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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松人工中幼林价值有偿转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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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合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本文依据落叶松营林调查资料,提出了落叶松人工中、幼林价值有偿转让林价计算方法,为林价的有偿转让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落叶松;人工林;中幼林;作价

林价是林分价值的货币表现,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林分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正常的货币交易,是林业产值改革试算的一种新形式,也是林业政策面向市场的一种新举措,过去,在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已经出现了诸如建立林价制度,实行森林保险,林分折价入股,林分资产转让,买卖青山,营林成果评价,以及森林灾害损失评估等,都需要以林价为基础。所以制定林价是深化林业改革和发展林业商品经济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兴隆林业局随着林业深化改革,栽植的幼林也开始有了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要有一个合理的价格,不能漫天要价,所以制定一个切实可行,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尤为必要。为尽快使落叶松中、幼林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加大林业深化改革的力度,我们依据本地区落叶松营林成本调查资料,对落叶松中、幼林有偿转让提出如下见解。

1 落叶松中、幼林作价的必要性

林业生产的产品是林木,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与农牧业相比,是它们的十几倍,就是说林木的培育从种子育苗到森林成熟,木材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是个漫长的生产过程,森林培育的全部投资只有林分主伐时才能收回,这种传统式的林业生产周期,不但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周转,也不适应今天步入市场商品经济轨道的生产需要。商品林的生产要求林木有更多的工艺成熟期,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达到自由买卖或易主经营。

通过落叶松中、幼林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手段,有利于改善林分的经营环境,提高集约化程度,实现科学育林,缩短职工造林的受益周期,调动职工造林的积极性,树立起造林就是财富,就是商品的观念,是职工致富的有效途径,激励职工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

落叶松中、幼林的转让和交易核心问题是如何作价,解决了作价问题,可使中、幼林像林木种子、苗木、木材一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实现其价值。使“谁造谁有”的政策及时兑现和落实,这是林业经营对象由过去那种自然生物的实物形态,转向现在的经济观念的价值形态的飞跃,是劳动价值的实现。但应该指出,中、幼林作价交易只是转移林分或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并非更易土地权属,是占用权的临时变更,不能与买卖土地混为一谈。

落叶松中、幼林的有偿转让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它无损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它有利于职工培育森林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致富奔小康,因此,落叶松中、幼林作价势在必行,并对林业深化改革起到推动作用。

2 落叶松中、幼林作价的方法

随着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林业局提出从1990年开始实行新的林业产值改革试算方案,因此,林价的实际应用已被推上日程。关于幼林的计算方法,应采用序列林价,根据森林在培育过程中,逐年投入的费用复制公式计算的成本法,其公式为:

T,=∑Fi:(1+L)n-i+1+(P+C+S)Ti:∑

l=1

T;-序列林价;E-第1年的单位面积投入费用(元/亩);L-货款利息率(12.96%)

P_利润率(25%)

C-税利(8.8)

s-林木损失率

依据本地区落叶松营林成本调查材料及物价局、农业银行、保险公司收集的物价、贷款等计算办法,进行落叶松中、幼林的作价编表,落叶松各年龄阶段的价格由营林成本(含利息)、利润、税利、保险等为止部分组成。该表的林价是按现实的市场物价和工价编制的,因此在应用该表林价时,要依据不同的时期和中间期间物价上涨部分才能体现林价的合理性。

例如:设a为制表年至用表期间物价上涨指数。

设b为制表至用表时的年数。

设T(用时林价)=Ti:(1+a)b

在确定2005年林价时,先查出制表时到用表时的物价上涨指数,如制表时为2000年,5年间物价上涨指数为10%,要想确定10年生落叶松林价时可用下式表示:

T=Ti:(1+10%)5=475(1+0.10)5=765

上式计算结果即为现实的10年生落叶松的市场林价。该表的制定是在地位级16(日本落叶松)、15(长白落叶松)中等立地条件下进行的,在考虑林分生长表指标高低时,林价可上下浮动。

3 对落叶松中、幼林作价的几点看法

3.1落叶松中、幼作价应从林业生产实际出发,以价值规律为依据使制定的序列林价即在理论上驻足,又要切实可行,切忌不讲科学,凭眼力、靠经验,甚至以长官拍板定局的作法,违背价值规律的价格必将阻碍林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影响步入商品生产的轨道。

3.2由于中、幼林作价直接关系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尤其在集体林区及少林地区,关系到广大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应先搞试点,逐步做到买卖双方、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及生产者、经营者的满意。

3.3凡买卖的中、幼林,应划清四至,标桩立界,发放林权证,避免林权纠纷后患。

3.4中、幼林作价,以序列林价为基础,公开标底,竞标成交,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市场。

3.5中、幼作价交易可以和租赁荒山相结合,幼林所有者、经营者在中、易的同时,可优惠租赁一定数量的荒山荒地继续经营,对主动租赁荒山经营好的农户,则可优先售购中、幼林,或用中、幼林等价交换集体成林,使其近期有效,远期有望,永续经营,稳步发展。

4 结论

中、幼林作价有偿转让已成为必然趋势,承认和维护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使广大林农从短周期经营收益中,激发出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不仅活跃了山区的经济又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也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但还应加大力度在发展过程中进行巩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