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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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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办理职责:

1、依法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2、受理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他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办事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评审--->审批发证

办理程序:

1、计量认证申请的提出

(1)首次计量认证和单位认证(增项认证)申请,由申请单位自主确定;

(2)计量认证到期复查申请,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有增项认证申请,也可在复查申请中一并提出。

2、申报材料

(1)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一份;

(2)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一套和程序文件目录;

(3)质检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4)典型检验报告1—2份;

(5)质检机构批准设置的文件(仅限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

(6)能力验证活动记录(若有)。

3、申请资料审查、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提交的资料(重点是“质量管理手册”)进行案头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决定受理。

4、现场评审

资料审查合格,由受理部门委托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或组成计量认证评审组对申请认证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现场正式评审一般不超过3天。

评审员必须由取得有效期内国家局或省局颁发《评审员证》的人员和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结束,由评审组长负责完成评审报告和其他材料。

计量认证评审组自接受现场评审任务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报告上报受理部门。

5、审核发证

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和评审组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受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做出是否通过、整改或不通过等决定,对通过的,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考核费:1200元/次;

2.证书费:10元/证;

3.公报费:500元/5年;

4.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及财政部联合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