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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起重机监管常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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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防爆起重机数量在化工行业的快速增加,本文从选型、使用、保养、改造、检验技术等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了阐述,以求杜绝和预防因防爆起重机而发生的事故。

化工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防爆起重机在化工行业的应用数量快速增长。近几年,化工单位时有发生爆炸事故,每起事故都有各个方面的原因,甚至有的已经涉及承压设备监管的问题,这也给特种设备使用者和检验检测人员提出警示,应该做好防爆起重机这类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杜绝和预防因监管不到位发生的事故。

防爆起重机在化工行业的品种多数是防爆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和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等,通常用作检修设备和提升物料等。过去,质检系统检验机构对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因为设备数量少、无具体的检验项目、检验员的防爆知识也有些欠缺,造成一些检验不合理的情况。如有些防爆起重机按照普通起重机的项目检验,有些普通起重机在防爆环境中使用等等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检验经验,针对起重机在监管的各个环节中的问题与同行共同探讨,力求做好防爆起重机的安全工作。

选型条件

依据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依据技术规范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八十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现场环境以及吊运物品的要求,购置和使用适合的并且有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TSG 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从法规和技术规范上,说明起重机的选型由使用单位负责,所以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工装置的设计单位设计要求,选择符合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在化工单位里发现,有些起重机的电机、控制箱、安全装置和操作装置等都是使用防爆型的,但是起重机整机的合格证和铭牌等资料是普通起重机。分析其原因,一是可能使用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中,整机防爆等级标示不清楚,未明确标注整机还是部件;二是制造单位本身没有防爆起重机的制造资质,为谋求经济效益盲目地签合同非法制造销售;三是质检部门在2002版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验收检验时没有针对防爆的检验项目, 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是2009年4月1日执行的,这之前验收检验的防爆起重机不太规范。对于这些防爆起重机,现在应该重新审核防爆起重机合格证、制造单位的制造资质等原始资料,再与现场实物进行校核。有的起重机就是普通起重机,但却在防爆环境里使用,当时按照旧的检规验收也是合格的,根据新的检验规则要求,应该下达《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书(2)》,明确应该更换为符合环境要求的防爆起重机。例如,在焦化行业里应该使用粉尘类起重机,我们在不少企业发现,一家江苏起重制造企业制造的抓斗桥式起重机应用的较多,这家企业当时无防爆抓斗桥式起重机的制造资质,出的合格证是通用桥式起重机,但是许多配套件是防爆设备,且吨位标志上有“Ex”标志。

另外,在首检和新装监督检验时,检验人员在检查制造资质时要注意起重机防爆等级的覆盖原则,并且一定要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之类的文件原件,查清楚整机、材质、电气、照明等方面签订的防爆等级,及尘密外壳、防尘外壳的防护等级,并且在型号、级别和温度组别进行现场核查。

使用要求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在化工企业应用广泛,较多化工装置上用其提升物料,但是,部分单位在防爆环境里将提升装置设计成简易升降机型式,有导轨、吊笼和层门,并且能多层卸料,安装单位却按照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报检,这是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在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文件中对简易升降机有定义,“简易升降机是指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或者电机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或者链条拖动吊笼,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小于15°)井道内的刚性导轨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

有些简易升降机使用电动葫芦作为提升动力。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规定,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而简易升降机属于升降机,两者属于不同的类别。从制造、安装资质,到实物的防火花措施、吊笼防坠装置、平层锁定、门电联锁等安全方面,按照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检验是不可以的。质检监督部门应该在施工单位施工时告知,一旦在化工行业安装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要及时咨询施工方案,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允许其施工,以防造成既定事实不易整改。

另外,有些化工装置使用的防爆电动葫芦提升高度较高,造成提升时间较长,且地面可能有行人路过。为了防止提升过程重物坠落,应该在吊装时,在地面上设临时活动围栏和 张挂“正在吊装请勿靠近”等警示语牌。

保养规定

在化工行业有些防爆起重机工作级别是A3,主要用于检修设备。往往有的使用单位对这类设备重视程度不足,缺少保养。例如,加氢、制氢装置的压缩泵房里常用到防爆桥式起重机,这类起重机一般在设备检修时使用,平常不用。并且多数压缩泵房是半封闭状态,环境比较恶劣。有的使用单位平时也不注意保养,检验时发现多数设备锈蚀较严重,包括整机、吊钩、制动器、手电门控制装置等部件都与出厂时大不一样,影响了防爆性能。并且地面操作起重机的较多,有的泵房里没有起重机检修通道,更不易维修工检修保养。一般同一泵房有多台压缩机组,如果某一台压缩机组需要维修保养,其他的压缩机组在正常工作,这种环境下使用缺少保养的起重机是很危险的。所以使用单位应加强这类起重机的保养,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避免因保养不及时发生的事故。

改造资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改造的定义为: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有的单位准备将普通起重机改成防爆起重机,如一改造单位咨询将普通的LD型电动单梁起重机改为LB型或LDB型防爆梁式起重机,并且这家改造企业具有制造防爆梁式起重机的资质,但是改造资质的备注里注明仅限通用桥式起重机,笔者认为该改造企业不能施工。检验人员要注意核查改造资质的备注,以防改造单位超范围施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在条文释义中:“原则上起重机械的改造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改造的单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机械制造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的能力,即改造单位的基本条件应满足起重机械制造许可中有关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如人员、场地、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技术文件等。”改造单位除应具备这样的改造能力,还要按照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即:“起重机金属结构在起重机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在使用现场进行施工(包括移装)、允许范围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分段组装等),纳入安装监督检验范围,由负责安装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有的单位将防爆起重机的有线地面便携式操作装置改为遥控器操作装置,有的普通遥控接收器不符合防爆要求,安装在隔离控制箱外,有的在隔离控制箱内,但是使用的遥控器是普通的型式,没有“Ex”的标志,这些都值得商榷。

目前市场上带“Ex”标志的起重机遥控器稀少,值得制造企业研发。有些防爆场所要求普通手机也不能携带入场,衣服为防静电材料,这样的场合如需使用遥控器操作就更要慎重选择。另外,也要注意在防爆起重机上加装起重量限制器时,一定改换为符合环境要求的防爆型。

检验授权

首先,检验机构在检验资质方面有授权认可,检验人员所使用的检验仪器应该是在检定有效期的,符合要求的防爆型仪器,严禁使用普通检验仪器。

其次,现场检验发现的问题多数是电气设备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和防爆检验合格证;随行电缆缺少牵引绳;电缆中间有接头,使用普通胶带缠绕;多处连接电缆引入或引出端处,压紧螺母松动或未密封;运行轨道未采用焊接连接,接头间隙均大于1mm,接头处两轨道横向错位和高低差大于0.5mm;提升钢丝绳有断丝现象;金属结构未做接地保护等问题。对于防爆桥式起重机,有的产品标牌和吨位牌未用黄铜或不锈钢制造;起升机构未设两个制动器;地面操作的未设失压保护;ⅡC级设备的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未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其他材料;ⅡC级设备的吊钩未采取能防止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等方面。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和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在今后的修订中,为了安全应增加和明晰防爆起重机必要的检验项目。

另外,有些单位在非防爆环境里为了防潮、防尘等原因,使用了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等防爆起重机,这类设备应该按照普通起重机检验。

规范条文

目前,有一种旋臂起重机配置了防爆电动葫芦、电机和控制箱等,被称为“防爆旋臂式起重机”,正应用于防爆环境中。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规定,没有“防爆旋臂式起重机”这种品种(型式)。但是按照TSG 7011-20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内容,是可以对旋臂式起重机进行防爆性能检验的,允许使用这种产品。而TSG 7011-2006中引用的标准包括JB/T8906-1999《旋臂起重机》,其中的5.1.4规定:“起重机工作环境中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说明标准规定的旋臂起重机是不允许在防爆环境中使用,并且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也没有这类起重机的检验品种。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明确这种型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