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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民间开放不能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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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新的国企改革目标,其中金融业民间开放引人注目。一些人受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认为政府对金融业维持行政管制阻碍了改革,阻挠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了目前金融系统的系列困难。他们把金融业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归结到行政管制头上,声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都源于改革不彻底;片面强调民营经济的优越性,认为只要政府放开管制、允许民间资本自由进入,金融业就将万事大吉。

缺乏外部约束机制容易诱发金融风险

不错,民营经济的优越性确实有竞争行业中的诸多例证作为支撑,金融业民营的优越性也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实况做证明。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规则体系和信誉机制尚未健全的中国,所谓淮橘成枳,民营经济的优越性在许多方面被环境所扭曲,往往表现为劣根性。

在生产流通领域,民营经济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建立在股东对经营活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上的,因此更易于按市场法则进行经营和竞争,体现出较高的效率。但事情一到金融领域就有了不同。由于金融业本身的虚拟特性,由于金融机构可凭信用吸引游资快速扩大资本,金融企业的总资产,很容易就能大大超出股东投入的总股本;经营者拥有很方便正当的途径,可以把资本转移出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也是可以被收买的,能被大于他所投入股本的资本所收买。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的约束即成为关键。在外部约束尚未健全、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内部的股东约束很容易被突破,企业就会由市场运作的载体变成“内部人”控制的工具。监督者(股东)被收买的民营经济,相对于公权力掌控下的国有经济,在正常的激励和监督方面,不但没有优势,反而还有劣势。因为公权力对国企的管理和运作毕竟已经有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成形制度,予之约束、牵制,但市场对资本的约束才刚刚起步。比之公权力,资本无疑更具有不顾一切的赢利冲动和投机冲动。因此,在环境和制度的约束缺位或乏力的情况下,急匆匆开放金融业,结果只会是酿成大量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堆砌起更多难以收拾的烂摊子。

即使在实业领域,民营经济也面临类似的诱惑和考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民营企业以获取和吞没贷款作为赚取“利润”,挖“第一桶金”,完成“原始积累”的主要手段,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一些对国企抱有偏见的人一味指责金融机构“偏国有,轻民营”,却无视民营企业贷款中蕴涵的道德风险,即或偶尔一提也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稳扎稳打才是最好办法

实际上,近年来民营经济在实业领域之所以能够相对“健康”地发展,能够循正途发挥出自己的优势,或许与金融机构对民企一定程度的“惜贷”分不开――既然没有“捷径”可走,就只能老老实实走正途,既然没有“劣币”可用来驱逐“良币”,就只有大家都做“良币”。凡是被金融过度“扶持”的企业,很少有能抵御住“走捷径”诱惑的。结果不是过度扩张而导致泡沫破裂,就是弄虚作假东窗事发。当然,“捷径”成功,至今威名赫赫的也不在少数。

国企当然也有类似问题。但因为它受到整套行政管制的约束和牵制,走起“捷径”来没有民营那样无所顾忌。因此总的说来,国企的胆子要小一些,为害要轻一些,许多风险的形成都有历史包袱和政策包袱的原因。

金融业为什么严于对内开放却宽于对外开放?这是因为,尽管在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下,对外开放也蕴藏不小风险,因此也要谨慎从事。但对外开放,一方面可因外资的进入带来成熟的市场运作经验,加速市场规范;另一方面,先期获得准入的外资一般都会有较强的风险偿付能力――既有强大的资本后盾,其行为又受到巨大的信誉成本制约,因此相对风险较小。

在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治环境等条件尚不具备以前,民营经济的拓展只能一步步来,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搞一蹴而就,尤其是在金融业等关键领域。民营经济的拓展最好能与市场建设同步,相互呼应。这样的经济转轨,给社会造成的震荡和负面效应,才是最小的。毋庸讳言,中国今天正处在一个经不起多大折腾的敏感时期。因此,金融业的对内开放犹须谨慎。绝不是开放得越快越好,也不是越开放越好。

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应该追求不同问题上的逻辑一致性。不能说民营经济好,就什么都好,处处皆好。行政管制不好,就处处都不好。这样看待问题,无异于承认世界上存在某种可以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今天我们已经知道,这样的灵丹妙药实际上并不存在。解决现实问题,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