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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废除保护“小三”条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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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随之两性婚姻家庭出现了许多矛盾和分歧。文章旨在探讨婚姻家庭关系中“第三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理性的看待“第三者”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字:婚姻法 婚姻家庭 第三者 利益保护

社会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家庭关系的调整,物质生活的极大满足,促使人们的生活内容与模式更加多元化。物质与欲望相生相长,两性婚姻关系开始面临着很多矛盾和考验。婚姻家庭的“第三者”成为社会争议的新焦点,我国有关“第三者”问题方面的立法却很滞后,致使许多争议问题得不到统一公正的处理,特别是涉及各方利益的保护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一、我国“第三者”问题的立法现状

记得两年前的家庭伦理剧《蜗居》的曾掀起了社会的讨论热议,特别是“小三”海藻这一角色引起了多方的争论与质疑。大家既同情“第三者”挣扎中堕落的辛酸过程,也憎恶她破坏他人美满婚姻的行为。“小三”近几年成为一个流行词语,随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离婚率也一路飙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拥有经济实力的中年男子包养年轻貌美的女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失和最终走向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曾经涉及到这个问题,立法者站着理性的角度试图保护“第三者”利益,但因为这项条款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具体司法实践难度大、社会道德制约等因素,最终没有被列入正式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关部门对此解释为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持“第三者”的利益请求,当“第三者”到法院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1]

据报道,正式颁布《婚姻司法解释三》取消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的内容。婚外同居的情况比较复杂,财产性补偿方式的也五花八门,制定本条规定能够起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作用。其实第三者在很多时候也是受害者,并且可能为此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或损失。虽然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恶意欺骗者,如规定履行补偿内容便不能反悔,使得恶意第三者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巨大的可乘之机。[2]这条规定的内容引起了许多舆论的质疑和讨伐,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理性考量和利益均衡。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第三者”插足文图涉及争议太多,无论怎样立法,总有一方会对此不满意。笔者的观点是不应该废除这一条款,废除条款意味着对“小三”利益问题的放任,诚然“第三者”违反了道德的约束,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被剥夺。纵观阻碍保护“第三者”利益的诸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观点即是“如何补偿夫妻中被背叛一方的利益问题”。背叛者给予“第三者”的物质财富基本均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表示被背叛者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如果夫妻双方决定诉讼离婚,立法上应该加入对此问题的考量,给予受损失方经济方面的补偿。

二、“第三者”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法律应该对“第三者”最基本的权利进行保护,但至于其他的额外补偿笔者是不支持的。从社会效应的角度分析,法律开始保护“第三者”的权利,使得人们怀疑“小三”的身份是否逐步开始被社会所接受,实则并不是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因为“第三者”的身份而丧失公民最基本的受维护的权利。

(一)“第三者”的健康权

“第三者”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多为女性,虽然现代社会男女平等,但是这并不代表男女之间的完全对等,女性因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结构、社会地位等因素,现实中一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第三者”在同居关系中很容易出现怀孕、人流及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女性健康因两性关系而遭受愈来愈多的伤害,但立法方面对此却鲜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使得女性在这个灰色地带独自承受压力,特别是没有婚姻保护的“第三者”,他们遭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所以“第三者”的健康权应该予以保护。“第三者”的健康权想要获到保护,首先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但出现问题往往前提却是双方自愿,所以一旦“第三者”怀孕或是流产,男方基本不用承担责任。现行婚姻法对“第三者”的不作为态度,也许出于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但是法律也不应忽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第三者”的心理创伤

两性之间的暴力现象开始增多,虽然“第三者”与已婚者无法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但很多情况下他们的生活模式与已婚生活模式一样,在长时间的相处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矛盾与冲突。家庭暴力将对被施暴方的身心方面造成了巨大的阴影,没有婚姻保障的“第三者”,究竟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难道只能默默忍受一切的伤害?同居关系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问题亟待解决。“第三者”与施暴方并无共有财产,因此获得赔偿更加艰难,只能向法院请求以施暴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赔偿。

(三)“第三者”的财产性损害

社会分工的不同,女性往往留在家里,处理家庭内部事务,并无固定收入,男性成为了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第三者”多为女性,多数的“第三者”的生活模式是在家中从事繁杂的家务劳动,有些甚至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她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一旦终止这样两性关系,她们所有的家务劳动付出都难以作价评估,在关系解除时通常无法得到补偿。

三、结语

法律是理性思考和大众意志的产物,是社会现实的写照,更是利用强制性措施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理念,从而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所以法律不能无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第三者”现象,更不能对处于弱势的“第三者”群体的利益熟视无睹。法律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第三者”利益保护问题,切实有效的构建“第三者”利益保护制度,更好的促进两性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艳.巧对新婚姻法 不离婚照样分财产[M].2011-08-22

[2]张家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小三主张补偿条款被删[M].201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