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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致2人死亡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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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资料

1.1 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4日18时许,家住贵州省遵义县芝麻镇高原村大元组的韩某某(男、42岁)及其儿子韩某(男、13岁)到自家门外观看冰雹时突然被雷击,韩某某和韩某当场被雷击倒在地,其在屋内的妻子游某、大女儿、二女儿同时也被雷击倒在地,游某苏醒后唤醒大女儿和二女儿,在门外发现韩某某和韩某已经死亡,当地群众到现场后电话向110报警。当地气象部门天气预报报道当天该地区有雷阵雨。

1.2 现场勘查

现场位于遵义县芝麻镇高原村大元组岩上韩纪强家住房,该住房为坐北向南,系砖木结构,共一层的简易瓦房;其东面为韩纪强家猪圈,南面为一洼地,西面为韩纪强家菜地,北面为山坡;中心现场位于该住房西侧厨房,现场勘查从韩纪强家住房南侧院坝处开始,由向中心进行。

通过住房南侧院坝向西可至韩纪强家厨房,在厨房房门南侧3.5m处见一棵高23m的杉树,该杉树顶端见一呈纵向长为6m的撕裂痕迹(图1),该厨房房门南侧木柱距地高1.7m处见一呈纵向长为1.68m的撕裂痕迹。

1.3 尸体检验

韩某某,尸长165cm,发育正常,死者外套胸部可分别见7.0×9.0 cm2、6.0×7.0 cm2、5.5×7.3 cm2、3.0×4.0 cm2、5.5×6.0cm2大小的烧焦破口(图片2),左脚鞋子内侧可见撕裂口,对应的袜子处可见5.0×10.0 cm2大小的破口,左眼闭,右眼睁,双侧睑、球结膜可见出血点,右侧锁骨中线第四肋骨交界处至左上腹有一条4.0×25 cm2大小的皮肤烧伤(图3),解剖发现肺脏及心脏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点状出血,其余未见异常。

韩某,尸长12cm,发育正常,左脚鞋子鞋跟内侧见3.0×3.5 cm2大小的烧焦破口,相对应部位处的袜子见7.0×8.0 cm2大小的烧焦破口,双侧睑、球结膜可见出血点,解剖发现肺脏及心脏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点状出血,其余未见异常。

1.4 毒物检验

胃及胃内容物用GC/MS法未检出有机磷类、安眠镇静类等药物。

1.5 病理检验

将韩某某胸腹部烧伤部位的皮肤作病理分析,符合电流斑的改变(图4)。

2. 讨论

根据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结果分析:

(1)两名死者的衣服、鞋子、袜子分别有不同程度烧焦和破口,并且种高温作用是局部性的,并非完全烧毁,与一般火燃烧不同;

(2)现场勘查未发现打斗的痕迹,而发现旁边的大树及房屋的木柱上有雷击的征象。

(3)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的可能性;

(4)尸体检验没有致死性的暴力损伤,尸检主要阳性发现为雷电烧灼痕迹及衣着的烧焦痕迹,尸体呈窒息的一般征象。

综上,分析认为该两名死者系雷雨天在户外时被雷击死。

当雷电发生时,雷电对人体具有电流的直接作用、超热作用及空气膨胀导致的机械性损伤作用。其中,电流的直接作用对人体的危害最大。雷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导致人体发生电休克:①放出的电流直接通过人体,电流强度可高达30kA,作用时间可长达1s,必然造成死亡;②闪电在一定范围内分散落地,电流强度减至100A,作用时间缩短为0.5μs。此种电流间接损伤机体,可能引起死亡;③闪电通过人体附近的金属物体,所产生的感应电流也可引起电休克,但多数人可以存活;④空中放电时,如身体接触或在电弧范围内,虽身居室内也可发生雷击休克。特别是通过电器,如无线电天线或电话线等。雷电可沿输电线通过相当长的距离;⑤在雷击范围内,分散的电流由一足到另一足也可引起休克,但这种电流通路不至于引起身体的严重损伤。⑥闪电电弧可使大气温度骤增,导致爆炸性膨胀,所产生的冲击波摧毁性强,可使固体物碎裂,可将人体抛掷若干米远处,致机体遭受机械性损伤。

人体被雷电击中后电流通过人体,使人体烧伤或烧焦,在人体的皮肤上可留下电流斑,本例死者韩某某胸腹部的烧伤疤痕即表现为电流斑的特征;同时,雷电作用在人体上的力量相当大,可以将人体所穿衣物雷可被撕裂成碎片,有的被剥下,甚至抛离尸体一段距离。雷电入、出口处的衣帽鞋袜可出现圆形、境界分明的孔洞,或被烧焦。本案中两名死者的衣服及鞋袜均有不同程度的烧焦和破裂。

在雷击死亡案例中,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取证,结合案发时现场的天气情况,尸体体表的特殊改变如雷电击、电流入口(出口)、身上穿着衣服的新鲜烧焦、破裂等现象、尸体窒息死亡的征象,在排除其他死因(如中毒、暴力等致死)的基础上可得出雷击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