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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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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从2005年至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调整了三次,但个税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需要在税制选择、税率设计、费用扣除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综合改进。本文基于最优税收理论,探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最优税收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80-02

2011年3月1日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不仅明确提出要提高个税起征点,还将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进行调整。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项系统工作,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税率及监管等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难以征收到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扣税标准和报税方式过于僵化等。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弊端着手,寻求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依据和改进思路。

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

个人所得税按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即混合税制)三种类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这种计税方式在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不仅难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使得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同属勤劳所得的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相同,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同时,高点税率偏高导致税收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普遍而言,对高收入的人士征收高税能够带来公平。可是,实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几乎不起作用。高税率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有学者指出,我国的高点税率最高达45%,同周边国家(地区)相比显得太高。

1.3 费用扣除基准额设计不够科学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另外,费用扣除标准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变化。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者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群体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1.4 征收范围狭窄

当前个人所得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账簿登记货币收入,表现得更为丰富多样。如: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减少债务、得到服务等;从来源上看,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和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记录上看,有记入账簿和账簿上无反映的两种。反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相关部门只采用正列举方式规定了11个国务院财政部门征收的应税项目。这种确定税基范围的方法虽然界定了应税项目,一定程度避免了税基流失,但恰好是这种刚性很强的政策容易造成征税过程中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1.5 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个税征收的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事前控制力不强,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由于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在自行申报制度尚未全面铺开的情形下,税收流失难以避免。更应重视的是,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在事实上都只对工薪阶层产生了作用,对于高收入阶层的约束和管理效果并不明显。二是事后处罚力度不够,违规违法成本低。这主要是因为管理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没有也难以清晰地界定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从法律界定这是否是纳税人的有意行为。违法“球”行为给税务机关造成了执法难度,现实工作中他们也理性的选择避重就轻。此外,个税的违法成本较低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 最优税收理论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启示

拉姆齐于1927年提出了最优税收理论,并最初用于研究最优商品税的问题。和志刚(2010)研究并概括了其核心内容:

2.1 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但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却是受到税收约束的。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这时,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及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均发生改变。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来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的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2.2 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统一的,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而言,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提高,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这样的设计可以理解为缘于对低收入者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高收入者优秀人才的保有。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而现实中完全竞争状态几乎不存在。所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讲,我们都不能绝对地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设计所得税率。

循着这一思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必须既考虑到每个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又考虑到不同阶层和收入群体的分布及差异。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

3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

3.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性选择。

3.2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同时根据最优税收理论,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3.3 实行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化和指数化

改进“工资、薪金”课税的费用扣除法。一是使费用扣除项目具体化,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内容不同分别设置基础扣税、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项目。二是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使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以缓解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

3.4 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

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3.5 加快征管手段现代化建设

在改分类所得税为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年度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以有利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同时加快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进度,逐步实行收入支付信用化,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

4 结 论

最优所得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依据,但单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降低税率等并不意味着个税的税负已经实现公平,这无法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和一项系统工作,尤其是在税制的科学设置和动态更新方面,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江镓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J].税务研究,2010.

[2]王淑芳.试论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商业经济,2009.

[3]和志刚.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优化[J].经济师,2010(7):201-204.

[4]郭剑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作者简介]伍玉玲(1991―),女,四川成都人,本科,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刘世良(1990―),男,河北衡水人,本科,研究方向:企业管理;严柯(1991―),男,四川成都人,本科,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