥甘健林。

现在的结果是母亲的骨灰被抢,下落不明,那儿子为什么要抢自己母亲的骨灰呢?

争议源于60年前

哥哥被害嫂子改嫁小叔子

原来老大甘健林和几个弟弟妹妹是同母异父的关系。这件事情说起来就话长,要追溯到六十多年前的1944年,当时年仅17岁的邹梦玲与前夫甘营松结婚,1945年,生下了儿子甘健林,就在甘健林3个月大的时候,甘营松被日本人抓去做壮丁,被害死在外地。过了好长时间,于家人才听说了甘营松的死讯。邹梦玲孤儿寡母在那个兵荒马乱的年代生活异常艰难。后来,孤苦无依的邹梦玲在乡邻的劝说下,又带着襁褓中的儿子甘健林,嫁给了甘营松的亲弟弟——自己的小叔子甘营分。邹梦玲和甘营分结婚后先后生下了甘健军6个兄妹。

一道难题

同母异父兄弟都要求生母与亲父合葬

转眼六十多年过去了。2008年冬,甘营分去世,2010年1月20日,邹梦玲也因病去世。长子甘健林和几个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想把母亲的骨灰与自己的亲生亡父合葬在一处,双方互不相让。后经当地派出所调停,先将邹梦玲遗体火化,其骨灰暂时存放在乡灵堂里,待法院最终有结论后再行安葬老人。

“按照我们这里的风俗,妻奔前夫,父亲的尸骨虽然没有找到,但可以用母亲的骨灰搞一个‘招魂葬’。 按照当地的风俗,可以用招魂的方式,用母亲的骨灰,召回父亲的魂魄。” 甘健林解释说。对此,甘健军兄妹坚决反对,认为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其后事由他们负责料理,甘健林无权过问。

老大甘健林提出,当地有女奔前夫的风俗说法,就是改嫁女死后要随前夫合葬,按照这种风俗说法,母亲邹梦玲死后,骨灰应该和自己的生父合葬。

可是甘健军兄妹就不答应了。他们认为母亲的骨灰应该跟自己的父亲合葬。甘健林一直是由自己父亲抚养成人,母亲邹梦玲和父亲一起生活了六十多年,感情深厚,甘健林的想法是异想天开的天方夜谭,他们坚决不答应,母亲邹梦玲的后事就应该由甘健军兄妹办理。

老大甘健林坚持按照当地的风俗来办,而甘健军不同意,提出要按照老人自身的遗愿来办,那邹梦玲生前对自己的后事究竟做出了怎样的安排呢?

甘健军拿出了两份证明,一份是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是2007年3月份,沭阳公证处公证过的一份声明。在这份声明上,邹梦玲提到:我的后事全部由甘营分和我所生的6个子女料理,其他人不得干涉。

对簿公堂

持公证书诉请生父和生母合葬

老人的骨灰还留在公墓,不能入土为安。甘健军等5兄妹心急如焚,2010年1月25日,甘健军等5兄妹(甘营分邹梦玲所生的6名子女中,长女甘健平已经于2007年7月去世)将甘健林诉至沭阳法院,请求:一、确认邹梦玲公证声明有效,邹梦玲后事由五原告料理;二、判令被告甘健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三、被告甘健林支付骨灰存放费用。

被告甘健林申辩称: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同意邹梦玲的后事由五原告料理,其作为邹梦玲子女,也有权料理;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和骨灰存放费用。

法院判决

弟妹料理后事大哥可参与祭奠

这起离奇的纠纷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无果。2010年11月18日沭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邹梦玲的后事由原告甘健明、甘健军、甘健楼、甘健兰、甘健梅料理,被告甘健林不得妨碍。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输掉官司的甘健林,又向宿迁市法院提出了上诉,甘健林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遵从当地“女奔前夫”的善良风俗,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与五被上诉人共同料理其母亲的后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权益,死者亲属对骨灰当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即寄托哀思、表达孝心、报答恩情等特殊的精神利益及对亲人骨灰的处置权。因此,骨灰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亦应受民法所保护。而骨灰的安置权又属于祭奠权的内容之一,公民的祭奠权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对已故亲人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权利,因此,祭奠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引发的争议可通过民法中关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法院认为,骨灰作为逝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首先是公民死后身体的遗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尊重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因此,死者近亲属对骨灰的安置应首先尊重死者的遗愿。既然死者生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处分都得到继承法等法律的尊重,那么死者对具有很强人身性的骨灰所作出的安排更应予以尊重。同时,“死者为大”成为社会各阶层普遍接受的理念,尊重死者的遗愿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根据邹梦玲的遗愿(声明),其骨灰安置权应归五被上诉人享有,至于五被上诉人具体如何安葬骨灰,甘健林不得妨碍。

法院认为,甘健林主张一审判决没有遵从所谓“女奔前夫”的善良风俗,没有依据,其主张的风俗实为封建迷信和陈习陋俗,明显违背社会普遍遵从的善良风俗和道德风尚,本院不予采信。但是,甘健林作为邹梦玲的直系血亲当然享有祭奠母亲的权利,五被上诉人应彰显手足之情,和甘健林和睦相处,完成母亲遗愿,以告慰母亲的亡灵和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近日,宿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甘健林的上诉,维持原判。可是拿到判决的甘健军兄妹一点都高兴不起来。母亲的骨灰盒被抢了,没有骨灰,母亲依然没法下葬。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