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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如何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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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为经济贫困的人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帮助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提供援助以维护其权益的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在本世纪初已经出现,并已成为多数国家在司法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辩护律师在审判前提前介入案件,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和查阅相关法律等,有充分的时间为犯罪嫌疑人准备辩护意见,这对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刑诉法关于审查阶段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较之于1996年的刑诉法,新刑诉法在法律援助方面做了较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1996年的刑诉法仅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理由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或“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则明显扩大了援助范围。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不仅仅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理由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且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理由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可以法律援助;二是不仅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助,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 “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三是新增了两类案件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制约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二)提前了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以往无论是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还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弥补这个不足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凸显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

按照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使法院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案件的律师处于一种服从地位。而新的刑诉法则规定,只要是符合《刑诉法》第34条第2、3款和第267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原来的“指定”改为“通知”,使得法律援助机构和公检法处于一种同等的位置,凸显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主导地位,使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属于援助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

(四)强化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

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这在2003年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中已明文规定,而1996年的刑诉法规定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而新刑诉法则规定,对于符合刑诉法第34条第1款的案件,由当事人向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刑诉法第34条2、3款和267条的案件,由公检法通知援助机构。至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公检法通知的案件能否获得法律援助,则由援助机构统一审查、指派,从而强化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

二、审查阶段如何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各级领导干部、公检法司的法律工作者更要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物质保障

一项法律制度的落实,物质保障是基础。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样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目前,法律援助资金不足,软、硬件建设相对滞后,是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募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

(三)转变观念,培养律师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针对大部分律师对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对于减免委托费用的法律援助工作缺乏积极性的现象,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性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的教育上,并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律师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四)充实法律援助机构编制,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针对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少、法律素质不高等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公务员的同时,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担任法律援助律师,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缓解法律援助机构人才缺乏的问题。

(五)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审查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审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新刑诉法规定的法律制度,申请法律援助是法律赋予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这也是办案人员为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阶段,律师从阅卷到会见,从了解案情到研究法条,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无罪的法律意见。虽然律师的法律水平不一定优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但是律师的意见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完整地了解案情、拟定罪名也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六)建立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律援助衔接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须得到公检法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而法律援助机构是司法局设立的内部机构,因此,建立和完善公检法司四家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审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则需要检察院和司法局两家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机制,使审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1、共同制定相关文件,确定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作,并统一法律文书,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可操作性。

2、为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有效开展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进驻检察院,设立联络处或者办事员,专门审查处理来自检察院的法律援助事务。

(七)建立事后监督机制,统一归档管理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归档管理,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事后备查。二是强化事后监督工作。案件完结后,要对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指派专门人员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通知、受理、审查指派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增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心。

(作者单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鄄城 27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