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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声誉治理的会计诚信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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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资本市场而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较低,违规信息披露、盈余管理等十分普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一直备受关注。已有研究主要聚焦公司主体,围绕财务特征、公司治理和公司特质三个方面分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其中,财务特征研究的是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因素,包括获利能力、杠杆比率和审计意见等,如陈信元和童大龙(2005)认为,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会显著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策略;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较为成熟,可归纳为产权结构、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以及管理层激励等四个方面;另外,企业特质的研究也不断出现,如于团叶(2013)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行业特征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呈显著相关。可以发现,国内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以披露方公司为焦点,而从信息披露外在制度环境规制角度的研究较少。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有效运转,一方面依靠披露人自发驱动,另一方面也依赖相关部门监管约束及市场环境中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制衡,但融合多方的系统研究很少。如何将诸多利益相关者纳入同一分析框架成为关键,因此,笔者以强调利益相关者信息传递的声誉机制为视角,探讨当下制度安排中公司行为动机、外部监督、投资人选择行为等如何通过声誉机制博弈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一、声誉视角分析的契合

(一)非诚信披露的公共制度空间存在 政府的职责在于制定一套合理的制度安排,从而约束行为主体,使其合规操作并确保信用市场的有效性。而目前我国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不健全,如雷光勇等(2005)在分析盈余管理时就提出,会计制度安排的“双轨制”运行作为协调利益冲突的现实选择,滋生了不规范披露的制度公共区域。由于诉诸法律的监督机制前提是企业不诚信披露的违约行为能被证实,但事实上,企业会计披露行为是借助对企业的信息优势而进行的隐蔽行为,依靠正式制度进行监控很难,也就是说,在难以明确会计披露事前标准情况下,会计非诚信披露难以被证实,因此诚信披露需要更有效率的方法。

(二)声誉机制的分析优势 目前,尚没有将各方角色置于一个系统开展有效分析的工具。而声誉机制强调利益相关方参与构成的声誉网络,其以信息为载体,基于信号传导理论,与注重信息传递的会计信息披露研究非常契合。李朝霞等(2008)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声誉监督机制无论对外部投资人的风险提示、还是对公司内部经营者的约束方面均有一定作用。张宗新等(2007)构造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号传递”和“声誉投资”模型,基于理论推理和实证分析,得出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价值呈显著正相关。而会计信息非诚信披露公共制度空间的存在,意味着在法律等正式制度低效的情况下,声誉机制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其优势在于:(1)多主体参与的广泛性,Kreps和Wilson (1982)较早论证了声誉机制的广泛性,认为其能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多主体参与的资本市场中,声誉以信息流的形式不断向外扩散,受众作为网络中的传播节点,其越多,所支撑起的声誉网络扩张程度也越厉害。(2)循环积累动态效应。声誉是动态而非静态,其一旦形成便进入重复博弈流程,在不同受众尤其是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换、传播,随着时间推进声誉不断修正,或负向、或正向。在会计披露活动中,声誉机制参与可导致的直接结果则是,循环累积的声誉负效应可向公司经营者施加压力,抑制其非诚信披露,而声誉正效应则能激励经营者诚信披露。

二、基于声誉机制的会计诚信披露系统分析框架

(一)会计信息非诚信披露的利益相关者参与 会计诚信披露涉及主体较多,它是在特定制度背景下,公司、外部审计方、投资者基于各自收益成本的彼此制衡。而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的声誉机制,可以链接多方关联,解释制度安排、审计监管方、投资者等共同对经营者诚信披露的作用。

(1)公司的利益驱动――有限理性和不完全契约。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层作为公司的直接代言人,其违规信息披露等不规范行为是在公司决策层授意下作出,因此将上市公司和管理层作为共同体分析是合理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从该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和契约的不完全性来分析非诚信披露。有限理性是行为人会计非诚信披露的起点,基于不确定性的风险决策模式和前景理论思想的指导,公司管理人员敢于冒险操纵,常有信息造假和违规等行为。此外,由于契约不完全,管理者是否诚信披露,诚信披露的程度如何很难通过契约界定,这部分责任也就无从追究。鉴于有限理性、不对称信息等客观事实,企业诚信披露存在诸多隐性操作空间。

(2)外部监督制约不力――“准租金”的诱惑。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链较长,一般还涉及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不仅包括外部审计,也包括来自媒体、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的力量。由于外部审计力量构成了直接监督,且制约力量最为强大,因此笔者主要分析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许多研究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主动或被动配合公司造假情况时有发生,从而违背了审计独立性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造假诱惑不仅是审计费用,更是为了扩大审计市场份额赚取“准租金”(quasi-rent)。由于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事务所为长期占有既定审计市场份额,非常看重已获得的客户并期待与其长期合作。除了利益诱惑,外部审计方作为理性人,事实上也不得不权衡非诚信监督的成本和代价,因为一旦东窗事发,来自行业、法律的制裁代价将非常昂贵,所以其行为总是游离于效率边界上。

(3)投资者用脚投票。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起到事前激励投资者投资及事中调适和事后长期依赖的效果。但投资者尤其是公司的小股东,往往是信息获取的劣势方,较难判断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尤其是散户投资者,基于资本规模的劣势及专业分析能力的缺陷,在难以辨识公司披露信息精准度的情况下,这些投资者无奈只能“用脚投票”。但同时,投资者也是理性经济人,一旦经营者违规操作被发现,也可使经理人被投票踢出。

(二)多利益相关者分析――会计诚信披露中声誉机制 声誉机制的广泛性决定声誉效应的发挥需要多方参与,其建立过程遵循“木桶”原理,需要每一类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同样公司中每个主体都会对公司及经理人的声誉产生影响。在声誉圈中,经营者作为人,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非诚信披露可源自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也可出自公司决策层的授意。因而,对于直接行为人需要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而基于声誉多方参与、动态累计的特性,外部市场的制约力量也可以依靠声誉作用于公司的决策层等。从声誉评价圈的形成与作用框架图(图1)可以看出,整个声誉圈涵盖了企业内部声誉评价和外部市场评价,在声誉循环机制的作用下,公司持续受到各方制衡。

内部声誉评价是公司内部的声誉约束,是委托人(主要指有控制权的股东或者决策层)基于公司长远利益和发展就会计是否诚信披露的评价。但由于决策层并不直接参与会计信息披露活动,其只能投票选出合乎其意向的经营人,与经营者就公司利益最大化建立契约。因而,决策层对经营者的行为有监督作用,经营者基于此压力,会以会计诚信作为行事准则,否则面临的是契约关系的终止。但事实上,对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解读扭曲常使决策层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会计诚信披露的长远收益。而这易导致人依据委托人的授权或指示形成统一战线,产生会计非诚信披露合谋行为。如此,委托人与人内部合谋会限制短期内声誉效应发挥,此时,外部市场声誉评价的参与能有效弥补这一空缺。

外部市场中公司声誉的利益关系人包括:财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投资者、监管机构(证监会)、市场竞争者、消费者和媒体等。他们关心公司真实的经营业绩,成为会计信息的客观接收、使用和者。外部声誉发挥作用依靠的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下的有效的声誉鉴定(评价)。在声誉形成前,首先处在外部市场中的个体,依靠多种渠道直接或间接捕获公司信息,并对公司的会计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评价形成各方声誉。随后,他们实现角色转变,从信息获取者转为声誉传播者,通过传播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信息,在多次重复博弈过程中使得公司声誉逐渐累积,或是降低,或是提升。其中,外部参与者尤其是传媒的制约力量强大,一旦公司存在负面信息,声誉制约机制得以显现,公司主体或经营者不得不调适其不当行为。

如此,多次重复博弈的正负反馈不断积累的声誉信息又回归于投资者,进而形成声誉的循环作用机制。此外,声誉机制除了能约束公司决策层和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人,同样也能保证利益相关方合规参与。因为长期博弈使得共同体内的参与人为维护个体声誉,会克制各自机会主义行为。正如青木昌彦指出那样,联结两个博弈和汇合不同的激励约束,同样会激励博弈参与人走出囚徒困境,放弃博弈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审计方可能会选择机会主义策略或者与经理人合谋,但一旦声誉破裂,这对从事审计监督的事务所或者个人而言代价极大,银广夏事件便是如此。可见,在诚信披露的制度边界尚难界定的情况下,声誉机制的发挥将依靠整个内外市场环境的结合。

三、基于声誉治理会计诚信披露改进

(一)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法制建设方面的保障。我国会计诚信披露的制度安排并不尽如人意,但正式法律制度是声誉非正式制度的有效保障。目前对上市公司造假披露约束与惩戒存在较大制度空隙,一方面,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另一方面,应直接加大对公司信息造假的惩罚力度,完善、修订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制度,提高证监会的惩罚成本和市场惩罚成本,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会计准则制度空隙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二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公司内部的有效控制作为一种自发的内源机制,能直接约束决策者、经营者的意识和行为。内部控制制度需要从日常的会计核算活动、各项监管机制的完善和落实着手。特别是在监督机制方面需给予重力,如赋予内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充分的监督行使权力,实现独立董事角色应有的义务。

(二)加强公司管理者激励约束 一方面要加强经理人激励约束。经理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实施道德风险行为,作为理性人,其行为是基于收益成本考虑的。因此,可以赋予高层管理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使他们的行为目标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一致,并对管理者的信息披露策略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市场经济下,经济利益导向下的行业氛围会影响到会计人员的职业精神。为使会计人员诚信遵循会计准则,可在公司治理中提供支持会计诚信的系统环境,将诚信履约、个人职业道德纳入公司道德、企业文化系统建设中。

(三)建设有效声誉市场 正式制度的保障及会计披露主要参与者的行为规制是声誉机制得以发挥的前提,但声誉机制的实现同时依靠良好的信息传播网络。我国一直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信息流动机制不流畅,为增强声誉机制,可以构建相应的声誉平台。首先,建立上市公司经理人声誉平台并逐步推广。作为经理人的无形资产,声誉是经理人在经理市场上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经理人可能会由于某次欺骗违规行为而被永久淘汰。为制约经理人,可由独立第三方机构首先针对会计信息披露有较严格要求的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根据其经营业绩及公司的信息披露诚信情况,对经理人评定考核并定期公布不良记录。由此,这套声誉评价体系将驱使其放弃自利的短期行为。其次,就公司层面而言,可以参照金融市场上的融资信用评定等级,由独立中介评价机构评定上市公司的声誉并建立完整的声誉数据库。声誉评定的依据包括:公司造假等违规记录、披露重大信息的及时程度、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显失公允等情况。可以视企业造假的情节轻重扣去相应分值,以此形成一个动态的上市公司声誉评价库,如AAA、AAB、ABB……。如此,诚信披露的公司会成为投资者青睐的对象,而造假者则会因声誉机制的迅速传播而受到惩罚,如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通过采取打压、抛售等行动影响造假公司,与此同时该公司的经理市场价值也会降低。此外,一旦造假,声誉的长期性决定会在外部相关方中建立长久“记忆”,重建声誉代价极高。最后,要加强对外部审计的声誉约束。要强化对外部审计方责任管理,使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可先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而推广到审计个体人员,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使得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声誉黑名单”的约束。

声誉制约区别于法制的事后强制约束,其基于经理人和企业声誉市场,属于一种自发的驱动机制,有助于保障参与者自愿、长期地诚信披露会计信息,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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