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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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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严格的立法和制定技术标准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国际准则层面上,联合国相应机构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已制定和颁布了几十个有关生物安全的共识文件。在与国际公认准则接轨的基础上,各国根据本国利益和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不同理念,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美国模式:美国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持积极支持的态度,采取“以产品为基础”的宽松管理模式。美国认为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没有本质的区别,监控管理的对象是产品,而不是转基因技术本身。

美国的法律并不要求转基因产品要经过与传统产品不一样的特别评估或许可,也不要求转基因产品带有特别的标识。只有在转基因技术改变了食品构成或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时,才须做出特殊标识。

美国转基因生物主要由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简称FDA)、美国环保局(简称EPA)和美国农业部(简称USDA)负责检测、评价和监控。

欧盟模式:欧盟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管理采用“以过程为基础”的严谨模式,极力主张“预先预防的态度”。欧盟认为转基因技术本身存在潜在危险,所有转基因生物及其研发过程必须接受特别的安全性评价和监控。

尽管目前所有权威机构的评估均未发现己进入市场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危害,但欧盟仍坚持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的,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存在某些不确定性,规定转基因产品必须清楚标识,同时对为科研和开发的目的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欧盟各成员国有的直接使用欧盟法规,有的依据这些法律制定本国自己的法规。

中间模式:国际上,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介于美国和欧盟模式之间的管理模式,包括:阿根廷、巴西、印度、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南非、埃及、尼日利亚、肯尼亚、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农业转基因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安全性评价研究和管理起步晚。近年来,这些国家的立法管理进程加快,安全评价技术研究投入增加。

无论采取哪种模式,世界各国,特别是生物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根据转基因生物研发的进展和安全管理的需要,积极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科学研究,陆续制定和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检测与监测的技术指南及相关标准,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充分利用转基因技术造福人类,保障转基因生物安全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转基因产品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已逐步成为全球共识。

(转引自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