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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病例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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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就有责任快速查清发病的原因,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控制中毒的蔓延。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进行全面调查。

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确定病例的诊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食物中毒爆发时,容易误诊或漏诊。爆发后,又会由于没有标准,而扩大了病例的范围。

笔者认为,确定食物中毒病例应满足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1.确定中毒病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电话、家庭住址及电话等。

2.确定24小时或48小时的膳食史:包括进食单位及地址、进食时间、进食食谱、同餐人员情况等,以便发现共同的食物或可疑中毒食品。

3.确定病人的发病情况:包括发病日期、时间、临床症状和体征,治疗和服药的情况以及临床医生的诊断等。病例的诊断标准应该规定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通常在72小时内),凡发生呕吐或腹泻症状者(24小时内发生3次或以上稀便或水样便者),作为食物中毒的病例。这个标准,不仅包括临床诊断标准,还包括流行病学的标准。72小时的时间范围通常是发生食物中毒感染的潜伏期范围。如果有个别食物中毒的病例,它的潜伏期超过了72小时发病,从流行病学观点来看,也不能算作这次食物中毒的病例。反之,如果有个别腹泻的散发病例,正好偶合在72小时内发生(指从食入可疑食物时开始),即使与本次食物中毒无关,在进行流行病学分析时,也要看作食物中毒病例。

临床病例至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疑似病例,指有临床症状,但缺乏实验室的病原学诊断依据。另一类是确诊病例,指既有临床症状,又有实验室病原学诊断依据。如血清学证据有特异性抗IgM抗体,或双份血清有4倍以上抗体效价升高,或者血凝抑制或补体结合试验得到证实,或从临床标本中直接检测到病原微生物。

当食物中毒发生时,除有显性临床病例发生以外,还有一些人由于感染病原体的量较少或有一定程度的免疫能力,而发生无临床症状的隐性感染或症状极轻的亚临床型感染,这些病例不符合诊断标准,也不包括在上述的病例定义范畴内。只有在进行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时,才会被发现。如甲型肝炎的隐性感染者就是指既无临床症状,又无肝功能异常,但有抗-HAIgM阳性或双份血清显示总抗-HAV阳转,或从粪便中可以培养出甲肝病毒。

食物中毒病例的确定,要尽量收集病人就诊的记录、病史等,这是医疗机构制作的记录,更具客观性。

4.询问笔录:对被调查者要说明来意,消除顾虑。个案调查记录制作必须是逐个询问,不能集中一起询问。另外,被调查人必须签字,如果中毒患者是未成年人或重症病人自己不能签字,则应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5.单纯具有个体诊所、社区医疗服务站的药费收据,不能确定为食物中毒病例。因为这样的药费收据不具有排他性。

6.尽量在现场进行个案调查,确需进行电话调查的,最好也要想办法让被调查者签字,否则不能作为证据。

食物中毒发生后,社会反响较大,涉及到责任、处罚问题,易引讼。因此在进行食物中毒确定病例时,一定要坚持科学的态度,认真、细致、实事求是,绝不放过任何细节,才能准确地确定食物中毒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