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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媛的案件,在法院任审判员的叔叔为什么要回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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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最近,媛媛家出了一件事,让爷爷很不开心。老人和自己的儿子,也就是媛媛的叔叔闹起了别扭。这是怎么回事呢?

那天傍晚,爷爷去幼儿园接媛媛。从幼儿园出来,5岁的媛媛还不想回家。看天色还早,爷爷便带着媛媛去超市买东西。因为要买的东西很少,爷爷便没有推购物车,而是一手提着篮子,一手领着媛媛。媛媛也很懂事地跟在爷爷身边。爷孙俩乘自动扶梯上楼。为了充分利用空间,超市在扶梯两边也摆放着商品,而且多是孩子们喜欢的食品。看着五颜六色的食品包装盒,媛媛高兴极了,伸出手去拿扶梯两边的食品。爷爷连忙阻止,但媛媛还是够到了一个有着红色包装盒的食品。食品是摞着摆放的,个子矮小的媛媛只能拿到最底下的。随着她的小手用力一抽,好几盒食品掉落下来。不巧,食品落下的时候,盒角划伤了媛媛的眼角。

事后,超市工作人员协助爷爷把媛媛送到医院。尽管伤势不重,但媛媛的眼角还是留下了瘢痕。而且,爷爷对超市的赔偿很不满意,决定以媛媛的名义超市。爷爷想,自己的儿子就是超市所在区区法院的审判员,有自家人帮助打官司,岂有打不赢的道理。但媛媛的叔叔说:“我不能审理媛媛的案子,我必须回避。”爷爷对儿子的行为很不满意。那么,媛媛的叔叔应该回避吗?

说法:

这个事例涉及关于法官审判时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早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被人们所接受的“自然正义”原则中有两项基本要求,其中一项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实际就是回避制度基本精神的体现。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⒈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⒊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

⒋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综上可见,媛媛的叔叔作为法院的审判员,因为其与媛媛存在亲属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其提出自行回避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