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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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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通过思想、政治、经济、文化、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依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犯罪,积极消除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责任,其通过各项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实现纠正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等促进社会治安稳定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的前提条件,是预防震慑犯罪的特殊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实践证明,只有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施严厉打击,才能使犯罪分子感受到人民民主和国家法律的威慑力量,进而充分调动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一要始终坚持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一以贯之地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对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故意伤害、、投毒、放火等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要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绝不能姑息手软。同时,要充分发挥审查批捕、审查等检察职能,做到快审、快结、快捕、快诉,保持打击的快节奏、高效率。二要严厉查办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一个单位发生了职务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用说也会一票否决。谁都知道,只要有公权力的地方,都面临着诱惑陷阱,都存在权力被滥用的风险。权力越重,风险越大,管制越松,问题越重,就越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监督,要突出查办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要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三要加强政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打击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斗争,进一步强化对社会治安重点和乱点的整治,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城乡结合部、重点公共场所的整治。

二、扎实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着力预防各类犯罪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措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开展检察建议,对于预防减少犯罪,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防范措施,构筑全社会的预防犯罪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又要注意发现行业或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行业和单位的犯罪预防。特别是要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预防职务犯罪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典型案件开展法制讲座,搞好警示教育,示建立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

三、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活动,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全过程,要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社会治安宣传月以及目前正在开展的“六进”活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把法制送进千家万户,努力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做到知法、守法、懂法、护法,增强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扎实开展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类新问题、新情况时有发生,因利益关系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加,群众涉法涉诉问题越来越多,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和压力。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涉检问题时,一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对群众要有爱心、恒心、耐心、同情心,要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冷、硬、横、推问题的发生。对来访群众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认真听取其合理诉求,坚持释法说理,解疑释惑,要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治人。二要认真解决难题。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的“窗口”作用,推行执法窗口前移,通过在乡镇建立检察室、聘请联络员、带案下访、回访、巡访、深入乡镇流动接访、开通网上举报等方式,让人民群众真切地体验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为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对一些老案和疑难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与相关部门联络协调,争取解决。三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地帮助化解社会矛盾。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于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慎用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的尽量从宽处理,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眭相处的和谐氛围。

五、加强监督考察,强化对“五种人”的监管力度

“五种人”是指在社会上执行的缓刑、管制、保外就医、假释、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这“五种人”关系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好坏,如果监管不到位,监管效果不佳,导致“五种人”重新犯罪,将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造成严重创伤。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并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这“五种人”的监管。监外检察部门要经常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监督考察措施,要派人定期深入罪犯所在地,依靠乡镇、派出所,对这“五种人”进行考察,好的表扬鼓励,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要有计划地组织报告会、座谈会、学习参观会,促进罪犯思想转化。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和安置工作,与有关乡镇、派出所、企事业单位联系,落实帮教组织和安置就业措施,有计划地进行回访考察,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防止与减少重新犯罪。对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违法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应当收监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收监,对于在办理监外执行中有的,要依法查处。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达县 6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