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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如何赔偿?患者的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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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如何赔偿?

律师同志:

患者因为心脏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全面检查,医院决定为患者施行“心脏动脉狭窄纠正术”。患者家属签字后,医生开始手术,在手术中,医务人员阻断患者的主动脉近一个小时。手术后,患者下肢的疼痛感消失,不能活动。家属询问医生,得到的答复是:这种情况以前的患者也出现过。可能是脊髓缺血所导致,可以恢复。但一个月后,患者的症状不见好转。患者到其他医院检查,医生的结论是:患者由于手术中主动脉阻断时间过长,导致脊髓缺血,下肢已经瘫痪。患者家属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要求医院对其伤残进行赔偿

律师解答:

所谓伤残,是指患者身体遭受损害而遗留的永久障碍,并由此引起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部分丧失或无丧失(仅给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伤残的评定要在治疗阶段结束后,身体功能稳定,后遗障碍呈现不可恢复性并且会永久存在的时候,依照较为系统且可操作的标准进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伤残患者除了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以外,还可以获得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患者扶养的人的扶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者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费用。患者身体伤残,劳动能力下降或部分下降,会使收入减少或无法取得收入,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赔偿残疾患者的该部分损失。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是指为了使伤残患者能够代偿部分功能障碍,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参加力所能及的职业性劳动,根据伤残情况和实际需要配备辅助用具的费用。例如,配备轮椅、拐杖、假牙、假肢、助听器等的费用。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患者的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吗?

律师同志:

某男性患者因与他人发生殴斗被棍棒打倒在地而受伤,他被迅速送进某中心医院救治。经B超检查初步诊断为右肾破裂、左肾轻度挫伤。医院决定为他施行急症剖腹探查术,包括有可能切除右肾的手术。手术同意书由患者的亲属签字。手术中由于无法止血,为了抢救生命医生切除了他的右肾。手术后患者出现排尿困难的症状,且不久后死亡。患者死亡后的病理检验结论是血透不充分,导致尿毒症和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中心医院在没有对患者的肾脏做全面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就把他的右肾切除,导致了患者死亡。患者家属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的结论是一级医疗事故。随后患者家属向法院要求中心医疗赔偿30万元的损失。其中绝大部分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额。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患者因为中心医院的过失行为而死亡,该事故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在患者本人因为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时候,患者本人当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那么患者家属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上述规定,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在患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只能由家属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可见,家属是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认为,不但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其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患者没有发生死亡后果的场合,只要患者家属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遭受了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患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归属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家属,也就是谁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谁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不是由所有的家属来分配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家属作为人为生存的患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没有独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获得的抚慰金只能由患者自己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