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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改革的逻辑: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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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面对危机后的金融监管大变革,从历史演进、理论演进的角度来看待监管改革方案的逻辑合理性,分析银行业实施这些方案中带来的宏观成本、实施挑战以及可能引发的新一轮风险,这是中国的金融监管者在借鉴新的国际监管规则和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中必须首先深刻理解的问题。本文分析了资本充足率、逆周期、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内在的演进逻辑及其合理性和实施中的挑战,文章认为中国应从自身的金融体制出发来推进新的监管改革方案。

关键词: 新资本协议 资本充足率 逆周期 杠杆率 流动性比率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7-019-06

引言

银行监管的核心主要表现为以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手段。从1996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简称BASELⅠ)到2004年提出的BASELⅡ,再到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最新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被银行业界称为BASELⅢ,但巴塞尔委员会本身并没有正式使用这一说法),其核心都是围绕资本充足率的完善和提高来展开。深刻地理解资本充足率的演进逻辑、理论逻辑,判断这些逻辑的“合理性”,以及从中国国情出发来理解这些规则的变化对中国银行业产生的成本及实践中存在的难点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危机显示,现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存在种种不足,主要体现在:1.资本质量不高,难以吸收损失。一些国家允许将各种创新资本工具纳入一级资本,但这些工具相当一部分是债务资本工具,其只能在特定条件和一定程度上吸收损失,因此使得银行名义资本充足率虽然很高但实际对损失的吸收能力弱;并且各国在资本的划分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统一,导致透明度差,资本充足率不存在可比性。2.风险的识别和计量技术存在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风险价值(VaR)方法低估了极端尾部事件的影响,现有的基于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的稳健性标准计算的VaR值无法充分反映金融市场处于压力条件下的市场风险,并忽略了交易账户不同头寸的流动性差异,无法计量较长时期内金融工具单日大幅损失和累积的价格变化;现有的加权风险资产计算公式(即,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分母项)是以单因子模型为基础,这一方法忽略了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以及采用类似抵押品导致的间接集中等原因引起的信用风险集中度;此次的危机中,信用违约互换这类金融产品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相关性增加,而在原来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框架下,二者所需的监管资本只是简单加总,忽略了二者的相关性引发的交叉风险。3.未考虑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现有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只考虑了银行业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资本充足率,而对于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缺乏认识,从而造成对这类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4.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较低,不足以抵御损失。尽管对于多大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最优的(即足以能防范危机的发生同时又保持了银行体系的效率)从来都没有形成共识,但基本的看法是现有的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待提高。BASELⅠ框架下所确定的最低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的确定,其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一是制止拉美债务危机影响下发达国家银行资本金水平不断下降的严重趋势;二是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从提高及保持统一资本水平的角度出发,抑制日本商业银行海外业务的迅猛扩张;三是根据欧美国家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实现达到8%这一共同可以接受的目标。5.银行帐户和交易帐户存在不同资本要求,引发了监管套利。

针对上述资本充足率标准暴露出来的不足,BASELⅢ(2009)连同其它微观审慎监管(所谓微观审慎监管,指的是侧重于从防范单个银行的破产角度来建立监管规则;与之对应的是宏观审慎监管,则主要指从金融体系整体稳健运行的角度建立监管规则)改革方案主要围绕以下思路展开:1.围绕从分子项和分母项同时进行调整来提高资本充足率;2.由资本充足率这一“单一指标”走向建立包括杠杆率指标、流动性指标、缓冲资本计提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3.通过税收来防范克服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效应,增加其交易成本,克服金融机构过度的风险行为导致破产时引发的社会成本,即主要包括对过度投资资金的流入流出征税;4.通过会计准则的改变来改革公允会计计价导致的“顺周期”性效应问题;5.通过建立规范的破产重组程序来防范危机的传染;6.建立新的监管法规,构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防火墙。主要包括美国提出的沃尔克规则,试图使美国的银行业重新由混业经营走向分业经营。下表列出了BASELⅢ和其它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的改革框架。

一、从BASELⅠ到BASELⅢ: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演进逻辑

BASELⅢ主要围绕以下五大逻辑思路来克服前面提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不足。

(一)逻辑一: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分子项入手,提高资本的质量

从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的演进历史来看,从BASELⅠ(1996年版)到BASELⅡ(2004年版),其改革逻辑主要是围线在资产方面的不断精细化和复杂化,换言之,就是在计算公式的分母位置进行调整。而从BASELⅡ(2004年版)到BASELⅢ(2009),则主要从分子项和分母项同时进行调整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危机之后,各国监管当局对资本项目改革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要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改革方案主要涉及:1.简化资本结构:监管资本将主要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取消三级资本,使得为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应与信用风险等同等对待。2.调整普通股扣除项目:其目的是希望能够更审慎、透明地反映银行实际清偿能力。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净递延税收资产、扣除对未并表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扣除拨备不足差额、少数股权等12个项目。然而,由于普通股的扣除项目将对各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从自身的角度对目前对普通股的扣除项目、扣除比例(即是100%总额扣除还是按扣除超出部分)等提出了反对意见,有着相当大的争议。3.提高资本充足率比例。

(二)逻辑二: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面,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性

由于现有的风险资本在风险计量方法和手段上存在不足,并且存在着对表外资产和证券评级机构存在的监管缺失,BASELⅢ改革沿袭了BASELⅡ的改革思路,着重从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项进行修订以提高对风险的准确刻画。

1.大幅提高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其主要的目的是:(1)通过计算压力状态下的风险VAR值来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的周期性。压力状态下的风险VAR值同一般VAR值计算方式唯一的不同在于,参数采用的是交易极度萎缩时的市场数据,比如采用此次危机中2007年-2008年的历史交易数据作为压力状态,这将使得所需的资本将会更高。(2)提高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IRC(Incremental Risk Capital,IRC),以降低银行帐户和交易帐户的监管套利。IRC代表了1年持有期、99.9%置信区间下对非证券化信用产品违约风险和信用评级下降风险,同时考虑了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这种方法提高了原来VAR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置信度,提高了计算的时间长度,从而使得计算出的监管资本更审慎。

2.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一是区分了资产证券化暴露和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大幅度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二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3.对交易对家风险计提资本,其目的在于防范衍生产品、回购和证券融资活动产生的交易对家风险所需的资本要求,化解因压力形势和市值计价损失等在对手违约之前造成的资本紧张的风险。

(三)逻辑三: 采用“逆周期”的监管框架

BASELⅢ改革相对于BASELⅡ改革的最重大变化体现在从逆周期的角度来对新资本协议进行改革,这是因为危机以来,各国监管当局充分意识到金融体系的活动存在顺周期性效应,并且在BASELⅡ框架下可能加剧这一顺周期性效应,因此,在BASELⅢ的改革框架下,提出了四大“逆周期”的监管工具。1.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即要求银行采用跨周期的违约概率、衰退期违约损失率LGD,并对风险监管资本函数进行校订,扩大相关系数的范围,从而使计提的监管资本更为审慎。2.采用缓冲资本来克服顺周期性效应:其基本思想是在银行在经济繁荣时建立资本缓冲,以备在经济衰退时提取使用,其着眼于限制银行的盈利分配,试图构建内部的资本补充机制。即,当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改革框架规定的缓冲资本范围内时将限制银行进行派息、股票回购和员工奖金发放等。3.期望损失准备金计提政策:其原理是将每一笔贷款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损失都估计进去,并在每一年度进行平均计提。这种方法解决了现行准则下延迟确认损失所带来的弊端,可以使损失的计量更为平滑。4.控制信贷的过度增长:其目的是通过信贷增长是否过热来判断是否要计提缓冲资本。基本的做法是:建立一个或一组经济变量(如信贷增速/GDP增速)以评估某一经济体的过度信贷增长已达到某一风险容忍度的临界边缘,当某一经济体达到事先确定的经济变量阀值时,此时应建立一个基准的缓冲资本;对只在国内从事借贷活动的银行来说,应按上述步骤确定缓冲资本,而对于国际活跃银行来说,则根据其业务或风险敞口的区域分布按照风险加权比例法确定各个区域的缓冲资本。

(四)逻辑四:施加“杠杆率”指标克服模型风险

作为对资本充足率标准的补充,以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 BASELⅢ改革方案提出在第一支柱下还需增加杠杆率指标。然而将杠杆率指标作为监管指标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从杠杆率指标监管的演进逻辑看,早期的监管指标用资本/存款指标来衡量资本充足性,以防范储户的挤提行为引发的银行危机。20世纪30年代,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此时,银行损失主要是由于不审慎的贷款行为引发的风险,即主要是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主要是由于银行发放的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此时开始用资本/总资产来代替资本/存款指标;随后,人们意识到资本/总资产不能区分各种资产的风险差异,于是,在1988年,提出了“风险加权的资本比例”方法来代替总资产度量资本充足率(即BASELⅠ),此时,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出现了背离;2004年(BASELⅡ),随着内部评级法的进一步推进,既由银行内部来估计不同资产类别的风险大小,形成“基于模型的资本比例”, 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出现更大程度的背离。早在1992年,BASELⅠ开始实施之初,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都确立了要同时使用“杠杆比例”作为补充手段,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此次重新提出将“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在第一支柱下将其作为对资本充足率标准的补充有着重要的背景:危机中,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隐含杠杆率无法准确度量,造成其过高的杠杆率加剧了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基于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存在着巨大的模型风险问题。杠杆率指标的主要内容如下 :

(五)逻辑五: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将流动性风险纳入监管范围

任何一次金融危机,都是首先伴随着流动性危机的发生。但是,在此次的危机中,流动性风险呈现出了一些新特征:由于银行过度依赖短期批发融资市场,市场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的相关性增强,导致流动性迅速枯竭;此外,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采用公允价值的“盯市”计价原理,更是加剧了去杠杆化过程中的“流动性”危机。此次的改革方案,针对上述问题,首次在全球内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进一步丰富原有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第一个指标主要度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的单个银行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即流动性覆盖率LCR。第二个指标是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业务发展,即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二、关于BASELⅢ改革方案的合理性、成本与实施难点的探讨

(一)资本重新定义的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提高资本的质量、透明性和一致性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克服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防范过度的风险承担行为。但是,这一改革方案存在以下不合理:

对普通股权益的调整在扣减比例、扣减项目上存在不合理:在中国,土地是被计入无形资产的,而欧美各国,这部分则被计为固定资产,因此,全额扣除无形资产将不利于中国银行业;此外,由于递延税收资产在很大程度是来源于监管当局要求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税法要求的贷款损失准备之间的差额,那么规定必须全额扣减递延税收资产意味着对更为谨慎计提贷款损失金的银行将被要求扣减的递延税收资产项目反而越多,打击银行审慎提取损失准备金的行为,意味着“惩罚先进奖励落后”。对此,中国、加拿大、美国、英国、日本都对递延税收资产的全额扣减规定提出了异议。

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将可能以经济复苏和增长为代价。根据瑞银估算(2010),按照改革提议所需补充的资本金可创造4.7万亿的风险加权资产RWA),这间接导致相当于全球GDP8%的经济紧缩效应。因此,对银行业施加较高的资本要求可能会产生长期的宏观经济成本,在世界经济尚未走出低谷的情况下,这一潜在的宏观经济成本可能也就更大。此外,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缓冲资本计提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多重指标的双重约束下,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股权回报、削弱银行业同其他行业的竞争能力,导致全球金融监管,有可能有监管缺位走向“监管过度”,导致银行业整体的竞争力度削弱,反而不利于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全球统一的标准”将会导致不公平竞争。从资本的绝对量看,根据瑞银估算结果(2010),改革方案对不同地区的影响将产生重大差异,日本和欧洲受到的冲击可能会最大。但是,由于巴塞尔协议最初是以欧洲先进银行业的经验为背景,欧洲银行业比美国更早地实施了新资本协议,因此,现有的改革方案并不会对欧洲银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相反,尽管在资本的绝对量上来看,美国银行业欧洲银行业受到的影响要小,但产生的冲击却更大。因此,在国际会计准则达成更多一致性意见之前,不能简单地强求统一的全球标准,而应该给各国的监管当局以自由裁量权。

(二)逆周期监管改革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1.考虑经济周期影响,对风险参数和RWA公式进行校准

从逻辑上看,这种方法考虑了经济周期影响,将使得计算出来的监管资本不会过度波动,对于加强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方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合理:

采用跨周期评级的方法,将使得银行与其日常的风险管理行为更为背离,因为后者要求银行应更根据当前的经济条件,更为敏感地度量风险,即强调应更采用时点评级法的思想以计量经济资本,对风险进行准确定价等,因此强调采用跨周期评级的方法意味着以银行风险刻画的敏感性为代价,违背了新资本协议改革的初衷,即使得银行为满足监管要求和银行日常的风险管理需求出现更大程度地背离;

由于信息不对称,采用周期法的银行尽管事实上并不需要募集新资本,也不得不在经济衰退时同那些采用时点法的银行一样增加新的资本,也就是说采用跨周期评级法的银行将面临着更大的代价;

采用衰退期的违约率(PD)来计算监管资本,例如以此次危机发生期的PD来计算,意味着银行业要为过去的经济衰退永远承担更多的资本要求,并且一个绝对量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提高无助于克服顺周期性效应。

越采用高级法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越需要计算衰退期PD,则意味着其需计提更多的资本,也就是说风险管理越审慎的银行则反而会加重其资本负担,因此,银行有采用标准法的动机。这与新资本协议希望银行推进高级法的实施也将发生背离。

2.采用缓冲资本方法克服顺周期性效应问题

采用缓冲资本来克服顺周期性效应从逻辑上来讲是合理的,即意味着银行在经济高涨时少分利润,将其保留在银行内部,以应对经济衰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缓冲资本的计提将削弱银行业的竞争力。这是因为在经济繁荣时,投资者也不能分享银行业绩增长的收益;在经济衰退时,银行业由于经营业绩下降,可能不分红或少分红,那么意味着银行业的投资者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较好的收益,这将影响银行业整体的资产回报,并将影响银行的放贷能力,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

建立一个“全球化的”统一的缓冲资本标准,这显然不符合各个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匹配来计提资本,过度规则化导致银行业的僵化,也就是说不应强调缓冲资本的计提细则,而应强调缓冲资本的计提原则。

此外,在现有改革中,已有对银行的分红进行限制、施加奖金税等措施,有必要在“资本充足率”标准下,再重复这一问题吗?

3.对银行信贷增长的控制

这一改革的主要意图是试图在宏观层次界定信贷是否过度增长从而引发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尽管,其改革的逻辑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却面临一系列难题:(1)如何界定过度增长。因为对中国这样的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国家和欧美这样一个直接融资市场更发达的国家来说,信贷增长相对经济增长的速度显然应有很大差异。因此,试图建立一个全球的统一的宏观信贷过度增长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2)判断过度增长也对各国监管当局对经济掌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反周期的政策设计操作不当,可能不仅无法抑制周期,反而扩大了周期性波动。

(三)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通过施加杠杆率指标,可以克服模型风险,并且杠杆率越低,金融机构高管层的道德风险越小,将有助于防范其过度的风险实施行为,此外,施加杠杆率指标有助于遏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校正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较大幅度背离的现象;并且采用杠杆率指标可使得监管当局利用财务报表就可以进行检测和验证,简单易用,这些都体现了杠杆率指标的合理性。但是,需要注意到,实施杠杆率监管也有其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

1.在杠杆率指标的计算方法上存在不合理:(1)按100%的转换系数将表外衍生产品纳入表内不合理,这种方法忽略了不同衍生产品的风险差异性,并且对于贷款承诺等可无条件取消的负债义务,如果将其包容在风险敞口之中,将使得分母过大,杠杆率指标过低。当然,另一方这一方案的基本逻辑是合理的,既试图将表外项目也纳入敞口之下,以防止银行进行套利;(2)计算敞口时不允许抵押、承诺等风险转移技术,这将导致银行业可能没有足够动机去采取这些风险缓释行为,违背新资本协议改革初衷。

2.杠杆率指标可能产生的反向激励问题。这是因为根据杠杆率指标计算的非净额机制,那么意味着银行如果从事回购、证券化、衍生品等交易,其计算出来的杠杆率将非常小,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因此银行将不再有从事回购、证券化、衍生品等交易,导致了反向激励问题。同时,采用非净额意味着是对净额结算机制的否定,因为在净额结算机制,可降低清算风险、交易次数,降低参与者资金需求、简化作业程序及减少交割、降低交易成本的好处等好处。此外,杠杆率指标忽略了不同资产的风险差异,这与BASELII改革的精神实质发生背离,因此,欧盟银行业认为这一指标是历史的倒退。

3.强调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指标,忽略了各国融资体系的巨大差异,给新兴市场国家带来额外成本。这是因为,新兴市场国家如中国、日本主要依赖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市场(即主要以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因此持有的表外产品较少,杠杆率较低。如果再施加杠杆率指标,将会对这些国家形成双重约束,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

4.实施杠杆率指标将对具有不同业务特点的银行产生差异化影响,最大的受害者将是那些主要从事零售银行业务以及以强调抵押品作为授信决策的银行。因为此类银行的杠杆率较低,如果施加这一指标将对其产生额外的成本。

5.实施杠杆率指标本身存在的风险问题。杠杆率指标本身存在顺周期性问题,如果在经济衰退时引入杠杆率指标反而加剧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过程,因此杠杆率指标应在经济刚刚走向复苏时引入。但如何在经济周期的恰当阶段引入对监管者留下了难题。因为对于经济周期以及经济周期拐点的准确判断从来都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部分学者提出应建立一个随经济周期变动的动态杠杆率。

(四)流动性监管改革的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总的说来,现有流动性改革方案的逻辑性是合理的,即现有的流动性指标考虑了融资流动性和市场流动性的联系,并考虑了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然而,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却可能存在不合理:

1.由于各国的融资结构、存款行为、法律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各种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也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寻求全球一致的标准非常困难。例如,在中国和日本,主要依赖存款市场,而较少依赖银行间批发融资市场,而在欧美等国则主要依融于银行间批发融资市场,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来源存在显著的差异;即前者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源于储户挤提,而后者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主要在于银行间流动性风险的传播,因此同样一个指标其所代替的流动性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对不同国家来说绝不相同。

2.对流动性资产的定义过窄,将会引发不公平竞争。对中国这类债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如果按照现有的流动性资产定义,即信用级别较高的公司债也被看作流动性资产,那么意味着中国的银行业可使用的流动性资产较少,造成不公平竞争;

3.对流动性资产的定义过窄还可能加剧顺周期性效应。这主要是来自于两个原因:(1)当信用级别下降时,那些原来被视作为流动性资产的公司债券并不再有资格成为流动性资产,因此流动性资产的整个市场总量下降,反而进一步引发流动性需求,加剧系统风险;(2)按照现有定义,流动性资产主要由政府债券构成,这导致银行大量增持政府债券,不仅过度持有同一类资产将会引发新一轮的 “流动性挤出效应”。

三、结论与建议

由于BASELⅢ改革方案存在上述的逻辑不合理性,最终改革方案的出台取决于巴寒尔委员会如何对上述改革方案的逻辑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也取决其对于金融稳定和银行业运行效率二者之间如何进行权衡和取舍,还取决于各国监管当局在政治上和经济利益上的博弈。本文认为,中国的金融监管者在参与BASELⅢ改革方案的推进过程中,应从自身的金融体制角度出发把握以下原则:

在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趋同之前,不应过分强调“全球规则”的一致性。制订全球统一的监管框架的主要目的是为提高监管的透明性,便于全球各个国家金融业按统一的游戏规则进行竞争,但是,在各国的会计准则在达成更多一致意见时,应允许各国仍旧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依据新的资本标准,将对各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产生重大地差异性影响,将会影响各国银行业的竞争水平,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中国在新资本协议的推进过程中,强调“审慎”而不是“冒进”。

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丰富监管手段、界定监管层次。首先,在监管手段上,不能简单地只对其施加额外的“资本”要求,应该采用多种方式,例如、“道义劝告”或过程监管。因为这类机构从微观层次上看,其风险反而小于一般小的金融机构;从宏观层次上看,其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如果只是简单地对这类机构要求更多资本,那么意味着对这类机构采取“价格岐视”;此外,还应注意区分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的层次,即是国际系统性重要还是国内系统性重要,很显然,对国内系统性重要机构,为了防止危机的跨境传播,采取类似于“托宾”税是恰当的,或者对这类机构施加更多资本要求,以降低其风险扩张行为是必要的,但是国内系统性重要机构,由于各国政治金融环境的差异,以银行业为主导的融资体系是其稳健运行的基础,不能简单地认为这类机构就会必然带来更大风险,因此应该给各国监管当局以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对中国来说,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是保证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有力支撑,如果简单地接受国际规则,认为其是“系统性重要”而施加额外的资本要求,不仅不利于中国整个银行业的做大做强,更不利于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正确认识“杠杆率”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对中国银行业施加的额外成本。由于中国主要依赖于传统的贷款模式,因此,相对于欧美国家,“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不会对中国银行业产生重大冲击,但是其带给中国银行的成本却反而可能大于对欧美银行业。因为,其将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双重约束,进一步限制银行业的发展,而在中国目前的状态下,以银行业为主导的融资模型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这意味着过于强调“杠杆率”和“流动性”将对银行业产生较大成本。

正确认识“逆周期”的金融监管问题。“逆周期”的问题不仅有微观机制原因,更有宏观效应问题,对有的“逆周期”改革方案,中国必须摒弃这样一些误区:1.对逆周期问题的处理,应更强调“宏观”工具而不是“微观”政策工具。这是因为,顺周期性效应更多地表现为系统性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是经济运行的固有规律,因此监管的目的不是试图去击败“周期”而是减少“周期波动”的幅度和造成的危机。而对系统性风险的克服,应更多地从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角度入手,例如对当前的房地产泡沫和地方融资平台可能造成的系统风险问题。中国的银行业机构由于具有相同的经营理念、行为模式,信贷活动具有更强的“顺周期”特征,中国应更加强对系统风险的预警;2.过分强调对风险参数的平滑来克服顺周期性问题,这一方法将以牺牲风险管理的敏感性为代价并且无效;3.中国应当更多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第二支柱下运用更审慎的压力测试方法来克服顺周期性效应。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一):修补新资本协议漏洞 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中国金融[J],2010(1)84-86

2.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二):提高资本工具质量 增强银行损失吸收能力,中国金融[J],2010(2)68-70

3.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三):建设杠杆率监管标准 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中国金融[J],2010(3)68-70

4.Philipp M. Hildebrand, “Is Basel II Enough? The Benefits of a Leverage Ratio”,Financial Markets Group Lectur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London, 15 December 2008

5.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 Feedback on the BCBS Documents” [EB/OL], April 13th, 2010, www.省略

作者简介:

李佩珈 中国银行博士后工作站、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阮杰锋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