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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保单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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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3日11时许,李某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客车投保。缴纳了强制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给李某出具保单上的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零时。投保当日19时许,李某驾驶小客车行至长葛市人民路中段时撞倒行人宋某,在紧急避让的情况下又与杜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杜某重伤,送入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此时,李某想到自己刚投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该给自己一定的赔偿,便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保单的合同生效时间是2012年12月24日零时,李某发生车祸的时间却在此之前,因而拒绝李某的赔付要求。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给车辆投保的保单上显示的有效保单生成时间是2012年12月23日11时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本案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李某在缴纳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给李某出具了保单,可以说此时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虽然保单显示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零时,但该生效时间与李某投保时间相比,出现保险空白期,这与交强险的立法精神相悖,实际上也排除了投保人在该保险空白期享有的分散风险的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为无效条款。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诉请的各项费用共计438167.42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中的12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机动车辆逐渐增多,涉及保险合同的交通事故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要及时给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保险,避免保险空白期的出现;投保尽量要保全,不能为了节省保费少保或者不保;出现纠纷后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