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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出来的“高速超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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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河北司机的微博成了网络焦点。这位司机说自己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本来只需40元的高速费竟变成了385元。工作人员说,多出来的部分是“超时费”。该微博迅速引发网友热议,高速公路还有“超时费”,这个费用合理吗?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高速公路的多个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明文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收费单位有告知义务,但高速路管理方没有在高速路入口、收费口或者收费卡等地方做醒目提示,司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在司机并不了解这个规定的情况下,收取超时费并不妥当。

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而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

――《法制日报》

结论:于法无据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之相违背。

《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记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地方文件与上级法规严重冲突,明显违背《宪法》和《立法法》。

服务区的主要功能是为驾驶员提供休息、餐饮等服务,以防止疲劳驾驶,怎么就“睡”出个“超时费”来?

你说下高速时可以向收费处工作人员解释,“车主只要保留好服务区住宿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服务区的消费凭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会跟驾驶人多收费用”。

且不说停在收费站窗口费力“解释”影响“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就说睡在自己车上哪来凭证?不就是想要饥饿、疲劳的司机在服务区食宿消费吗?可是很多司机怕在这垄断或半垄断的场所消费,消费不起啊。

――《钱江晚报》

一面制定强制性处罚条款,一面指定固定的休息饮食场所,这样的规定,难免让人怀疑“打击换卡逃费”的理由。

结论:于理不公

按照交通法规规定,驾驶员长时间驾驶必须按时休息,于是要么面对服务区宾馆高昂的住宿费。要么缴纳高额的“超时费”。为了经济考虑,尤其是对于跑长途运输的大货车司机来说,为了运输节约成本,唯一的办法就是选择长时间地疲劳驾驶,而疲劳驾驶将严重威胁道路安全。

从行政职权来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没有授权高速公路方面收取所谓的“超时费”。

收取“超时费”,依据的是高速公路内部的自行规定,这是高速公路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制定的“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霸王条款”应当无效。当然,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更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日报》

各地公路管理部门的意思是,收费是防止“换卡逃费”现象。但是这种一刀切式的懒政,其执法针对性和精准度都很低,极易误伤那些只是因中途休息而超时的守法司机。

――《华西都市报》

尽管高速公路上部分货运司机会为了节约成本换卡逃费,但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甄别并依法严加查处,完全不必搞“一刀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怀疑并主张司机有错,就必须承担举证的义务,而不是把义务推给司机。

对于防止“换卡逃费”的解释,网友们大多表示怀疑,一位网友提出:“现在上高速时车子都是拍照领卡,下高速也会查车号吧?‘换卡’的情况,仔细点儿查就行了嘛!”

结论:懒政卸责

不论收费还是罚款,必须有严格的甄别体系;必须能够惩处违规逃费的司机,又不误伤无辜。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技术已经不是问题,思想才是关键。

主持人:

无论透过法、理、权、责,我们都找不到“超时费”的正当性。不少言论在探讨“超时费”时都用了“退一万步讲”的方式证明了“超时费”的不合理、不合法。但在广大车主、司机的正当权利面前,凭什么要退一万步?在笔者看来,维护合法权益一步都不能退!用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违法违规的地方“土政策”妥协,伤害的不仅是公众的,更是国法的尊严。

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但实际情况是不少高速公路仍在违法“超时收费”。这才是应该退还给广大车主、司机们的“超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