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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奖励”的法理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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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一市民将拒开发票的商家举报给当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查证属实后对商家进行了处罚。让举报者大跌眼镜的是,因他举报有功,国税部门奖励他1元钱。举报者将国税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今年9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

“1元奖励”引发诉讼

今年5月11日,任乐亮在洛阳赛博数码城购买电脑椅后索要发票,数码城经营部营业员称如要发票还要再交20元的发票钱。

任乐亮认为,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5月18日,任乐亮将商家拒开发票的行为举报到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经西工区国税局调查,任乐亮举报属实。

6月3日,西工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任乐亮,国税局对他举报的数码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会书面通知他到国税局领取举报奖1元整。

不久,任乐亮收到西工区国税局的一个特快专递,内附领奖通知书一份:因任乐亮举报有功,国税局决定对其作出1元钱的巨奖,限90日内带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

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任乐亮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为了举报这个案件,他积极向西工区国税局提供相关证据,还对违法商家进行指证,往返十多次,光路费就花了50多元,还不包括误工费,西工区国税局对他的奖励却只够买瓶矿泉水。

据任乐亮了解,洛阳市国税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

任乐亮认为,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对他作出的1元的奖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且违反其对外公开承诺。更重要的是,他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西工区国税局整天宣传举报有奖,护税光荣,而他根本没有体验到光荣,他不知道国税局的这种奖励是在鼓励他的举报行为还是在打压举报人的积极性。

于是,任乐亮将西工区国税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0元。

数次商家和单位

今年42岁的任乐亮是洛阳市西工区人。此前,遇事爱较真的他已经和商家多次对簿公堂,官司也有赢有输。

2008年3月9日,任乐亮在洛阳市某眼镜公司花1962元购买镜架一副。任乐亮以眼镜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自诉,金属镜架是上海野尻眼镜有限公司生产,其镜腿上的玳瑁是二次加工添附上去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商品时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欺诈成立。法院判决,任乐亮将原镜架返还给被告,被告退还任乐亮镜架款1962元,支付赔偿款1962元。宣判后,眼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11日,洛阳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1月22日,任乐亮又将洛阳一家商场和贵州莱酒厂到法院。2008年4月19日,任乐亮在洛阳一家商场购买了贵州某酒厂生产的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两盒白酒,共计人民币1236元。任乐亮认为该产品冒用绿色食品标志,于是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商场和酒厂)向其支付购物款的2倍即2472元,并支付其因维权产生的费用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乐亮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所购买的酒的真实情况。2010年9月6日,老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任乐亮的诉讼请求。

任乐亮另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官司是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任乐亮认为洛阳王府井百货虚假宣传,向洛阳市工商局举报,洛阳市工商局以现场未查获不予立案,任乐亮不服向洛阳市政府申请复议。洛阳市政府认为,任乐亮与洛阳市工商局的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了其复议申请。任乐亮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任乐亮作为商品的购买者,申诉举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不予立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9月12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奖励合法但不合理

9月21日下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元奖励”案。

西工区国税局法制科负责人和律师出庭,任乐亮没有聘请律师,双方在法庭上就奖励的合法性和具体依据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人认为,他们对任乐亮的举报奖励程序合法。在接到任乐亮的举报后,他们及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在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后,按照相关程序对任乐亮进行了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收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的规定,参照这个比例,他们收缴了电脑城100元罚款,按照相应比例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了任乐亮1元的奖励。

任乐亮认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在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中,有“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的内容。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因为检举,收缴入库税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5000元以下有很多标准,可以有4999个答案,为啥是1元?执法部门对原告作出1元奖励的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对此,被告律师辩称,洛阳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9月25日的具体规定,针对范围只有10种发票,而且有时效限制,而现在那10种发票已经被新版发票所取代;其次,洛阳市国税局当时的部门规章和省国税局的文件都已经失效,没有法律效力了,当然无从参照执行。西工区国税局对任乐亮的奖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对于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X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是在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内,作为执法单位,国税局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1元的奖励是如何算出来的呢?被告方解释,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

对于此案,一些专家认为,对于检举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酣漪裁量的权利。但从情理上讲,税务机关在奖励时应当酌情考虑举报人为实施举报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性支出以鼓励举报人护税的积极性。本案被告奖励原告举报奖金1元,虽然合法,但金额偏低,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

西工区人民法院驳回任乐亮的诉讼请求,50元诉讼费由任乐亮自己承担。任乐亮当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1元奖励”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chenyfly僦,以前人们听闻“有奖鼓励市民举报税收违法”的宣传后,尚有可能信以为真甚至有所心动,而亲眼目睹了这尴尬的1元钱“举报奖”后,恐怕很难再积极响应了。

有评论说,且不说社会公众是出于何种心态举报逃税,有一点必须值得重视,那就是任何公民对逃税行为的属实举报,都应看作是“强化税收监管、维护国家利益”的有力支持。这样的殷殷热情,不去千方百计地扶持鼓励,却时不时地搞出“1元”“5元”来泼冷水和嘲弄人,哪里还有“鼓励举报”的丝毫积极意义?

重奖举报激励参与意识

据笔者了解,有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索要发票遭拒绝”的情况,而虚开发票和拒开发票也是困扰税务部门多年的两大顽症。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2007年7月份,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了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标准。对于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除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外,同时还将面临1万到10万元的罚款。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将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第35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王世宇认为,《发票管理办法》生效后,人们期盼的重典治理不开发票的条款没有出现,反而降低了一些商家的违法成本,这也是现在很多商家拒开发票的诱因。

为了遏制住这个势头,去年6月,海口市地税局规定,如果商家拒开发票被举报查实,对于定期定额征税的商家,除按规定罚款外,还将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月起调高定税营业额30%,查实一次调高一次,可连续调高。去年,海口市95家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商家就受到了这样的处罚。北京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办法,当时最高奖1万元,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最高为5万元。今年9月22日,北京市将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奖提至30万。

在王世宇看来,现行的一些举报奖励规定有明显的不足之处,比如奖励范围小,奖励的数额和比例不明确或者很小,甚至低于举报的成本。要想形成踊跃举报拒开发票的社会氛围,有关部门在对举报者实施奖励时应该考虑到举报人的付出,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才能起到正面的宣传引导作用。只有这样,才会更加有效地提高公民的举报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