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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税务风险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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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活动内容越来越丰富,服务对象也越来越复杂、收入、支出形式也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支出也相对多样复杂,带经营性制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税收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不管是从法律主体有义务为营造和谐纳税环境尽职尽责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其自身健康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角度来看,规范事业单位涉税管理秩序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事业单位应履行必要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法人或法人组织。事业单位也就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法人组织。《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那些因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存在应纳税义务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应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根据经济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纳税事项进行合理处理,准确核算应交的相关税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事业单位常见税务事项分析

事业单位常见的涉税经济业务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一)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事项

1. 事业单位购入的非自用材料用于销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应该视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一般的事业单位通常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的事业单位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

2. 事业单位在对外投出材料时,也应核算缴纳增值税。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投出材料时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补充:①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的会计处理也应核算缴纳增值税。②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应以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由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国家,为避免国有资产在对外投资中流失,必须由法定机关对该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不能只按双方合同协议估价计列。因而,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 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投出材料账面价值和应交增值税,分别贷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二)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事项

1.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事业单位依靠自身技术优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及服务等,应上缴营业税及附加,还应该缴纳上述对外投出材料等增值税。此外,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

2. 事业单位因出租固定资产获取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

单位资产出租收入应按出租合同金额据实申报纳税并向承租方出具完税凭证。 所取得的出租收入要作为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同时按营业税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借“销售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现行税收政策要求事业单位对事业费拨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要分开进行核算。主要是由于事业单位业务范围、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方面较之其他税种规定的内容多,且操作也相对复杂。

1. 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 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税法规定对事业单位经营业务会计核算进行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计算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借记“结余分配――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交税款后, 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工资、薪金、劳务费等支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 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 以上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的项目都可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税前扣除, 并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而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的发放部分(包括发放的实物),单位应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支付劳务费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对单位之外的人员支付专家评审费等劳务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或“现金”(支付劳务费时)、“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其他像契税、印花税、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等税项

对于用于企业出租的房产,用其所取得的房租总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应交营业税及附加(税率5.5%)和房产税(税率12%),其中的房产税按“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计;因为企业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需要相应缴纳的契税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企业由于承受房屋权属所需要缴纳的相关契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需要强调的是契税一般是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反是直接计入到有关资产的成本之中;如果企业购置车辆,那么他必须交纳车辆购置税,这项税务直接计入到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若企业签定了有关经济合同那么也应交纳印花税。

三、关于改善事业单位涉税非风险的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

重视并提高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及时补充相关税法知识,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依法诚信纳税。

对于某些领导存在着财政拨款是行政单位的主要收入,而依靠单位自身的创收全都得用于弥补单位经费的缺口,不需要向组织缴纳税收的错误理解,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是非常大的。

(二)适时培训财务人员,努力提高相关业务能力

由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长期坚守在事业会计工作一线,对新施行的法律法规学习的机会较少,从而导致业务水平的局限性会影响会计人员核算处理能力。所以我们应动员广大一线的会计人员通过培训,自学等方式及时补充各项税收法律法规。

(三)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准确区分各类收据发票

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准确辨别新旧版税务票据。严格审核支出的单据。据实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据,从而确保经营性收入按照相应的税法规定在税务部门代开税务发票或者办好领购发票准购的开具之后照章纳税。

(四)为确保管理好事业单位涉税工作,应增设相关岗位

为保障单位依法向组织缴纳税收,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同税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的了解更新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纳税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应根据企业规模,税收事务等自身实际,量体裁衣,增设相关岗位负责涉税工作,保证企业能准确顺利的完成各项涉税任务。

参考文献:

[1]王雪辉.谈事业单位税务处理.中国工会财会.2003(07).

[2]徐艳.对事业单位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思考.财会研究.2008(7).

[3]赵海燕.事业单位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财经界(学术版).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