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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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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实施《萨班斯法案》后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的改善情况,结合我国国情,探讨其对完善我国证券法规,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最终建立规范化的证券市场的启示

关键词:萨班斯法案;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证券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美国《萨班斯法案》对完善我国证券法规的启示

收录日期:2012年7月9日

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以来,接连发生了“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蓝田股份”、“东方电子”以及2005年的“科龙电器”等一系列重大上市公司舞弊案件。据中国证监会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显示,90%以上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问题相当严重。本文结合美国《萨班斯法案》相关规定,谈一下对完善我国相关法规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制定《萨班斯法案》的背景及其意义

在接连发生了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世界通讯会计造假事件之后,美国的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打击了投资者的信任,从而对美国的资本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整顿资本市场秩序,重塑投资者信心,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通过立法加强对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并增加企业财务的透明度。对于加强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二、《萨班斯法案》对美国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的影响

(一)提高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1、审计委员会的五名委员应当全部是独立董事;2、委员会的每一名委员应全职工作,不可以在委员会任职的同时在其他任何机构中兼职。任何委员不可以参与会计师事务所(或SEC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员)的分红或从中收取财物;但若符合SEC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的退休计划,领取固定的退休金;3、委员会的两名委员,而且只能有2名委员是符合1个州或更多州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本要求的前提是,如果两名委员中有1名是主席,他(她)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5年不曾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二)加强了外部审计(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如下:1、《萨班斯法案》修改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簿记服务以及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服务、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另外未被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其他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审计师委员会的事先批准;2、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5年必须轮换;3、如果公司的现任高层财管人员在一年之内曾被某一会计师事务所雇佣并参与了对该公司的审计,那么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向该公司提供任何审计业务;4、审计准则的制定权交给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由自我监管改为公共监管。

(三)加大了对相关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延长了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具体规定有:1、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2、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三、对完善我国证券法规的启示

(一)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我国早在2002年1月就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员会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的第52条、54条分别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和主要职责。但是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至今仍然只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附带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致使其没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并进一步细化明确其机构的成员组成、性质、职责,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二)增强外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整个行业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者,即是注会行业的监管者,同时又是注会行业的利益维护者,这种自我监管体制对注会行业的独立性有很大的影响;从微观上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缺乏沟通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中间机构,被审计者往往是审计委托人,从而使得外部审计人员的经济利益受制于被审计公司,导致外部审计的独立性较弱。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中的相关方法来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一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管理咨询业务可以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我国不必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但同时应该注意,非审计业务必然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披露其来源于某一客户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占来自该客户总服务收入的比例,当该比例超过30%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此类业务剥离;二是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有关规定,在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至少每五年必须轮换一次”;三是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力度。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或复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5年,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或2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对那些试图毁灭犯罪证据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能有效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谨慎行事,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规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底稿的保管责任。

(三)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舞弊的处罚条款有以下两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比美国的要轻很多,尤其是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很不完备,这使得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加大对相关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增加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成本,从而使其不敢冒险而趋于自律,最终达到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孟焰,张军.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执行效果及借鉴[J].审计研究,2010.3.

[2]肖悠.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1.7.

[3]张小苓.萨班斯法案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比较与启示[D].东北财经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