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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必段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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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麦金农的理论,利率市场化已是中国资本项目开放最为关键的一步。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管制,成为其改革的最大障碍。尽管我国对利率体制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在向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很大步伐,利率作为经济杠杆对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在逐步发挥,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利率体制仍然烦琐、复杂,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有新的突破,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的目标。

现阶段我国利率体制的主要矛盾

利率结构复杂

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就有8大类、7小类,共27个利率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中有9大类、15小类,共33种利率档次;另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利率补充种类70多种,政策性银行利率种类36种,优惠贷款利率3大类共14种;加上各种债券利率,利率结构非常复杂。

各种利率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同业拆借利率高于国债回购利率1至2个百分点,并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国债和企业债券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形成严重的利率倒挂。在畸形的利率结构下,一方面商业银行在约束机制下奉行风险最小化的经营原则,宁愿将资金上存中央银行;另一方面,导致民间套利行为肆虐,国家遭受严重损失。

存款利率差别的确定依据不完善

国外银行的存款利率差别很少根据存款期限长短,主要是依据存款额度的大小和开户银行账户的性质。例如,大额存单的利率高于储蓄账户,储蓄账户的利率又高于结算账户,每个账户又都设几个金额大小的档次,对应不同的利率水平。与之相比,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差别主要依据存款期限的长短,而不是根据存款额度大小的变化。这种差别不利于银行吸收大额存款,以降低资金成本和稳定资金来源。据分析,目前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和银行存款的实质利率正处于历史低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所以商业银行渴望对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利率政策较少考虑筹资成本

在美国、日本和英国,财政部对于中央银行的利率和市场利率都有很大的监控权力,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选择也有很强的成本核算约束,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既要为政府筹资降低成本,又要服务于商业银行提高行业竞争力的要求。与之相比,我国财政部和商业银行各自的利率政策很少有筹资成本的考虑,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同财政部和商业银行也缺少互相协调的关系,导致国债发行的成本居高不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倒挂,形成大量亏损。

优惠利率面宽量大,失去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优惠利率制订的本意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项目进行倾斜,引导资金流向,但由于过多的政府行为,使优惠利率成为赈济困难企业的良方,且大部分的贴息减免还要由商业银行承担,不仅加重了商业银行的负担,也使优惠利率蜕变为财政和税收减免的手段。

上述问题表明,目前我国的利率体制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单一的、完全由中央银行继续实施利率管制,已很难适应当前中国金融开放的形势。中央银行在完全独立地进行利率制订过程时,很难掌握足够的信息并及时根据市场状况变动将利率调整至均衡水平,其决策过程常常过于复杂,时间长,决策滞后,从而使利率调整作用于经济变量的效率大大降低。

目前,我国的利率调整主要采用的是试错法,即先斟酌调整利率来试探政策效果,随后进行相应的微调。这种方法往往不仅不能达到预定的宏观金融调控目标,有时还会使经济金融运行的波动更为剧烈。因此,必须对利率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变革的方向就是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使各类利率能够反映期限、成本、风险的区别,保持合理利差,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需要防范的风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因此,利率市场化尤其需要防范以下风险:

金融机构不适风险

一方面,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利率市场化即使推行下去,也不一定有好结果。如果利率市场化之后,一个基本倾向是存款利率可能上升,贷款利率可能下降,导致银行存贷款利差收窄,从而削弱传统银行业的利润基础。”另一方面,利率放开后,利率频繁波动进而出现利率风险将不可避免,而我国的金融机构恰恰缺乏适应利率波动和管理利率风险的经验和技术,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风险

在金融机构成本约束软化的情况下,放开利率以后,极易发生不计成本的争夺储蓄资金和借款客户的恶性竞争。如果任其“竞争”,金融机构必然多败俱伤,其后果将不堪设想。例如,2000年外币利率放开之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调高存款利率、调低贷款利率,以期通过利率手段吸引资金和优质贷款客户。但由于商业银行内部体制的问题和普遍缺乏成熟市场运作经验,这种金融机构间的“资金价格战”并没能收到良好效果,商业银行外汇贷款业务未见大幅增加,而且过度的利率调整,还导致有的银行出现了存贷利差倒挂现象。此后,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上收利率调整权限,规定基准利率,下属分支行变动外汇贷款利率时,只能在基准利率上下的一定幅度内浮动。此外,在目前情况下,利率市场化之后,还可能形成利率波动与利率投机的恶性循环,造成系统性利率风险,进而危及宏观金融稳定。

所以,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存款业务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8月19日发出通知,再次重申严禁高息揽存和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通知规定,各金融机构要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存款考核指标分解后下达给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励、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根据企业的用款进度合理安排贷款,不得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增加存款。

金融市场扭曲风险

主要有两种扭曲:

一种是市场垄断扭曲。目前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占有寡头垄断地位,如果利率立即完全市场化,大银行把贷款利率压得低低的,再加上其资金优势,优质客户极有可能向其集中,中小银行的份额则会愈来愈小,甚至完全丧失生存空间,其结果不仅可能引发中小银行的破产危机,而且可能形成垄断低存款利率和垄断高贷款利率,最终殃及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中,如果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就难以形成竞争性均衡市场利率。

另一种是行政干预扭曲。据有关专家分析,目前存在的资金黑市里面就有一些政策风险的补偿,对制度因素的贴水也使得市场部门的行为是扭曲的。另外,市场分割比较严重,如果区域分割不被打破,意味着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无法实现。央行比较多地依靠再贷款而不是靠宏观上操作来调节头寸,而再贷款如果是用来解决一些政治问题,如解决挤兑、不良资产等问题,那么它的贷款利率肯定不能市场化。这都是行政干预扭曲金融市场的表现。

借款者“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经验表明,随着对任何一类借款人所收取的实际利率的增加,对贷款合同违约的可能性也增大。有两点原因:一是更多的喜欢冒风险的借款人可能出来接受贷款人的出价,而那些不喜欢违约、较安全的借款人则可能退出申请人的队伍;二是任何借款人都倾向于改变自己项目的性质(因为银行不可能全面地对借款人的行为进行监控),使之更具风险。这就是所谓“逆向风险选择”。由于存在这样的“逆向风险选择”,银行的实际预期收益率(即实际履约的贷款利率或扣除了违约因素的实际收益率)就可能低于其实际贷款利率。尤其是那些预算约束软化的国有企业,当它们在资金的成本和可得性上作权衡时,首先考虑的是可得性,而不是成本的大小。如果这种对市场化的利率不起反应的企业占主导地位,利率市场化之后只会增加麻烦。

鉴于存在以上风险,我们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又要谨慎。所谓谨慎,就是要防范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使这一过程有序而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