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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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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本文就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展开探讨。提出应从独立董事的选聘、薪酬、法律责任、保障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性 激励机制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及监事会监督不力的现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制度法定化。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郑百文独董陆家豪遭罚、中粮屯河独董魏杰辞职、伊利股份独董余伯伟被罢免等事件,使国人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效性产生了质疑,独立董事也被冠上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和“糊涂董事”等称号。本文拟就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展开探讨。

一、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有待完善

1.“独董不独”。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任职的推荐和批准实质上都被大股东控制。这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任职的现象将不可避免的影响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

2.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独立董事主要由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这三种成份组成。专家学者注重声誉,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较高,但缺乏足够的时间和企业管理经验,难以对企业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对经理层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故知名学者成思危曾公开表示不赞成目前经济学家大量担任独立董事的现象。且根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规定,一些知名的专业人士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结果造成上市公司独董在时间安排上的矛盾:既要花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又要花费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完成上市公司独董的职责,故独董能否履行其职责受到普遍质疑。

二、独立董事定位不明确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起到何种作用呢?由于缺乏对自身职责的明确认识,大部分独董行权都比较谨慎,有调查表明,大多数参加调查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行使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9.5%)、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78.9%)、提议召开董事会(73.7%)、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调查(73.7%)、在股东大会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94.4%)等权力,只是履行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签字的职责,从而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三、独立董事知情权难以得到保证

独立董事应具有公司知情权,然而大部分独立董事都是兼职,每年15个工作日,不可能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调查表明,超过90%的独立董事是通过上市公司主动发放的资料来获得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少数独立董事表示自己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和分红派息方案;只有极少数独立董事曾与其他董事以及上市公司的客户、供应商、职工等进行交流。因此,独立董事的判断受制于上市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及充分性。

四、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不规范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以声誉激励为主,其薪酬通常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只是领取固定金额的报酬。有的企业对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和风险责任评估不高,给的报酬低于其价值,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使其维持职业理性的动力不足;给的薪酬过高,则独立董事基于利益考虑,就会与控制人达成妥协,做判断时患得患失,使独立性降低。

五、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缺失

目前,无论是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没有关于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难以想像不赋予独立董事法律责任,仅凭借其诚实和道义,去尽心地履行职责。故独立董事缺席会议、临阵辞职及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

六、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从而使独立董事制度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做,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绩效水平的目的。

1.规范选聘机制。为预防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左右独立董事人选,可考虑将独立董事提名权限定为中小股东的权利,实行大股东回避制度。如果董事会未将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要做出说明,以防止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让自律组织如上市公司协会、中国投资者协会负责独董的任职资格管理。

2.完善激励机制。薪酬制度既要起到激励作用,又不能使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依赖感。建议采取长短期激励并用的方式,即采用固定薪酬加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3.明确法律责任与健全保障机制。建议在民法、刑法领域内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民事、刑事责任。鉴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下,独立董事做出职业判断的信息多来自公司管理层,由于信息不完全导致的非过失失误应规定豁免措施。此外,可考虑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机制,即由上市公司为独董投保过失责任险,免除其除欺诈和故意事项以外的诉讼和赔偿风险。

参考文献:

[1]李艳飞:《独立董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年7月

[2]李璐:《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企业改革与管理》, 2007年第3期

[3]刘琳霞:《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审计月刊》,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