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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公证实践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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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有关夫妻关系认定、婚前房产升值部分的权属、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房产增值、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等问题给予明确界定,给当前的公证实务带来诸多影响,公证员应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便充分发挥公证在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证实践;房产

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公证事项一直在国内民事公证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随着人们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财产问题(特别是房产问题)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当事人对婚姻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业务需求也不断增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为当前存在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进行了合理规范,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在明晰诸多婚姻家庭财产归属的同时,也对公证实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在当事人夫妻关系认定方面

在日常接待工作中,笔者曾遇到过当事人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与结婚证上记载的日期不符、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与结婚证上登记的姓名同音不同字、结婚证上登记的年龄有误等等。这类在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没有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其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条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直接宣告为无效。对于上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让当事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在谈话笔录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详细记录他们的陈述、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告知等。而非是一刀切的要求当事人补办结婚证。

二、婚前房产升值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包括投资经营收益及其他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只规定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婚后产生的其他收益却未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解释的内容,在公证工作中可以对当事人的咨询作出准确的解释。

三、夫妻一方婚前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产权问题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婚房特别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已经存在于很多家庭,该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也成为了夫妻双方及双方父母所关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解释的内容,对于在办理涉及上述情形房屋的赠与及委托公证时,认定谁作为赠与人、委托人就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这不仅关系到不能侵犯财产共有人的权益,而且还关系到售房款的归属问题,从而还可能引起由一方财产进行投资的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的进一步财产关系的变化。笔者认为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时是没有权力自主界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的,应当问明购置财产的来源,不能仅仅根据房产证记载的发证时间在双方婚后就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听一面之词,当事人在申办这类公证业务时,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办理,如果夫妻双方无异议、首付款出资人的配偶也不主张任何权利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就想当然地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会给公证质量留下隐患。

四、减轻了公证员办理处分房地产公证事务的执业风险

一方瞒着另一方把共有房产卖掉怎么办?《婚姻法解释( 三) 》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对另一方共有权的侵权行为,不应当确认其具有买卖的效力,但如果买受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的,就应当按照这一规定,确定买受人取得其所有权, 对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在委托公证办证中,会有夫妻之间因为有矛盾,于是一方就以出具虚假的单身证明或者干脆领着假配偶就瞒着另一方偷偷委托把房子卖掉,但是无论如何,倘若买房的第三方在购买时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价格,他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当然,倘若夫妻一方背着对方把房子给卖了,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也会支持这个请求。

五、对办理继承公证发生的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

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对于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还是有必要在笔录中询问并做好告知,即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离婚的,即便继承人是在离婚后办理了继承手续,其继承的财产,原配偶还是有权利要求分割的,告知清楚后,由当事人选择权衡利弊放弃还是继承。(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