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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权分享离婚期间丈夫继承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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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梅和丈夫陈俊结婚后,感情每况愈下。两人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闹得左邻右舍不得安宁。无奈之下,张梅向法院要求离婚。刚开始,陈俊不同意,但看到张梅离意已决,就不得不同意。法院经过庭外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立案审理。

可是,就在法院立案审理的三天后,陈俊的母亲因病突然离开人世,走时没有留下只言片语。陈俊在盘点母亲留下来的财产时,发现有现金1万元,存款7万元,还有一套价值12万元的房子。由于陈俊是独子,这些财产理应被他继承

而张梅认为,几年前自己为和陈俊结婚,不惜和父母决断,背井离乡来到陈俊居住的县城生活,于是,就要求陈俊在处理其母亲的财产时,应该考虑给她一点。

陈俊听到她这个要求,断然拒绝,说,母亲留给下的财产只有她的亲身子女才能继承,并反问张梅,你是我母亲的亲身子女吗?

张梅认为,婆婆在病重的时候,自己鞍前马后的照料,小到端水吃药,大到彻夜守候,这充分说明自己在婆婆病重的时候扮演了一个儿女的角色,而陈俊恰恰相反,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好好尽到儿子的义务。

就这样,两人无休止的争执,激动之处,两人还拳脚相向。于是,张某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原告人认为:张梅有权分享婆婆的财产。因为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两人的婚姻关系还存在,所以张梅有权分享婆婆留下的遗产。原告人要求法院做出将被告母亲留下的财产一分为二,原告和被告平分财产。

被告辩护人认为:作为独子的陈俊继承母亲遗留下的财产是应该的,况且老人去世之前也没有留下遗嘱注明财产要留一部分给张梅,所以建议法院不接受张梅的要求。

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当庭展开了调查。就陈俊母亲在去世之前有无留下遗嘱注明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均说没有。

法庭调查持续一段时间后开庭判决:张梅和陈俊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判决张梅平分陈俊母亲遗留下来的财产一半,现金4万元,房产为两人共同所有。

点评:陈俊母亲在离开人世时,张梅和陈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且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此财产应为张梅和陈俊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既然陈俊的母亲遗嘱中没有确定继承人为陈俊,那么,遗产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责编/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