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构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构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企业成长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力量。风险投资法律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保障,然而由于我国风险投资起步晚,风险投资法律存在很多问题,这会制约风险投资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美国风险投资法律的成功经验,指出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障碍,从而构建适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风险投资;存在问题;法律体系

一、风险投资概述

“风险投资”这一词汇的出现是由于15世纪西欧国家的一些商人投资于远洋运输和探险,到了19世纪“风险投资”出现在美国并开始广泛使用和流传。至今,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语言不同,使得“风险投资”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是具有共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对象的特殊性。一般投资活动的投资领域比较广泛且分散,而风险投资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高科技企业。

第二,资本组织形式的特殊性。风险投资通常采用由职业的风险投资专家掌管风险资本,原始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独特模式。

第三,投资方式的特殊性。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通常表现为公司股权的形式。

第四,获利方式的特殊性。风险投资和一般投资活动获利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投资是通过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以股票套现方式获取利润,而一般投资活动是通过分红派息、股份增至或出售企业产品来获得利润。

二、美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注重风险资本来源的多样性。1979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修订,规定只要不威胁资金的安全,允许养老金参与风险投资。我国风险资本准入制度的严格限制,已造成我国风险投资的后劲不足以及过于依赖外资,急需放开风险资本准入制度。

第二,完善的资本退出机制。美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出售(包括股份回购)和清算。美国30%以上的资本是通过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退出的,纳斯达克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板市场。我国证监会在2009年3月31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最具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不够完善,仍需要向美国纳斯维克学习。

第三,完善的行业监管制度。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是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审批机关,《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授予了小企业管理局自由裁量权,规定其具有颁发营业执照并全面监督管理小企业投资活动的权力。但在我国一直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监管的法律规定,其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监管漏洞。

三、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准入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第一,民间资本进入存在法律障碍。我国法律对社保基金、保险金、银行资金、养老金的严格限制流动是风险资金单一的原因,民间资本准入风险投资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障碍,制约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第二,对国外资本的进入缺乏必要限制。我国2003年出台的《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本在我国从事风险投资、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对其大量进入中国市场的预期判断,致使国外的风险资本渗透到我国很多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

(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

风险投资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能够带来与投资者承担的高风险相当的高额回报的方式只能是风险投资的退出:高价出售、上市或回购。但目前我国的退出机制并不完善,一方面退出渠道的种类相对狭窄;另一方面,每一种退出渠道都对风险资本的退出有一些阻力。如首次公开上市仍然问题多重,产权转换有碍。

(三)风险投资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管

其一,监管主体及其职权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风险投资的监管主体为政府机关,当前我国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其二,风险资本投向缺乏法律规制。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的势头大多转回传统行业,与风险投资投向高科技行业的初衷背道而驰。[3]究其原因,风险投资的监管法律无明确规定,政策只有引导作用,这将会导致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渐行渐远。

其三,风险投资运作缺乏法律监管。风险投资运作对风险投资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其运作过程应当是政府的监管核心。《创业板办法》只涉及到风险资本的投入与管理阶段,没有形成风险投资完整的运作规则。

四、构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设想

(一)风险投资法律体系

(1)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者是风险投资运行中所借助的三种主要组织形式,其中,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有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大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部门和国家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是风险资金的使用者,其选择及运作对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风险投资者提供资金但不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

(2)风险投资行为法律制度

募集风险资本、选择风险项目、设立与培育风险企业以及退出风险投资行为构成了风险投资的整体,这些行为都需要法律一一规制。一系列有关的缔约行为以及为缔约行为做准备的相关行为是风险投资行为的主要表现,另一些投资行为还表现为风险资本的各种退出行为。

(3)风险投资扶植与监管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蕴含着高风险,这就需要风险投资家学会规避风险,但是风险投资家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他们不善于协调其与投资者、风险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政府作为极具权威的中立者介入风险投资,干预风险投资的运作和监管是很有必要的,这能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

《风险投资法》作为基本法对于推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对整个风险投资制度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及对各专项法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缺少这样一个基本法做保障,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风险投资基本法的重要性。

第一,风险投资基本法的缺位导致风险投资主要依靠经济政策来调整。经济政策完全或主要由原则性条款规定组成,大都只规定一定经济时期的行为方向而不对具体的行为规则做出规定。随着风险投资的发展,经济政策缺乏操作性、稳定性及其极强的时效性的缺点,已经完全不能适应风险投资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形成受到风险投资基本法缺位的限制。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从整体意义上说,还处于尝试和初创阶段,作为一般法律规范的风险投资基本法的缺位会影响作为特殊规范的风险投资法律群的融合,最终会直接制约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形成。

结语: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现行立法滞后,由于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使得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设计的艰巨性。只有加快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健全风险资本运作的法律环境,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事业的保驾护航作用。(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马春光.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研究[J].理论界,2004(5).

[2]陈琼娣.从美国经验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J].2008(1):49.

[3]张景安.风险投资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78.

[4]成思危.推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