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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4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等11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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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4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一、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1 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9个,持平的城市有5个。4月份环比价格涨幅均小于1.0%,涨幅比3月份缩小的城市有26个。

2 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3个,比3月份增加了1个;价格涨幅回落的城市有52个,比3月份增加了6个。4月份,同比价格涨幅在5.0%以内的城市有29个,比3月份增加了3个。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1 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6个,持平的城市有13个。与3月份相比,4月份环比价格下降和持平的城市增加了3个。环比价格涨幅均未超过1.0%。

2 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8个,比3月份增加了3个;价格涨幅回落的城市有45个,与3月份持平。4月份,同比价格涨幅在5.0%以内的城市有43个,比3月份增加了2个。

石家庄将强制没收违建住宅作保障房

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上海供地计划首推公租房指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2011年上海住房供地计划显示,今年上海计划供地1200公顷,比去年增加100公顷,为近年来最高。其中纯粹商业住宅类型用地仅360公顷,占总量的30%;带有政府保障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动迁安置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三类用地分别为200公顷、400公顷和240公顷,保障房性质住宅用地占总量的70%。值得注意的是,上海今年首次在年度供地计划中明确了100公顷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指标。

浙江对有不良记录的房产商停止新增贷款

浙江省政府目前发出通知规定,今后,对存在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新增开发项目贷款,现有的贷款款额也不予展期。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深圳对保障性住房条例进行修改

深圳市近日修改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增加了安居性商品房作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安居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深圳市政府另行制定。此外,鉴于骗租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分,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广西多项措施加强住房用地监管

广西近日出台多项措施,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加强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监管。主要内容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土地竞买人的准入资格以及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禁止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不含土地规划价款)的房地产用地转让,禁止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性质,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约定“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开工、竣工时间”等使用条件。对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性质以商品住房销售的,有关部门将从重处罚,并禁止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

郑州公安部门将直接参与经适房资格审核

郑州市公安部门将直接介入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户籍审核,以确保申请家庭户籍信息的真实性。由于目前郑州还没有建立居民身份信息共享平台,出台这一措施正是为了解决经适房购房资格审查工作中存在的户籍弄虚作假问题。凡核查确认提供虚假户口或户籍不满3年的家庭,一律取消购房资格证,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适房。

济南推公租房支持措施 社会组织建房可定向出租

济南市近日规定,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土地使用、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与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再缴纳用地差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根据“只租不售”的原则,分配时主要定向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租住标准为:符合准入标准的职工家庭、引进人才可承租成套住房,单身职工只能承租集体宿舍或公寓,居住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5平方米。

辽宁建立保障房建设专项巡查制度

辽宁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专项巡查制度,巡查内容包括:核查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情况;核查各市县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包括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竣工项目信息在网上公开、公示及更新情况;现场核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重点巡查今年建设项目的开工情况和往年结转项目的竣工情况;现场核查建设进度滞后项目存在的问题。对未开工项目或建设进度明显滞后项目,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专项巡查工作组反馈信息。另外,此项制度要求对所巡查项目建立台账,写明巡查项目的名称、基本信息等;每月5目前,要上报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的巡查报告。

北京:公租房建设单位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住建委了《关于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于6月1日开始执行。《通知》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转让、捐赠等环节中,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经审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自行减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减免相关税费,并妥善保管公共租赁住房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信息),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的日管评估检查。

陈淮:降价不是目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最近指出,楼市调控成功的标准不是房价调低,而是完善的市场竞争充分展开、房价的话语权转移等四项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市场竞争充分展开,就是把资源配置的主导权交给一个良性、合理、正常运行的市场。第二个标准,是房价的话语权和决定权由购买高档楼盘的富人和投机性需求,转交给中等收入者。当中等收入阶层改善性需求发挥主导作用的时候,这个市场才叫基本调控好。第三个标准,是各部门产业之间从对抗走向协调。其标志是市场不需要那么多房子或者国民经济整体稳定运行不能支撑这么大的信贷规模,钢铁一样卖得出去。第四个标准,是市场的供应规模和交易规模更加合理。不仅是特大城市和沿海的二三线城市有大规模的住宅供给,其他城镇的新房供应也能满足普通购房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