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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防止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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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增加以及用于住房消费的支出加大,骗取、冒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时常发生,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是必要的。

关键词:防止 骗取 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却时有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的发生,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扰乱了住房公积金定向使用的政策,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社会形象,应及时汲取经验教训,采取对策,制止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

1.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表现形式

按照《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分为住房类消费提取与非住房类消费提取,住房类消费提取包括购、建、大修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主要包括退休、死亡等原因的提取,由于非住房类消费提取后需要注销职工个人账户,管理相对严格,所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发生较少;住房类消费提取由于不需注销职工个人账户,管理相对宽松,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较多。

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积金;二是职工非法伪造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贷款合同等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使用本人公积金;三是个别中介机构或不法分子通过向职工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供伪造的单位公章、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贷款合同等虚假资料用于职工来套取住房公积金。例如海南省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曾查获持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单位工作证明等虚假资料以异地购房、自建住房等为由意图套取住房公积金等事件82起,涉及套取金额高达423万元。

这些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它严重冲击公积金管理秩序,造成公积金专项资金的非正常流失,给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巨大损害,损害全体缴存人的利益。

2.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的原因

2.1不能正确理解《条例》精神,对住房公积金性质认知不清

有些职工依据《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据此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自己对这部分资金想干什就干什么。甚至用这部分资金用于炒股、放高利贷赚取更大利益,而没有依据《条例》的规定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有些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提取资料的职工听之任之,导致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大量发生。

2.2防范意识差,审查不严密

首先部分管理中心的管理者及窗口工作人员缺乏防范意识,只看资料是否齐全,不核实资料真伪。其次提取流程设计不严密,内控监督机制不到位,没有内部监督,给住房公积金套取、骗取者提供了违法的温床。第三,造假技术的高端化,导致虚假的提取资料根本用肉眼无法识别,由于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无法共享,无法确认资料的真伪,给违法者提供了造假的条件。

2.3制度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到位,违法成本低

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公布,虽然2002年3月24日进行了修订,但距今已近十年的的时间了,我国房地产的形势发生巨大的变化,有的地方的房价涨了几十倍,人们对住房的资金投入越来越大,投入的方式也多样化,比如装修、购买家具、购买车库、物业费、车位费等原因,但装修,购买车库等方式的住房消费,《条例》规定此类支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造成职工用于住房支出了,却很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导致部分职工通过非法手续来套取住房公积金。

由于《条例》没有制定对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罚条款,各地管理中心发现骗取、套取行为时,对套取者进行劝阻或依靠公安部门进行形式调查,由于无法可依,公安机关有时也只能以批评教育为主,让部分职工存在套取侥幸心理。

3.防止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对策

3.1完善《条例》修订,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立法建设,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最大限度让职工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满足住房需求;同时增加惩罚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条款,增加打击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

3.2坚强对《条例》法制宣传,增强法制意识

加强舆论宣传,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知度,要和正常的普法教育结合宣传。不但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也要宣传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是严重违法行为,增强职工的守法意识。另外各地管理中心应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严厉打击以中介为主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3.3制定配套提取细则,规范提取程序。

各地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详尽的提取细则,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严格审核提取资料,缜密审核提取预留印鉴,发现有疑问提取资料或印鉴应及时退回;同时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缩减单位对账时间,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4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打击骗取、套取行为。

对提取资料的审核,应和税务、公安、工商、房产、政府网进行连接,达到信息共享,如:购房资料、购房发票等提取资料能够直接从网上查找,及时辨别真伪,制止套取、骗取行为。同时加强对管理中心前台审核人员、操作人的培训,增强鉴别真伪能力,及时发现虚假提取资料,打击骗取、套取行为。

参考文献:

[1]俞霞萍,张伟平,对住房公积金骗取风险防范的思考 《住房公积金研究》2011年第26期

[2]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