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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不只是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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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年轻时的一次出轨,换来的是丈夫30年的拳打脚踢;她在和丈夫分居期间,却遭遇了醉酒丈夫的;她结婚3年,丈夫却对她犹如陌生人一般……

她们的经历各不相同,但她们的遭遇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家庭暴力。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

核心提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里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身体暴力,但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除身体暴力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三种类型。

家暴之 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妻子年轻犯错 家暴被殴30年

上世纪60年代,朱某和杜某结婚后,先后生育了5个子女,生活过得清贫却很幸福。30年前,朱某为改善家境犯了法锒铛入狱,在他劳改期间,妻子“红杏出了墙”。出狱后的朱某对于妻子的不忠始终难以释怀,动不动就辱骂,时不时就揍一顿,来发泄自己的心头之恨……甚至在子女们面前也不收敛。

如今的朱某和杜某都成了白发苍苍的金婚夫妻,但两人之间的“战争”依旧没有得到缓解。在数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杜某不堪忍受丈夫给自己带来的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伤害,在子女们的支持下到法院离婚。在法官面前,说起自己这些年遭受丈夫的打骂,杜某不由得提高了嗓门:“我这些年来辛辛苦苦为他持家,抚养子女们长大,对于他的打骂我实在受够了,今天我一定要离婚。”妻子话音刚落,朱某就激动地说:“你说我为什么打骂你,你当着法官面说清楚,当年你是怎么给我戴绿帽子的……”

子女们很不理解父亲为什么始终难以释怀,“与其让他们这样整天打闹,还不如分开好好过几年日子。”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老两口协议离婚。

专家说法

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性,即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现实中,一旦遇到家庭暴力,当事人应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找社区居委会给予协调,或到妇联请求帮助,切忌以暴抗暴。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于己于家都有利。

但事实上,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行为具有隐蔽性,外界介入困难,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或联系居民委员会出面调解、劝阻,并入医就诊,从而形成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以及人证等证明材料,这样如果遇到更为严重的情况时,到法院诉讼才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

家暴之 性暴力

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犯行为。

丈夫妻子 最终难逃刑责

因为一直在和丈夫闹离婚,小吴和丈夫已经分居数月。分居期间,丈夫多次表示想与她复合,但是都被拒绝了。

一天,丈夫来到小吴单位门口,借口说要与她就离婚事宜交换一下意见,让她跟自己走。遭到拒绝后,丈夫又拉又扯,强行将小吴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自己的暂住处。进屋后,丈夫再次提出要与小吴和好,但小吴坚决不同意。丈夫狠狠扇了小吴两记耳光,之后强行与小吴发生了性关系。两人的争吵与小吴的哭闹声惊动了邻居,邻居随即报警。

最终,检察院以丈夫涉嫌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小吴丈夫并不服公诉机关的指控:“我和小吴是合法夫妻,何谈?”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丈夫是在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小吴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小吴发生的性关系,已构成罪。

专家说法

目前对于“婚内”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对“婚内”持肯定态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也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而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则认为,夫妻之间互有性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可能成为罪的主体,或者说对罪丈夫具有豁免权。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目前关于婚内问题的主流观点――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罪处罚符合法理。

家暴之 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丈夫如陌生人 与妻子零交流

夫妻同在屋檐下,却似陌路人一样不说话不交流……

3年前,李某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在家人的催促下,两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新婚燕尔,本应该甜蜜幸福,可赵某话很少,对妻子也漠不关心,下班回家就是上网、玩游戏。为了缓和这种局面,李某总是主动寻找共同话题,制造浪漫气氛,然而李某的良苦用心并没有换来丈夫的改变,他依旧我行我素,对妻子不理不睬。赵某的长期“冷战”给李某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近乎崩溃。

饱受折磨的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离婚。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赵某进行沟通,但赵某的态度十分冷淡,直言自己性格内向,无法改变。法官对赵某进行了批评和教育,指出这样对家庭不负责任,希望他努力寻找夫妻感兴趣的话题,改变现状。在法官劝说下,李某也同意回去冷静思考,多主动与赵某沟通,看双方感情是否好转。

然而今年10月,李某再次向法庭提讼要求离婚。李某诉称,上次调解后,赵某态度一如往昔,一天不说一句话,即使有只言片语也是敷衍了事,她已经“快被逼疯了”,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最终,因李某态度坚决,赵某也同意离婚,在法庭主持下,这对夫妻协议离婚。

专家说法

“冷暴力”是一种精神虐待,而精神虐待比显性暴力造成的危害更大。该案中,赵某长期对妻子冷漠,致使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是一种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

目前,这样的情况在众多离婚案中比例正逐渐攀升。那么,该如何应对家庭“冷暴力”呢?当事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建议:1、考虑向对方提出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虽然不能解决根本冲突,但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应该是可行的。2、在长期遭受冷暴力下,受害方应该注意保留证据,在合适时机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暴之 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丈夫经济控制 花钱绞尽脑汁

“老公家底颇丰,却极度抠门,平常跟他要个几百块钱都颇费周折。”在晓丽的控诉中,老公俨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现代版“葛朗台”。

“他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不赌博不交朋友,唯一的爱好就是管钱。老公是做生意的,房子好几套,存款至少几百万元,所有银行的卡我们都有。他没事儿就把钱从这个银行转到那个银行,再从那个银行转到这个银行,看着数字一点点增长。我们结婚也很多年了,他从来没有给我买过一根针一尺线,每次向他要钱都要绞尽脑汁。”

晓丽说,有一次老公谈成一笔生意,心情很好,坐在沙发上跷着二郎腿看电视。她就势坐过去说:“你看,快过年了,有些亲戚要走,我想买两件衣服。”老公一听要钱就有点警惕。晓丽就带点撒娇说:“我穿得好看,你脸上不是也有光吗?”最后他给了晓丽500元。

“这种爽快的情况特别罕见,一般问他要钱,他一定会讨价还价。我想出去工作,自己赚钱,他不同意,没我看店,他还得花钱多请个人,家里没人买菜做饭做家务,他请保姆也得花钱。我说那我们离婚,你给我一套房子加30万,我走人。他还是不干……”

专家说法

两个人生活在一起,拥有相近的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而金钱观无疑是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对家庭生活中的经济问题认识差异过大,那么对双方都无异于是一种折磨,严重的则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

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了经济控制的含义。只是目前,指南还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专家观点

家暴猛于虎 法律频缺位

我国的家庭暴力几乎很少受到社会干预和制约。当暴力几乎不用付出什么法律代价时,悲剧的发生就会特别容易。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导致以暴制暴等恶性案件的发生,直接侵害妇女的人权,也影响到家庭的安宁,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以,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就显得特别急切,可以明确对施暴人的惩戒与处罚,细化对被施暴人的救济与帮助措施。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反家庭暴力法》的推进工作越来越有成效,这无疑又为广大妇女添了一道“护身符”。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惩处,我国法律也有一些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未构成轻微伤的承担婚姻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轻微伤的,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轻伤、重伤或造成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