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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尚难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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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否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来解决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从理论上讲是行不通的:若利益无相关会导致权责缺失;若利益相关会导致独立性缺失。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以及国有股为控股股东的上市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决不是一个独立董事制所能解决的。中国企业改革的成功还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有赖于中国宏观环境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

[关键词] 独立董事 股东 委托 股权

一、独立董事制的引入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独立董事。那么,我国为何要在这个时期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呢?究其原因,与中国证券市场连续不断出现象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银广夏和蓝田股份等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严重伤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事件不无关系。这些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其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尤其突出; 其二,由于监管不力,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部分经理层利用政府产权上的控制弱化形成了经理层对公司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企业董事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内部人实际上操纵着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常进行关联交易并严重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真能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吗?笔者认为答案是不确定的,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在我国现阶段尚难发挥作用

二、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智猪博弈

张维迎教授在他的博弈论纳什均衡中介绍了一个案例――智猪博弈。猪圈里圈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一个猪食槽,另一头安装一个按扭,控制着猪食的供应,按一下按扭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谁按按扭谁就需要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大猪吃到9个单位,小猪只能吃到1个单位,若同时到,大猪吃7个单位,小猪吃3个单位,若小猪先到,大猪吃6个单位,小猪吃4个单位。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注意到,不论大猪选择“按”还是“等待”,小猪的最优选择是“等待”。所以,纳什均衡就是:大猪按,小猪等待,各得4个单位,多劳者不多得。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东中亦有大股东和小股东,大股东好比大猪,小股东好比小猪,大股东必须选择主动“作为”,也就是说,必须非常用心地关注公司的发展、监督公司的运营、干预和控制公司的行为。尽管这样是需要支付成本的,但却是大股东的最优选择;小股东的最优选择则是被动的“不作为”,既然他们的意志和利益不可能在董事会得到充分的体现、他们也不可能改变和左右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那么,他们就不会也不必非常用心地去关心公司,也就无需为此支付成本。如果大股东们的利益与他们的利益趋于一致时,他们选择“跟风”;如果大股东们的利益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选择“抛售”,应该说这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甚至要面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因此需要特别的关照和保护,这种环境下独立董事制应运而生。但是,独立董事制真能如我们所预期,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利益吗?我们将从独立董事的选取这一问题对独立董事制的监督作用做进一步的分析。

从委托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的产生不外乎三种情况:

1.独立董事是受全体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结果一定是占优势的大股东意志的又一次体现,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实际上还是一个大股东们选择的人,这就从根本上使独立董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为从一般常理来讲,财产的主人关心自己的财产、通过某种安排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是所有者的一种权利,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能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的人来经营管理,这是一个理性的结果。所以,大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肯定是要通过董事会来行使“监护权”和其他相关权力的。这本身就是公司制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保护机制,也是与经济人、理性人假设相一致的。如果没有外在的强制力,大股东们就不可能有积极性去聘请一个或多个不代表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来限制自己的权力。事实上,任何财产的主人都不可能主动去请一个不相干的人来对自己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权力人来指手划脚、说三道四。如果存在着某种外在的强制力,大股东们就一定会去寻找和聘请服从自己意志,维护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这时,独立董事制也就变成了一种形式和摆设而不能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

2.独立董事是受中小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他们有可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因为“中小股东”是一个相对松散的利益集团,其利益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加之又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似乎也不太可能是中小股东们委托的人。况且,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间还存在着委托、的博弈,即独立懂事的责任、义务与报酬取得的博弈。我们设想,一个股东持有公司100%的股票而另一个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票,他们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有相同的积极性吗?根据独立懂事经济人的特点,答案是否定的。于是我们又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假设独立董事是没有剩余索取权或剩余索取权较少的董事,其主要的职责是监督同样是作为人的内部董事,扮演一个对所有投资者的财产负责监护的角色。由于独立懂事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没有足够的剩余索取权当然也无需承担风险,又何谈独立懂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认真负责地行使其“投票权”呢?有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底,沪深股市约有0.5%的董事会设立了独立董事,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独立董事很少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也很少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这不仅仅是缺少足够精力和时间的问题,更是一个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问题。如果寄希望于独立董事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来维持积极性和责任心的话,尤于对一个即将饿死的乞丐说“偷盗不是君子之所为”,那将是十分脆弱且不能持久的。更何况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为知名学者、企业家等,他们已有一份相对稳定且不匪的收入,有一定的知名度,他们又何须花时间、精力冒此风险。另一方面,假设建立利益分配、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应制度、责权利相匹配的制度,即依靠薪酬制度来建立起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又将如何呢?其结果是独立董事将被大股东和其他内部人“收买”并与之“共谋”。

3.独立董事是按照某种法律规定接受政府的委托而产生的。理论而言是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保护公司利益、保护全体投资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主管部门(如体改委、证券监管机构等)来完成,又何须在每个上市公司派驻一个常驻代表呢?换言之,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主管部门失去作用,一个派驻的代表又能有多大的作用呢?

综上所述,由谁来引入独立董事制、由谁来选择和聘请独立董事,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这种制度的利益取向和目标倾斜,使得独立董事既不可能真正代表和维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也不可能代表和维护全体投资人的利益,只能是也必定是要么代表和维护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利益,要么谁的利益都代表和维护不了。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懂事制

根据上述的分析,现阶段在我国建立独立懂事制尚不成熟,那么我们又是否可以主观的认为:我国不必实行独立懂事制呢?答案仍是否定的。我们看到, 1990年对美国100个董事会的调查发现,外来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比例达到3:1的董事会已由1980年的20个上升到1990年的51个;1993年的调查显示,有14个董事会只有1名内部董事。另据了解,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的董事会15名成员中,有11名独立董事。既然独立懂事制在美国如此深入人心,必然有其独特作用,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走自己的路,国外的经验虽不可以“借用”, 但可以“借鉴”。

1.加快我国的股权制度改革。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股权革命的基础上,股权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由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都非常分散,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因而上市公司的意志往往是众多股东的“合意”,又由于股权全部是可以流通的,容易变现且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因而很少有长期不变的稳定持股者,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都以利润为导向来调整持股结构,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社会评价机制和“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相结合的股权制衡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66%的股票是不流动的,53%的股票为国有股,在国有股基本处于行政支配并且没有一个既定的市场目标和盈利目标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究竟如何应对如此强大的行政力量和行政机制呢?国有股减持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和选择,只有当国有资产从相当一部分经济领域退出,独立董事制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独立董事制度法律化,赋予独立董事相应权限。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条例及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对《公司法》、《证券法》做出修改,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证券法》中,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其中独立董事的权限应该包括:①监督权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者进行监督,并要以适当方式发表评价结果;②审核权即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预算决算等进行审查。

3.妥善处理与监事会的关系。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之,由于没有监事会,因而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履行了二元制下的监事会的功能,而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行的是二元体制,独立董事的功能与监事会的功能有着许多交叉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将独立董事的权限限定于《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范围内,这样就可避免独立懂事与监事会发生职权冲突的问题。

4.建立独立董事报酬及发放办法。由于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应该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报酬;其次,独立董事领取了报酬,也就承担了责任,他们工作的责任心和工作压力必定增加;再次,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有资格担任独立董事的人都是高级人才,只有有吸引力的报酬,才能吸引到一流的人才来担任独立董事,才能起到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那么独立懂事的报酬应采用何种形式、如何发放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独立懂事报酬的形式可分为薪金、会议费、期权、福利等多种形式,报酬的发放也可采用现金和股票支付,但应少给现金,多给股票,以使独立董事的报酬和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经营业绩)挂起钩来。另独立董事直接从上市公司获得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独立性,建议设立一个组织机构,统一收发独立董事的报酬,每个上市公司依照一定标准向这个组织机构缴纳独立董事的报酬,然后再由这个组织机构向独立董事发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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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俊海: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

[8]王新驰:当代财经.2002年第3期,论独立董事制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用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