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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对于充分保障人权、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有效打击犯罪有重要的意义,但也给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机关带来极大的挑战,如何积极应对简易程序变革,是基层检察机关一项迫切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都有“小宪法”之称,与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今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辩护、强制措施、侦查、审判、执行、特殊程序等一系列程序的诸多制度进行了改革,尤其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不仅吸收了我国多年来实践中的合理做法,而且也遵从了诉讼的发展规律。
一、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某些环节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审判程序。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而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做了很大的变革,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以及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必要条件。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限制条件。由此可见,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这使得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得以大大扩大。同时,对审判组织的构成也做了明确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可以选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或者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二、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变革的价值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其价值意义是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也使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得以扩大,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对出庭公诉、审判组织、审判期限作出了区别规定,并将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作为启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之一。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是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博弈与相互平衡理念的结果,是在充分考量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所作出的选择,而对被告人选择权的尊重,则是人权保障的充分体现,对我国刑事诉讼既要保证公正,又要讲究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一)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使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处理,这有利于大大提高审判效率,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投入更多资源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促进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新刑诉法明确要求庭审中审判人员要确认被告人是否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将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作为启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之一,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充分体现,是立法的进步。
(三)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
新刑诉法要求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就克服了公诉人不出庭造成的庭审诉讼结构的缺陷,凸显公诉权行使的完整性,增强了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的力度,强化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避免了监督的盲点,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四)加强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制
简易程序的适用,是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博弈与协调。简易程序本身可能更偏重诉讼效率的追求,但不能将牺牲公正作为代价。新刑事诉讼法使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得以扩大,但是也十分注意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制,规定一些特殊情形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充分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并且,要求法院及时变更处理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三、简易程序变革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影响
(一)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大多在30%到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60%。新刑诉法通过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且每起简易程序案件都需公诉人出庭, 对人均办案在50件以上,尤其是100件以上的基层检察机关来讲,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公诉部门将面临更大的办案压力。
(二)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部门的办案观念产生较大影响,也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尽快打造一支素质好、能力强的队伍,并充分发挥好公诉骨干传帮接代的作用,帮助年轻同志迅速成长,这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迫切任务。
(三)与法院、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可能造成工作量的增加,需要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尤其是在案件移送、简易程序开庭等相关流程、细节问题上需要加强沟通,就如何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方面达成一致共识。
四、基层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简易程序变革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变革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需要基层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有效解决,笔者针对简易程序变革后的突出特点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在人、财、物资源的配备上向公诉部门倾斜,补足办案力量
简易程序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各科室人员内部调剂、申请增加编制、增加聘用检察文员等措施,有效缓解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在车辆、文书印刷等后勤保障工作方面,给公诉部门更多的支持,在人、财、物等方面充分保障公诉部门办案资源。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集中移送案件机制
与公安机关协商集中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收到卷宗后进行初步判断,并在初步认定应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卷上粘贴上“简易程序案件”标签,以方便集中派案和轮流派案,同时要求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应在20日审结。 (三)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集中送卷、集中开庭等机制
与法院沟通,约定集中时间向法院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在每周固定星期二、星期四向法院移送建议此类案件,同时与法院协商根据简易案件的实际数量,每半月或每周集中星期三、星期五时间,安排简易程序案件开庭。检察院实行以办案小组为单位的专人出庭,每个办案小组轮流派人出庭,由各办案小组自己协商出庭人选,连续出庭支持公诉,履行监督职责。
积极同法院进行沟通,简化庭审程序。比如由法官讯问被告人对指控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则不再讯问,而由检察官举证,如有异议,则问明有什么异议,再由检察官对其所持异议相关的事实进行讯问,如果被告人有异议的情节不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直接让检察官出示证据,不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举、质证阶段的简化,在举、质证阶段,公诉人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分组向法庭提供证据,并集中陈述证明目的。
(四)创新办案机制,探索实行案件集中审查工作机制
首先,可以尝试成立若干个由检察官和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小组,轮流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对移送审查的案件首先由公诉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交由办案小组承办并定期轮换,使每名检察官都能接触到此类案件,增强检察官的办案能力。
其次,将办理过程加以简化。一是简化相关文书格式。编排相对固定的简易程序审结报告模板,以便节省时间,减少重复工作量。二是办案时进行简化讯问,针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简化讯问,制定统一的《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并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诉讼权利、审查期限、审理程序及法律后果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
参考文献:
[1]《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变革》:http://.cn/,来源:正义网
[2]《三项措施应对简易程序修改》:http://.cn
[3]《创新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之我见》:刘锦良、郑济慈,《广州检察》2012年5月。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700)