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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青少年犯罪司法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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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向更加关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发展,同时把青少年作为脆弱群体来考虑,赋予其比成年人更细致、更人性的权利,体现在强制措施的使用、案件审理与判决、羁押期限等各个环节。对父母应当承担的教育、管理青少年的责任,法律亦有系统规定。

[关键词] 英国;青少年犯罪;司法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信念上,认为孩子对他们行为应当负的责任比成年人少;二是愿望上,希望孩子们能够远离进一步涉及到犯罪中;三是在情感上认为判决的目的应当是改造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

英国政府1998年公布了白皮书《没有任何借口――英格兰和威尔士处理青少年犯罪新方式》,新方式体现在政府致力于减少青少年犯罪。以1998年通过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为标志。该法案强调,一是提升策略,重视青少年犯罪预防;二是赋予警察、法官等一系列延伸权利对待青少年犯罪和他们的父母。同时,根据该法案第41条建立了英格兰和威尔士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其基本目标是为青少年司法体系设定标准,监督其实施,并且提升青少年司法体系的更好实践,鼓励创新项目来致力于预防犯罪。

同时,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并实施青少年司法计划,着眼于提供青少年司法服务,并且筹集资金。政府还应当与警察、缓刑委员会及健康部门紧密合作建立一个或者更多的青少年犯罪服务团队,以确保青少年司法服务计划得到实施。

二、青少年与警察

英国法律曾经规定,14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1998年通过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修改规定,10岁以上的孩子在刑事责任上被当作成年人一样对待。这点不同于欧洲大陆的法律。

适用成年犯罪嫌疑人上的权利大多数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是基于未成年人更脆弱的考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例如,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案规则C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应在学校被逮捕和讯问,当他们被带到警察局时,也不应关押在监室里。警察必须在最快时间查明谁是未成年人的扶养人,以便及时通知他们的抚养人告知为什么要抓获,现在孩子在哪里。如果这个抚养人不愿或不能到警察局,警察就必须找到另一个合适成年人。这个合适成年人主要是在警察进行警示、识别身份、调查和询问的时候在场提供帮助并监督刑事程序的正当进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场时,这个合适成年人通常是社会工作者。除了涉嫌犯罪、智力低下或对青少年抱有敌意或者具有专业能力的律师外,一个被认为能够负责任的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在接受任务时,应当被告知他决不仅仅是一个观察者,还应是一个建议者,要通过提供法律建议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进行。

1.关于讯问和保释(Remand and Bail)

被指控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权利根据《1776年保释法》予以保释。如果在17岁以下,当警察拒绝保释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犯罪,通常被羁押在当地政府提供的住所里。也就是说,17岁以下的孩子在被带到法院听审之前通常不能羁押在警察所设的拘留所里。

2.申斥和警告(Reprimands and Warnings)

青少年犯罪处理不当就可能出现一种恶性循环,即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期间又因为与其他犯罪分子密切接触而受到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受教唆或者被传授新的犯罪技能,又进一步去犯罪。为了避免这种恶性循环,最初,英国采用了警示(Caution)的办法,即通过官方提示使当事人认识到所犯的错误,尽快悔罪而从犯罪中及时解脱。最初警示广泛适用于未成年人,后因遭受公众认为处罚不力的批评,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65条取消了警示,而代之以申斥和警告体系。警察适用申斥和警告要满足四个条件:(1)有足够的证据;(2)承认犯罪;(3)没有前科;(4)案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引起公诉。申斥和警告必须在有合适成年人时作出。当青少年犯罪给予警告时,还必须将他们迅速交给青少年犯罪控制服务团体。这个服务团体必须对犯罪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社区矫正,防止又犯罪;如果经评估需要进行社区矫正,就应当立即为他量身定做一个矫正计划。

三、审理

未成年犯罪通常在未成年法庭审理,过去称之为青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是治安法院的一个专门部门,它不同于其他涉及刑事程序的犯罪,任何媒体,除非有许可才能在场。16岁以下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所有诉讼阶段都要参与法庭,法庭也有权利命令大于16的孩子的父母参加法庭。当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如故意杀人、过失伤害或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等,未成年人需要在皇家法院受审。如果同案中有共同被告是成年人,他们可能在成年人的治安法院或者皇家法院受审。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实践指南,除非涉及司法利益,对未成年人犯罪都应独立审判。如果必须进行联合审判,也应对通常程序作一些适当修正以适应未成年人审判。最近根据欧洲人权第六条,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对未成年人犯罪在皇家法院受审提出了一个实践指南,要求每一个具体的审判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被告的年龄、性别、智力和情感状况。审判程序不应将罪犯暴露在公众之下,以避免对被告产生威胁、污辱和痛苦;应当采取一切步骤帮助被告理解和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建议未成年人在受审前应当被带到法庭里熟悉法庭布局。在审理中,要求法官不穿法袍、不戴假发,公众参与也受到严格限制;法庭设置应当象我们日常生活一样,每个人的座位一样高;未成年被告应当站在紧挨着他们家庭或者合适成年人的位置,邻近律师。

实践指南还要求只有那些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被允许进入法庭。在媒体被允许而限制参与的场合,媒体只能呆在另一个法庭区域观看审判,这个区域是通过CCTV与受审法庭连接的,媒体看不到未成年人被告。

四、判决

1992年通过的《刑事司法法案》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押和训练令(Detention and Training Orders)

关押和训练令是由2000年刑事法庭权力法案作出的。时间为4个月至两年,其中一半时间在关押,一半时间不关押,但是在监督之下。使用关押和训练令大多数是小额的财产犯罪。关押期间必须在任何内政部认为安全的关押场所服务,这个场所可能是青少年罪犯协会、国家安全训练中心、未成年人管理中心,或当地政府提供的住所。最初关押和训练令适用于12岁以上的未成年罪犯,但是内政部有权力延伸到10至11岁,在未成年罪犯协会的关押判决还可以适用于18至20岁的罪犯。训练和教育项目包括第周25小时的全日制国民教育课程,每天一小时关于处理犯罪行为和预防犯罪的教育以及社会技能和家务训练。在关押的业余时间和释放后还有机会获得发展兴趣的机会。由于许多被关押者远离家庭,需要保障被关押者与家庭的联系,为此内政部为每周一次的家庭探访及其基本的信件和电话提供资金。

2.参考令(Referal Orders)

参考令最初是由《1999年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证据法》作出的,现在吸收在《2000年刑事法庭权力法案》中。该法案第16条规定,参考令是对第一次犯罪的人,根据法律不适用监禁、也不适用拘留的人作出的。法庭作出参考令的基本条件是罪犯认罪且犯罪行为是初次。参考令的目的是为了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同时给他们一个偿还被害人和社区的机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恢复性司法。参考令的作出须合议庭与未成年人协商。未成年罪犯一旦同意了参考令,有关条款会写入合同中,这些条款可能包括:需要罪犯给予受其犯罪行为影响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人以经济补偿;或者参加与被害者的调解会;或者在社区从事不付报酬的工作;或者阅读由政府作出的禁令等。参考令由当地的未成年矫正组织监督实施。随后就会安排专题会议来检查合同是否得到执行,还有一个最后的会议决定合同是否已经完全满足。

法律创造性地作出这个规定是希望这种处理过程比传统的法院判决过程更有效。对于法院判决过程,内政部在议会上批评道:这个判决过程从最好的角度看,感觉未成年人只是一场戏剧的观众,而其他的人却是演员;从最坏的角度看,未成年罪犯整个就是被众人孤立的、受到极度污辱的人,在他的头脑中从不去想他到底干了什么、为什么他伤害了被害者。

而参考令在许多情况下给未成年罪犯提供了另一种选择,他们能够承认犯罪,了解他们所收到的判决。当他们把时间花在通过完成判决洗刷所犯的罪行,从而不留下犯罪记录的话,他们将来的职业前景也不会因此受到过度的损害。

3.修复令(Reparation Orders)

根据《2000年刑事法庭权力法》第73条,法庭可以对18岁以下的罪犯作出与犯罪严重程度相称的给予被害者或社区最大限度补偿的决定。作出这个命令之前,法庭要获得一个报告,包括哪种工作最适合罪犯去做、被害者的态度以及被害者对计划的想法等。内政部的指南规定修复令还需要一个书面的道歉信,以及从事一些有助于修复由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清理乱涂乱画,修剪花园、清捡垃圾以及做其他一些帮助社区的工作。要求所做的工作在三个月的期间内不能超过24小时。最重要的是,赔偿令要求犯罪者与被害人有一个协商会,试图使犯罪者理解他们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它改变了传统上完全由国家去追诉的作法,试图把刑事司法体系个性化、人性化,让罪犯与受害者面对面,强迫犯罪看到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如果法庭认为给予经济赔偿是适当的,修复令会与赔偿令一起作出。修复令和赔偿令也是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部分,在青少年司法体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五、社区类判决(Community Sentences)

青少年社区令已经发展成为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广泛运用手段。社区令包括:

1.监督令(Supervision Orders)

监督令适用于10至16岁的孩子,并且需要保释官员或者社会服务部门监督罪犯不少于三年。监督令是由1969年的儿童与青少年法案作出的,用于替换过去统一适用社区矫正令。目前,只有超过16岁的青少年才能给予社区矫正令。监督令的作出不需要征得青少年本人的同意。

与社区矫正令一样,监督者必须帮助罪犯,给他提供建议,做他的朋友。同时,2000年刑事法庭法案第六章作出了一些特定的规定,作为补充,要求青少年罪犯离开家庭环境从事一些具有挑战性的活动,包括攀岩、凿洞或者参加当地青少年俱乐部,最多是180天。未成年法庭的治安法官通过与监督者商议,并指明一些罪犯不应参加的活动。对商议结果是否同意还要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可以同时要求安排接受教育。

如果罪犯违反了监督令的条款,监督者就要及时告知法庭,法庭可以改变这个命令,给罪犯不高于100磅的罚款,或者作出参加中心令。如果罪犯已达到17岁,法庭要撤销监督令,对原来的犯罪作出一个新的判决。

2.参加中心令(Attendance Centre Orders)

年龄在25岁以下的罪犯如果犯了应当被监禁的罪,可能被命令去参加一个中心,达到规定的小时数或者某一段规定的时间。参加中心不少于12小时;16岁以下的不多于24小时,16岁至25岁的不多于36小时。如果违反参加中心令,可能导致罪犯因为原来的罪行被重新判决。中心通常由警察管理,多半是要求参加周六下午的身体训练课程或者实践课程。

3.宵禁令(Curfew Orders)

法庭可以对不满16岁的罪犯作出六个月以下的使用电子监控的宵禁令。根据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14条,地方政府为了维持秩序的目的可以对孩子作出宵禁的要求。主要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禁止10岁以下的孩子在晚上九点到次日六点的规定时段留在公共场所,除非他们有成人陪同。宵禁令就是警察对于违反宵禁规定的孩子要通知当地政府,并且将孩子带回家。

4.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

即要求罪犯在某一段时间必须远离某一个或一些地方,同样也是用电子标签来监督执行,戴上标签的人表明对受害者是有特别的危险或者会带来麻烦的人,在某些方面排除令类似于宵禁令,不同之处在于宵禁令要求罪犯呆在某个特定的地方,而排除令是不允许罪犯至某个特定的地方。

5.行为计划令(Action Plan Orders)

行为计划令是1998年规定的,现在也纳入了刑事法庭权力法案。主要是要求未成年罪犯认真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拿出矫正计划,防止再犯罪。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被处以行为计划令将被置于最长三个月的监督下,用一种负责任的行为来满足一系列需要。内政部指南列出了所谓应当满足需要的情况,包括参加生气控制课程、机械自动化教育项目、控制药物和酒精项目或某些特定的补救教育课程。行为计划令不能与拘留判决中任何其他的有关社区令判决混用。

六、关于青少年犯罪司法程序中对父母的要求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一般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到法庭参加听审。如果被判有罪,法庭还会要求父母给予孩子正确的管理、关爱,要求父母接受训练如何正确控制自己的孩子。虽然法庭对父母的要求从法律规定上是需要得到父母同意的,但是如果法庭认为父母的拒绝不合理,可以给予不多于1000磅的罚金,所以说仍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庭也要求父母保证孩子执行相关的社区令。对父母的法庭令有以下几种:

1.个人支持令(Individual Support Order)

这是由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322条和323条设立的。个人支持令要求父母监督青少年从事一些活动来解决行为的潜在因素。所谓行为,主要是对不在同一个居室居住的某些人引起折磨、恐慌和痛苦。最初设计行为令的目的在于处理一些初级的对邻居和青少年进行的行为,如在2004年的一例对于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的案件中也用来阻止在全国范围内的乱贴广告。内政部在这方面的立法指南中提出,典型的行为包括严重的故意破坏艺术的行为和对老年人持续的胁迫。行为令是由法庭发出的民事令,《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一章规定,地方政府或者警察根据民事程序向法庭申请行为令。行为在适用民事程序的同时,也可以上升为使用刑事手段,如给予罚金或监禁。

2.儿童安全令(Child Safety Orders)

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法庭根据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11至13条启动民事程序做出儿童安全令。要求10岁以下的孩子在特定的时间呆在家里或者避免进入某个地方或靠近某个人,以阻止涉及犯罪的危险出现。如果孩子已经有犯罪行为或者处于犯罪的危险边缘,控制不好长大后其行为会转化为犯罪,或者他们违反宵禁令,或者有的行为等,就可发出儿童安全令。被发出儿童安全令的孩子,就会交给某个社会工作者或者青少年犯罪行为矫正团体的成员的监督之下,时间为三个月,例外情况也有12个月。孩子将被要求完成这个安全令中规定的一些活动。这些活动并没有直接列举到法案中,具体采取哪些措施,法庭主要是根据孩子能受到正确的关爱、保护、抚养及其正确的控制等因素进行综合权量,以防止有犯罪行为者再次犯罪。儿童安全令主要是针对哪些玩得太野但是年龄又小的孩子而不得不适用刑事程序的时候。如果这个孩子需要长期干预,就代之看护令由政府予以正确的看护直到孩子成年。如果违反安全令,也实行政府看护。

3.父母养育令(Parenting orders)

根据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8条,法庭可以发出父母养育令,用来帮助和支持父母解决他们的孩子的行为。它主要适用于七种情形:(1)法庭作出了参考令;(2)法庭作出儿童安全令;(3)法庭作出针对青少年性犯罪令;(4)法庭作出针对青少年的行为令;(5)未成年人已经犯罪;(6)未成年人被学校开除;(7)未成人的父母没能安全地把孩子送入学校就读。

1999年至200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大约有3000个父母依父母养育令参加34个父母教育项目。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发现,着眼于给父母在孩子培养方面以支持和建议的父母养育令对于减少孩子重新犯罪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4.父母养育合同(Parenting Contracts)

根据《2003年行为法第》25条,父母培养合同主要是由青少年犯罪控制团体或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主要用来为那些孩子刚开始有行为或犯罪行为苗头的父母提供支持,以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这是一个自愿性协议,违反这个协议也不处以罚金。

七、时间限制

在1998年前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平均每个青少年犯罪案件从逮捕到判决要持续四个半月的时间。听证委员会通过认真分析1997年的案件,得出容易产生延迟的四种情形。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基于延迟可能产生刑事程序对青少年不利影响的考虑,决定针对上述四种情形减少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时间。即,逮捕到指控为2天;指控到案件第一次移送法院为7天;案件第一次移送法院到开始审理为28天;裁决到宣判为14天。对于涉及18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其时间限制应当适用于从逮捕到程序启动以及从宣告有罪到判决的全过程。内政部认为:青少年必须立即通过司法程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接受由犯罪带来的责任,而不是要数个月之后才认识到这一点。由犯罪带来的压力只能影响到他改变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因犯罪影响一生。截止2002年,政府已经成功地将处理大多数青少年疑难案件从142天缩减到71天。

八、零容忍

工党把他们对待青少年犯罪的态度和方式描述为“零容忍”。这是由八十年代学术机构发展而来的一个概念。后来被唐纳德里根总统所采用作为反战的一部分。“零容忍”的原则是“打破窗户”理论。在这一理论下,当某一个邻居显示出退化的迹象,比如乱涂乱画、乱扔垃圾、随意打破窗户的迹象的时候,一些富裕的、体面的人就会离开,无序的人留下来,使整个地区都会受到犯罪威胁。这个理论要求即使是最微小的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应当用一种对严重行为一样的警惕态度去追究,产生威慑效果。

零容忍政策在英国的克来文兰德地区首开先河。内政部通过调查统计认为,这一政策在致力于减少犯罪上是成功的。1997年1月至12的报告显示克来文兰德地区的盗窃下降了26%,抢劫下降了25%,总体上犯罪下降了18%。这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历来年下降幅度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