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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的相关理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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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犯罪化,但是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大家褒贬不一。为了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有完善的理论作为支撑。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以期促使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主观方面 危险犯 入罪标准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述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①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追逐竞驶和醉驾行为的罪过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危险驾驶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因为二者的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是在法益还未遭受现实侵害之前刑法就提前介入,通过对行为人科以刑罚,以期避免侵害法益现象的发生,这是刑法法益提前的保护,也即原本是犯罪未遂或者预备意义上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将这种犯罪称为危险犯。根据危险犯的危险程度,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一般而言,以出现一定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故意犯罪,要成立故意必须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一点在理论界已取得共识。那么,成立危险犯的故意是否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构成要件要素,所以需要认识,而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拟制的危险,所以不需要认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无论是具体的危险犯还是抽象的危险犯,都需要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②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两种情形下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三、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个罪名,需要对其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以避免造成分歧。

(一)追逐竞驶的界定。

何谓追逐竞驶?《辞海》上解释说:追逐即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追赶他人或者与他人约定进行比赛。认定追逐竞驶需要界定以下问题:

1、道路的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笔者认为对这里的“道路”应当进行扩张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共交通范围内的道路。只要在相关道路上能够完成追逐竞驶行为,就应该囊括在内。

2、“情节恶劣”的界定。不是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将追逐竞驶入罪还须具备情节恶劣。认定追逐竞驶这种行为具备“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进行追逐竞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种危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车辆与行人的多少、追逐竞驶的区域和时间、追逐竞驶的方式和次数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界定。

界定醉酒驾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醉酒的标准。根据国家质监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规定: 驾驶员每100 ml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 - 80 mg之间为酒后驾驶,超过80 mg即为醉酒驾驶。社会大众由于个人体质的差异,每个人的酒量有大小之分。对于是否按照统一的标准来界定醉酒,学术界存在很大的分歧。第一种观点主张执行统一的量化标准;第二种观点主张将量化标准与行为人标准相结合。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定醉酒必须坚持客观单一的量化标准,理由是:(1)将这种标准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2)统一标准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平执法。

四、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在法定刑的设置上,各国基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威胁较大,所以规定了比过失犯罪更高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较轻,没有很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应当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改造,首先将交通肇事罪囊括在内,即将危险驾驶的客观方面进行扩展,包括一切违反交通法规需要刑法进行评价的行为。然后,针对危险驾驶所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设置不同档次的法定刑,情节较轻的处置较轻的法定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处置较重的刑罚。

五、结语

频繁发生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等危险行为,严重降低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而修改前的刑法不能很好的评价和谴责这些危害行为。这次刑法修改是对这种状况作出的回应,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犯罪化很好地体了现国家对于民生的重视。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对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民众的社会安全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戴有举.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之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5]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6):24—35

注释:

①戴有举.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之解读.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

②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