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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矿长(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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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矿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公布了将于7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在安全培训方面,规定指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此外,规定指出,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在安全培训监管上,规定明确,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这份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

规定还指出,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文/《中国国土资源部网》

《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出台要加强铬盐行业重金属污染预防

为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强铬盐行业重金属污染预防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

铬盐行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紧迫性

铬盐是重要的无机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轻工、冶金、纺织、机械等行业。据统计,我国国民经济中约10%的工业产品与铬盐有关。铬盐的基础产品是重铬酸钠,我国重铬酸钠生产主要采用有钙焙烧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含铬废渣(以下简称铬渣),铬渣中含有剧毒六价铬及较强致癌特性的铬酸钙,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

国外铬盐生产已全部实现了无钙焙烧,与有钙焙烧工艺相比,铬渣产生量减少60%以上,不但降低了铬渣中六价铬的含量,还避免了铬酸钙的产生,使得铬渣的处理难度和成本都大幅下降。

近年来,虽然我国自主研发的无钙焙烧、液相氧化法等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已实现产业化,但推广应用不够。截至目前,在产的14家铬盐生产企业中仅有少数几家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占总产能20%左右,其余产能仍使用落后的有钙(含少钙)焙烧工艺,导致我国铬盐行业铬渣产生及堆存量增加,造成铬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要解决铬盐行业的污染问题,必须在治理历史遗留铬渣的同时,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铬渣的产生量。

主要目标

2013年底前,全面淘汰有钙焙烧落后生产工艺。在全行业推广无钙焙烧、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法等成熟清洁生产技术;加快铬铁碱溶氧化制铬酸钠、气动流化塔式连续液相氧化法等新一代清洁生产技术的产业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