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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增资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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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所花费的总投资形成相应的资产。按照新的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四大类。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按资产的占用形态可分为现金、存货、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主要有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

其他资产是指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有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生产准备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和农业开垦费等。

本文笔者粗浅地谈谈各类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一、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它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最终成果的综合性指标,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计算以独立发挥使用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交付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1.主体工程(如住宅、办公楼、医院、食堂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辅助工程(如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等)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如汽车、电脑等),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待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二、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和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存货价值的确定,主要是存货价值的确定,应区分是外购的还是自制的,两种途径取得的存货其价值的计算是不一样的。

1.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在外埠存款、还未收到的在途资金、银行汇票和本票等资金)。一律按实际入账价值核定计入流动资产。

2.应收和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及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工程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和待摊费用。其价值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按应收和应预付款项的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的实际成交金额或合同约定金额入账核算。

3.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股票和债券根据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分别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确定其价值。

4.各种存货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自制和外购的各种货物,包括各种器材、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商品等。其价值确定:外购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或挑选及缴纳的税金等项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三、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原则上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确定。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定。

1.专利权价值的确定。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研制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研制过程中直接投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工资费用、专用设备费、资料费、咨询鉴定费、协作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与研制开发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非专用设备折旧费、应分摊的公共费用及能源费用)。交易成本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费、交易过程中的差旅费及管理费、手续费、税金)。由于专利权是具有独占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非专利技术价值的确定。非专利技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非专利技术本身应具有的,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在于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所能产生的超额获利能力,应在研究分析其直接和间接的获利能力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其价值。如果非专利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对于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价值的确定。如果商标仅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才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定。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价值可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四、其他资产价值的确定

其他资产价值的确定主要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生产准备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和农业开垦费等价值的确定。

1.开办费价值的确定。开办费是指在筹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的费用,主要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员工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价值可按其账面价值确定。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费用价值的确定,应在租赁有限期限内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3.生产准备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和农业开垦费价值的确定,按实际入账价值核算。

(作者单位:新余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