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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火烧身的“珊瑚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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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关于“珊瑚虫QQ案”一审判决书送达,珊瑚虫插件作者、北京理工大学老师陈寿福被判犯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20万元,追缴陈寿福违法所得117.2822万元。这是国内第一起针对第三方免费软件实施刑事惩罚的案例,尤其其结果是刑期较重的实刑。

陈寿福一定没想到,当初一时性起开发的“珊瑚虫”,最终会引来这样的下场。

修改软件惹麻烦

腾讯QQ作为国内即时通讯软件的领头羊,经常被拿来进行修改,已出现过木子、飘云、珊瑚虫等第三方QQ软件,并且深受网民的喜爱,至今在网上都有着巨大的下载量和使用量。所谓第三方软件,是指对某种免费软件进行修改、复制、捆绑或外挂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免费软件。珊瑚虫版本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种。

早在2001年,陈寿福就开发了珊瑚虫版本,那时候的珊瑚虫是在腾讯QQ原版基础上进行修改的。2003年,腾讯公司找到了陈寿福,要他写下保证书,“保证关闭本人网站上珊瑚虫QQ版本的下载,不再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

但第二年,外挂的兴起又一次着陈寿福身体里活跃着的不安分的细胞。外挂形式本身并没有修改腾讯QQ的任何程序,而且因为在腾讯QQ原来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了显示IP地址、去除弹出广告等性能,而引来了大量下载。从一些网站的分析数据看,它甚至超过腾讯QQ软件本身的下载量。

2006年,陈寿福开发了珊瑚虫增强包,并将腾讯QQ2006Beta2与珊瑚虫增强包一起打包,命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放在珊瑚虫网站供网民下载。

好景不长,同年8月20日,腾讯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陈寿福告上法庭,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12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审判:陈寿福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中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实属侵权,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腾讯公司称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最终,陈寿福在珊瑚虫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腾讯公司10万元人民币。

矛盾一触即发

当时的判决一度被外界视为珊瑚虫案就此了结,不过接下来的发展却是令人始料不及的。“去年12月份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陈寿福停止提供下载和使用侵权软件,可是珊瑚虫还一直在进行侵权行为。”在接到腾讯公司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07年8月24日逮捕了陈寿福,随后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在审讯中,陈寿福承认,刚开始研发珊瑚虫确实是为了用户方便,但后来就有广告商主动找他进行广告插件捆绑。在广告利润的诱惑下,珊瑚虫开始捆绑广告插件。2006年12月,对他的判决下达了,可是他和广告商的合同一签就是一年,无法停止珊瑚虫版本的使用,因为那样会违反广告合同。当时的他已经无法掌控整个局面,一切只能沿着下坡路疾驰而去。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珊瑚虫确实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但是所谓的侵权是民法上的概念,并非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如果要构成犯罪,还应当符合犯罪的三个特征,即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珊瑚虫QQ的作者利用腾讯的QQ软件进行牟利的行为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是谁也没有想到的。简而言之,珊瑚虫QQ捆绑的插件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就是事情突变的原因。有人曾替珊瑚虫算了一笔账:珊瑚虫主要靠捆绑插件来牟利,目前针对市面上比较热门的软件,插件商都会给出比较优厚的条件来让软件作者捆绑他们的插件,一个多则几毛钱,少则几分钱。别看钱很少,但如果量大的话收入还是非常可观的。据说国内某知名软件搞捆绑每月至少能有10万元进账,以珊瑚虫的下载量,估计年收入得以百万计。不管这个数据真实与否,通过珊瑚虫获得经济收入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互联网早期,这种对免费软件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腾讯公司就曾公开表示,“对于外挂版本我们没有任何打击的意思”,其技术人员还与陈寿福保持联系,并曾征询可以提供何种外挂便利。但是,当外挂版本出现营利倾向,甚至显露出更严重的竞争态势时,矛盾也就一触即发。

判决书下达

有趣的是,从陈寿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法院一审宣判,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网络对于此事的舆论几乎一边倒,网民普遍对陈寿福怀有同情,而对“受害者”、QQ著作权持有者腾讯公司反而大声讨伐,这样的民意不能不让人深思。

从行业竞争的角度看,软件修改和外挂行为,促使版权持有者一方面不断升级软件版本,一方面也不得不适度开放某些便利功能,这对于打破垄断、降低软件使用成本是有好处的。但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看,如果软件的复制和修改呈现出泛滥的态势,甚至对著作权所有人形成利益冲击,那么,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也是势在必然。

2008年3月20日,判决书下达,“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寿福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