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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莫忘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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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对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税收规定的了解,能使企业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适用范围

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

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附有商标;

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案例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近日对辖区内一制药企业审价补税33万元,针对的是该公司2006年度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公司进口货物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造、使用、销售药品的配方和技术所对外支付的费用,即专有技术费用;二是成品药的商标权费用。经查,该公司的成品药在进口时的申报价格中已经含有专有技术使用费,原料药的生产加工主要是在国内完成,因此这两项专有技术使用费都无需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且,对于以原材料状态进口的原药,其国内的生产已经超出轻度加工的范围,因此其商标权使用费亦无需计税。但对于以成品状态进口的药品,其商标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予以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