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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新闻报道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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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许霆案”、“李刚门”、“药家鑫案”,一起起的案件因媒体的报道而广为人知。诚然,这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其发展中出现了新闻媒体越位、司法公平受侵犯、侵犯名誉权等报道的副作用。如何既保证司法公正、公民权利,又达到有效报道,实现舆论监督,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一、案件新闻报道的副作用

首先,对犯罪分子个人和受害人而言,侵害其合法权益,给其个人造成身心伤害,有损公平。如药家鑫一案中,媒体在案件尚未审理之前就大肆渲染,更有的媒体直接刊登“不判死刑难解民众怨怒”等言论。诚然,可能新闻媒体是发出一种推测,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在法院尚未审判前就替其审判,对罪犯本人不公平,也无形中给司法机关以压力。有些新闻媒体为了提高文章的可读性,尽可能多地描写细节,甚至不惜进行杜撰和臆想,便可能会侵犯办案者或有关人员的名誉权。有的受害者因家庭、个人等各种原因,不愿意案件被报道,如案等,有些新闻媒体为了提高自身影响力而强行报道,若处理不当往往会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伤害,损害其名誉等。

其次,对司法机关而言,某些案件过多的新闻报道、媒体关注,会干预司法公正,形成无形压力,造成媒介审判。如许霆案中,许霆的律师明确表示过,成功改判应感谢媒体,是媒体的力量。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也表示,此案属于“特案特办”。虽然改判在一定程度上是舆论监督的力量,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更多的是一种司法干预。“特案特办”是司法不独立的一个注解,因为这个判决是量身订做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司法独立受到了媒介审判的干预和破坏。像何鹏因之前未得到媒体关注而同性案件不同判,有损司法公正。

第三,对社会国家而言,某些案件新闻报道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公平。一些案件报道对于侦破环节描写太深入,为吸引读者眼球。不惜版面对犯罪分子的作案心理、“高明”的作案手法和作案技巧等进行详细的报道。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破获了一起专盗机动车车牌进行敲诈的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欧某和苏某在审讯中交代,他们的作案手法是从一家省级媒体的一篇案件报道中学来的。这种报道从某种程度上教唆了犯罪,危害了社会。此外,媒介审判的不公平会引起社会的报复心理,例如,因许霆案的改判,作为同性质不同判的案件,云南已经服刑六年现在改判为八年半的何鹏便觉得不公,准备争取国家赔偿。在有些案件报道中,对犯罪心理进行解释,甚至营造出犯罪分子感人至深的心理独白,引起社会同情甚至效仿,易形成维特效应。

二、案件新闻报道副作用形成之因

首先,激烈的媒体竞争。有些媒体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吸引受众眼球,扩大影响和关注而对案件新闻大加关注,进行细节描写,造成了报道不实、过于深入等,给个人、司法、社会均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有偿服务。有些记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违背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成为另一种推手。如接受他人报酬而过度地关注某一案件,不断通过媒体进行偏差报道或过度报道,以形成舆论压力,破坏司法独立与社会公平。

第三,记者自身素质不高。有些记者本无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却因为自身对新闻工作认识不深刻,只注重关注度而忽视自身职业道德等造成侵犯,同时,由于对报道带来的社会公平、安定问题等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准确的预测,为了求新求奇求关注,报道一些不利于社会安定的案件细节,可能造成侵犯他人权益并带来社会问题。

三、案件新闻报道副作用规避初探

首先,媒体要正确定位,不缺位、不越位,避免媒介审判。媒体要努力提高自身社会责任,让案件报道成为生动的普法课,注重案件报道的教育功能。

第二,记者要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能力。在案件报道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心中要有大避。同时,着重提高新闻作品的品位,避免凶杀等细节描写。要认识并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三,努力构建司法机关和媒体的良性互动,构建二者的和谐统一关系。媒体要客观地报道事实,不带倾向性,不进行预先审判,划清之间的边界,避免主动越位。同时,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机关要坚定地握住法律准绳,学会与媒体和谐相处,不能有损法律权威,依法办事。

总之,在正确认识了案件新闻报道副作用出现的因与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成功规避,使案件新闻报道成为为观众提供信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要形式。

(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